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防城港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部门分工安排的通知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防城港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部门分工安排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防政办发〔2012〕1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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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8-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防城港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部门分工安排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2〕195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贯彻落实〈防城港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部门分工安排》(以下简称《部门分工安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防政发〔2012〕20号)精神,加强领导,各司其职,狠抓落实。要根据《部门分工安排》要求,对涉及本单位的工作进一步分解和细化,制定具体措施。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单位的,各单位间要密切协作,牵头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防城港市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做好综合协调工作,按年度将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汇总报市人民政府。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对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督促检查。
2012年8月24日
贯彻落实《防城港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部门分工安排
一、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一)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1.继续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上项目,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住建委、林业局、水利局,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防城港银监分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市发改委、工信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3.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市商务局、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质监局、工信委和防城海关负责)
4.在承接产业转移时必须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市发改委、环保局、工信委、商务局负责)
(二)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5.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方案,并按年度分解任务抓好落实。(市工信委、发改委负责)
6.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等相关工作。(市工信委、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7.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市、区),严格控制国家、自治区和市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办理该县(市、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市工信委、监察局、发改委、环保局、质监局负责)
(三)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8.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推动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市工信委、发改委、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负责)
9.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市商务局、防城海关、发改委、市工信委负责)
10.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市国资委、工信委、商务局负责)
(四)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11.制定实施我市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二五”规划。大力发展新材料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特色生物农业、海洋产业、保健养生等新兴产业。(市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农委、林业局、卫生局、海洋局、环保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
(五)加快发展服务业。
12.制定实施我市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突出发展金融、物流、会展、咨询、研发、信息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商贸、旅游、文化、培训、医疗、养老、家政等生活性服务业。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9%左右。(市商务局、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住建委、人社局、民政局、科技局、教育局、卫生局、文体新局、林业局、旅游局、体育局、金融办负责)
(六)大力调整能源结构。
13.推进能源多元清洁发展,转变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优化发展火电、核电,大力发展水电、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潮汐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加大能源合作力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防城港供电局负责)
二、加强节能减排综合管理
(七)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14.加快建设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委、住建委、市政管理局负责)
15.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实施工业行业脱硫脱硝工程、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市市政管理局、住建委、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水利局、农委、水产畜牧兽医局、财政局负责)
(八)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16.根据自治区分解下达我市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分解方案,落实到各县(市、区)政府和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市发改委负责)
17.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各县(市、区)和行业能源消费增量及总量的重要措施。(市发改委、工信委负责)
18.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地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方及时预警调控。(市发改委、工信委、统计局,防城港供电局负责)
19.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市工信委、住建委、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九)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20.研究制定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方案,切实加强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客运、货运、水运企业和沿海、内河港口企业,或拥有300辆以上车辆的客运、货运企业,货物吞吐量5千万吨以上的沿海、内河港口企业,以及综合能源消费量5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宾馆、饭店、商贸企业、学校,或营业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5万平方米以上的商贸企业、在校生人数1万人以上的学校等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加强对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的登记备案管理;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改造。(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教育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质监局、统计局、商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国资委,防城港市银监局负责)
21.每年组织对列入国家、自治区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审计局、教育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质监局、统计局、商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国资委,防城港银监局负责)
22.市管国有企业要接受所在地县(市、区)节能监管部门的监管,争当行业节能减排的排头兵。(市国资委、工信委、发改委负责)
(十)强化工业节能减排。
23.研究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食品加工等重点工业行业节能减排行动方案,分解明确目标任务。(市工信委、环保局、发改委负责)
24.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推广煤炭清洁利用。(市发改委、工信委,防城港供电局负责)
25.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市工信委负责)
