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加快国际滨海健康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加快国际滨海健康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文号:防政发〔2015〕41号 |
|---|---|
| 颁布日期:2015-12-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加快国际滨海健康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加快国际滨海健康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2015年12月29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0日
防城港市加快国际滨海健康养老服务业
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破解制约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的突出矛盾,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意见》(桂政发〔2015〕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要求,落实自治区建设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一核四区”总体布局,按照自治区打造北部湾国际滨海健康养老产业示范区的发展定位,依托我市“滨海”、“门户”、“生态”、“长寿之乡”的资源优势,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社会的主体作用,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大力发展特色养老产业,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我市国际滨海健康养老服务业,逐步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使养老服务成为我市现代服务业的朝阳产业和重要支柱,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新保障。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社会为主导,功能完善、设施先进、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进一步完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文教体娱服务覆盖城乡全体老人。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5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数15张以上。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
(二)保障功能更加有力。持续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统筹规划各类养老服务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保障功能更加完善。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家庭、个人作用,建立面向所有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制度、面向城乡各类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三)产业规模明显扩大。推动以老年产品用品、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教育、金融服务、休闲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培育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好的产业集群或知名品牌,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快速提升。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可提供5000个以上就业岗位。
(四)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体系,政策法规体系,人才培养体系,标准评估体系。规划、土地、税收、财政、金融、投资、价格等制度措施不断完备。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为老志愿服务活动深入开展,志愿者队伍达到3000人以上。
(五)体制机制充满活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养老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社会化的养老服务机制,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50%以上。
三、主要任务及责任分解
(一)制定我市国际滨海健康养老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紧紧依托我市区位优势和边海山旅游资源,坚持高中低保障相结合、边海山布局相结合、养老旅游互动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制定防城港市国际滨海健康养老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江山半岛依托滨海资源优势,加快推进防城港国际滨海休闲养生基地集聚区建设;东兴市依托长寿之乡打造长寿养生品牌;上思县及防城区利用十万大山森林资源,打造一批集休闲、养生、保健、疗养和旅游功能为一体的健康养老产业集聚区;港口区利用沿海区位优势,兴办具有全国一流水平的养生健康医院、养生保健特色酒店,打造滨海型健康养老产业集聚区。
在制定总体规划时,要落实自治区如下规划和土地政策规定:各地要编制出台养老服务业设施建设和产业布局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0.12平方米的标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建设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各地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新建养老床位8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项目,争取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新建养老床位5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项目,列入市级重点项目;新建养老床位2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项目,列入县(市、区)级重点项目。列入自治区、市、县(市、区)的养老服务重点项目,将由自治区、市、县(市、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在用地指标上给予优先安排。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企事业单位、个人改造和利用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旅发委、江山旅管委等,完成时间:2016年6月底前)
(二)提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功能。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确保五保对象供养;拓展敬老院和社会福利院服务功能,通过维护改造或新建等方式,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创新,完善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到2020年,争取10%的乡镇敬老院开展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推进乡镇敬老院社会化运营;每个县(市、区)分别建成1所200张床位以上的以养老服务为主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和1所1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性农村养老服务中心;争取建成1所400张床位以上的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专业性护养机构。〔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完成时间:2020年底前〕
(三)加快推进社会资本参与养老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健康与养老服务项目,鼓励各级医疗机构和房地产开发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和楼盘发展养老服务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健康与养老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全力推进养医融合发展。组织医疗卫生资源有序进入养老服务业,参与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各领域养老服务。在符合本辖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原则下,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要研究制定医养结合工作规范标准,构建养老、照护、康复、临终关怀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2016年底前,县级人民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试点,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开展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乡镇卫生院要与乡镇敬老院开展医疗服务试点,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实现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卫生健康服务便捷对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与有意愿的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试点,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康复服务。(牵头单位:市卫计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社局、民政局等)
(五)依托社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立养老信息服务网。以创建幸福社区为契机,依托社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立养老信息服务网。通过对社区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整合家政、物业、餐饮、物流、护理等服务资源,采取网点服务和上门服务等形式,开展“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急”等生活服务,提供文教娱乐、心理关爱、法律援助和安全保护等定制服务,实现服务项目增量、功能增效、范围增大和主体多元。形成政府引导扶持、市场广泛参与的服务便捷的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体系。(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发改委、人社局、商务局、卫计委、科技局、老龄办等;完成时间:2017年底前)
(六)落实有关扶持政策。
1.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收入依法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支出,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的比例扣除。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民政局等;完成时间:长期)
2.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财政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有60%以上投入养老服务业发展,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优化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环境,统一以护理型床位为主的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补助标准,市、县(市、区)要结合实际适时出台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新增和运营补贴办法,健全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人补贴办法。〔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完成时间:长期〕
3.实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依法登记、稳定运行一年以上且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登记并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新建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规模(以《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规定的床位占用面积的标准)在50-100张的,每张床位资助2000元;床位在101-149张的,每张床位资助2500元;床位在1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给予资助3000元;对在社区建立老年服务站且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按照料和寄托床位数每张床位给予资助1000元。〔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完成时间:五年〕
4.实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免费培训计划。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增设居家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招用符合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等;完成时间:长期)
5.鼓励支持养老服务业市场化发展。充分利用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各类财政资金,采取股权投资基金、上市融资、公益创投和PPP等模式,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加大利用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养老产业的力度,培育壮大产业平台。运用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再贴息和再贷款等办法,支持社会资本扩大养老服务业投资规模。积极与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老年金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人意外险、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养老机构责任险等养老保险产品。(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驻市有关金融保险机构;完成时间:长期)
(七)建立我市养老服务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发展改革、民政部门牵头的防城港市国际滨海健康养老服务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各方力量,研究协调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同时抄报市人民政府。(牵头单位:市发改委、民政局;完成时间:2016年3月底前)
(八)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规划,将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纳入我市职业教育体系和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支持本市高职院校、中等职业院校开设老年服务学科,或采取定向委培的形式,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保健、护理、康复、营养、社工等专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进人才,将养老服务业急需紧缺的高级管理人员、专技人员作为人才引进的重点。鼓励大专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依托高职院校、养老机构、医院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和高校毕业生养老就业见习基地,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对有关见习人员给予见习补贴。(牵头单位:市人才办;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教育局、人社局、卫计委、财政局、老龄办、团市委等;完成时间:长期)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