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文号:防政发〔201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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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委、市市政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进一步理顺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提高执法效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理顺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市直部门与城区政府规划监察执法区域的划分
在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获自治区批准之前,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的认定工作由市住建委委托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实施。已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的强制拆除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城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拆除。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获自治区批准及城区执法局成立之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单宗建设用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的违法建(构)筑物由市综合执法局委托城区执法队伍负责查处,200平方米以上的违法建(构)筑物由市综合执法局委托市综合执法支队查处。
二、关于市直部门与城区政府市政管理监察执法区域的划分
按片区划分市直部门与城区政府市政管理监察执法区域,市直部门负责行政中心区监察执法,范围为东至钦防铁路(沙潭江地域)、南至倒水坳大桥(暗埠江边)、西至防城江、北至防城区工商局,其余区域按照城区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管理。
三、关于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及“防政办发〔2010〕60号”文件的执行问题
(一)根据市编委2013年9月下发的《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防编发〔2013〕50号)精神,市住建委在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时应通知市综合执法局,在竣工核实后将结论性文件抄送市综合执法局备案。
(二)2010年4月下发的《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通知》(防政办发〔2010〕60号)予以废止。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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