26.加大工业重点行业减排力度,实行电力、钢铁、造纸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湿法脱硫机组综合脱硫效率95%以上,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建设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70%以上。推进水泥行业脱硝工程建设,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及以上的生产线必须实施烟气脱硝改造。重点监测高耗能企业能源综合利用、产品单耗状况和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通过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手段,提高重点工业企业减排管理水平。(市环保局、工信委、发改委,防城港供电局负责)
27.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市环保局、工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农委负责)
(十一)加快推动建筑节能改造。
28.研究制定推行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提出并分解下达建筑节能目标,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市住建委、市政局、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29.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大力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组织实施绿色建筑示范小区项目。(市住建委、财政局负责)
30.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市住建委、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委、商务局负责)
31.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严格建筑拆除管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市住建委、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局负责)
(十二)加快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节能减排。
32.研究制定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行动方案,分解明确目标任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33.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大力提高铁路电气化比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委、铁路建设办负责)
34.深入开展“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推广公路甩挂运输,逐步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加强公路服务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市交通运输局、发改委负责)
35.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市环保局、商务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发改委、工信委负责)
36.实施港口“油改电”工程,提高港口作业中电力能源的使用比例。(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37.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探索城市调控机动车保有总量,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市环保局、工信委、科技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警支队、发改委负责)
(十三)加快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
38.研究制定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行动方案,分解明确目标任务。(市农委、环保局、水产畜牧局负责)
39.大力推广免耕栽培、测土配方施肥、生态农业、绿色植保等先进适用技术,推进农业生产节能。(市农委、科技局负责)
40.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加强农业生产、农村生活用电节能技术推广,积极推进农村节能型住宅建设。(市农委、水产畜牧局、财政局、水利局、住建委负责)
41.继续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市林业局、农委、发改委、扶贫办、财政局负责)
42.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有机农业发展。(市农委、环保局、财政局负责)
43.大力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实施千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推进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促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市住建委、环保局、农委、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财政局负责)
44.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80%以上。(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环保局负责)
(十四)加快推进商业和民用节能。
45.研究制定商业和民用节能行动方案,分解明确目标任务。(市商务局负责)
46.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等领域,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开展节能型大型商场、超市和绿色宾馆等示范试点。(市商务局、旅游局、发改委负责)
47.宾馆、商厦、写字楼、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市住建委、商务局、旅游局和广西防城港超大运输有限公司、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运输段负责)
48.在居民中推广使用节能高效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住建委负责)
49.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倡导绿色、节能、低碳消费模式。(市商务局、发改委、质监局、工商局负责)
(十五)加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力度。
50.研究制定公共机构节能减排行动方案,分解明确目标任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51.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加强用电管理,节约照明用电,降低空调用电负荷。加强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新购公务车辆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步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住建委、发改委负责)
52.支持驻港部队重点用能设施设备节能改造。(防城港军分区后勤处和市财政局、发改委负责)
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六)构建特色循环经济产业园区。
53.推进再制造、“城市矿产”、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园区循环化改造、农业秸秆综合利用、林业“三剩”物综合利用、工业大宗固体废弃物利用、建筑废弃物利用等重点循环经济工程建设。(市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委、农委、林业局、环保局、财政局、商务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
54.深入开展生态工业(制糖)、再生资源利用、有色金属新型材料、再造产业等循环经济示范建设,加快推进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建设,建立完善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理、统计评价体系。(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财政局、商务局、农委、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统计局、质监局负责)
(十七)加强资源综合利用。
55.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减少矿产开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建设绿色矿山。推动火电、冶炼、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实施煤矸石、粉煤灰、尾矿、赤泥、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努力实现废弃物就地转化,减少转移。(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委、林业局负责)
(十八)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
56.加快培育旧家电定点拆解企业,有序发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行业,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负责)
57.支持企业开展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和大型轮胎再制造,完善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建立再制造激励机制,推动再制造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市发改委、工信委、质监局、商务局负责)
58.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畅通废旧资源循环回收渠道。(市商务局负责)
(十九)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
59.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逐步完善“村收集、镇(乡)转运、县(市、区)处理”的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市市政局、环保局负责)
60.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市发改委、市政管理局、财政局、环保局、工信委负责)
61.支持在水泥、肥料等行业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市住建委、工信委、环保局、市政局负责)
62.加快建设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工程。(市发改委、市政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63.制定实施全市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建立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加强清洁生产推行的组织领导。(市发改委、环保局、工信委负责)
64.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排放标准或超过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经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自治区书面通知我市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市环保局、工信委、发改委负责)
65.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在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农委、住建委、商务局负责)
(二十一)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66.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市水利局、发改委、工信委、市政局、住建委负责)
67.加快工业重点企业节水改造及矿井水利用项目建设,加强中水回用,循环利用冷却水,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水平。(市工信委、水利局、住建委、发改委、财政局负责)
68.加强农业节水,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水的利用效率。(市水利局、农委、发改委负责)
69.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推进再生水、矿井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创建节水型示范城市。(市市政局、住建委、发改委、水利局负责)
四、完善落实节能减排政策措施
(二十二)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
70.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部署要求,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市物价局、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住建委、水利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和防城港供电局负责)
71.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市物价局、工信委、发改委和防城港供电局负责)
72.根据我市“两高”行业增长过快的实际情况,研究采取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的措施。(市物价局、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和防城港供电局负责)
73.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市物价局、环保局和防城港供电局负责)
74.进一步完善落实污水处理费政策措施,逐步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研究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市物价局、市政局、环保局、财政局负责)
(二十三)落实财政激励政策。
75.强化财政资金对节能减排的引导作用。贯彻落实国家“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产品等支持政策,完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委负责)
76.市级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继续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整合各类相关的财政专项资金,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市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负责)
77.大力推行政府绿色采购,落实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支持采购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产品,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市财政局、发改委、环保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二十四)强化税收支持政策。
78.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节作用。贯彻执行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确保落实到位。(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负责)
79.按照国家部署,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和环境税费改革。(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环保局负责)
80.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委负责)
81.继续实施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工信委、发改委和防城海关负责)
(二十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82.采取多种措施,切实落实加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本机构实际,积极探索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鼓励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等加大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信贷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登录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与证券融资联动,搭建政银企沟通交流合作平台,将国家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有机结合。(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防城港中心支行,防城港银监局负责)
83.落实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政策。(市环保局和防城港银监局负责)
(二十六)严格落实土地利用支持措施。
84.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保障国家鼓励发展的低消耗、低排放的新产业、新工艺和新产品项目用地。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审查,禁止通过规划修编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项目用地合法化。严格用地指标管理,严禁将计划指标用于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装备或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以及不符合我市发展规划的高耗能项目。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需要启动用地周转的各县(市、区),给予计划指标支持;对不能按期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的各县(市、区),要暂停项目供地。(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林业局负责)
(二十七)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建设资金。
85.完善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银行信贷支持和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市财政局、发改委、金融办负责)
86.大力争取中央、自治区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自治区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市发改委、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87.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市发改委、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八)加强科技开发和应用支持。
88.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加大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力度。(市科技局负责)
89.加快石化、有色金属、冶金、建材、电力、制糖等高耗能行业节能设备制造技术和工艺开发,完善制糖和建材循环经济技术,推动建立石化、林浆纸产业循环经济技术体系。(市科技局、工信委、发改委、住建委负责)
90.开展节能减排共性技术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支持企业建设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基地。(市科技局、工信委、发改委负责)
91.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低品位余热利用、地热和浅层地温能应用、生物脱氮除磷、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汽车尾气控制和绿色电源、氮氧化物和氨氮污染物治理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市工信委、发改委、环保局、财政局、科技局、住建委负责)
92.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高压变频调速、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市工信委、科技局、发改委负责)
93.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商务局负责)
五、强化节能减排责任监督
(二十九)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目标和工作责任考核制度。
94.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市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县(市、区)。(市发改委、环保局、工信委负责)
95.市直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人民政府和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96.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市绩效办、监察局、国资委、发改委、环保局负责)
97.完善节能减排行政过错问责办法,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发改委、环保局负责)
98.对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市发改委、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人社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加快制定实施节能减排地方性法规。
99.配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推进节约能源、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生活垃圾处理等领域法制建设。(市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住建委、法制办负责)
(三十一)加强节能评估审查。
100.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加强节能评估和审查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市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委负责)
101.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市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委负责)
(三十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02.切实落实规划环评,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各县(市、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不得通过环保验收。(市环保局负责)
(三十三)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
103.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市环保局负责)
104.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国家、自治区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市环保局负责)
105.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推行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行维护,开展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市环保局负责)
106.加强市县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市政局负责)
107.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各县(市、区),暂缓审批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及市建设资金。(市环保局、市政局、物价局、财政局负责)
108.对脱硫设施全烟气脱硫效率、投运率达不到要求的,扣减脱硫电价款,足额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市环保局、物价局负责)
(三十四)加大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力度。
109.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排放企业的执法检查,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市发改委、环保局、工信委、住建委、商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质监局负责)
110.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曝光、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市发改委、环保局、工信委、质监局、监察局负责)
六、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五)加快推进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
111.严格执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制度,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节能产品补助标准,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市质监局、发改委负责)
112.继续推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认证,规范认证行为。加强标识、认证质量的监管。(市质监局、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负责)
113.实施“领跑者”标准制度,将“领跑者”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市发改委、工信委、质监局负责)
(三十六)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
114.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节能发电调度的规定,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火电机组和水电、风电、核电以及余热余压、填埋气和垃圾等发电上网。(防城港供电局、市工信委负责)
115.优化水火电调峰管理,完善火电机组降负荷调峰和轮流调峰措施,发挥全网火电机组调峰能力。(防城港供电局负责)
116.配合自治区制定实施广西电网水火电优化调度方案,进一步做好应对电力供应重大异常情况、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用电指标分配工作。电网企业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督。(市工信委、防城港供电局负责)
117.对报装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新增用电项目开展能效评价,引导用能单位选用高能效配电设备。积极推广客户侧无功补偿和变压器经济运行技术,降低用电损耗。(防城港供电局、市工信委负责)
(三十七)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118.尽快制定我市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建立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市发改委负责)
119.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市财政局、发改委、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工信委负责)
120.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
121.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防城港银监局负责)
(三十八)在环境保护领域引入市场化机制。
122.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的政策措施。(市环保局、住建委、市政局负责)
123.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市市政局、环保局、工信委负责)
124.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市环保局负责)
125.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部署,研究提出我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碳排放交易试点的指导意见。(市发改委负责)
七、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三十九)持续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126.继续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防城港军分区后勤处负责)
(四十)加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力度。
127.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市委宣传部、教育局负责)
128.组织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市发改委、环保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129.要跟踪报道各县(市、区)各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营造节能减排良好社会氛围。(市委宣传部、广电局,防城港日报社负责)
八、强化节能减排工作组织领导
(四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130.在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组织制订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地方标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提高准入门槛。(市质监局、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局、住建委负责)
131.组织贯彻执行《广西主要工业行业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市发改委、工信委负责)
132.执行国家颁布的第四、第五阶段车用燃油标准和满足氮氧化物控制目标要求的排放标准。(市环保局、工信委负责)
133.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各级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提高执法能力。(市发改委、编办、财政局、工信委负责)
134.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完善统计核算和监测方法。(市统计局负责)
135.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市环保局、农委、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
136.继续做好全市和各县(市、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市统计局、环保局、发改委负责)
137.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市质监局、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负责)
138.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建立完善我市减排监管体系,强化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市环保局、编办负责)
(四十二)全面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139.建立市节能减排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报送制
度。(市发改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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