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扶持生猪生产贷款利息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市政办〔2013〕84号
颁布日期:2013-08-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扶持生猪生产贷款利息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扶持生猪生产贷款利息补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5日

桂林市扶持生猪生产贷款利息补助实施办法

受生猪价格持续低迷的影响,我市养猪场经营困难。为帮助我市养猪行业渡过难关,稳定今后“菜篮子”供应,特制定桂林市扶持生猪生产贷款利息补助实施办法:

一、补助对象

市级补助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在银行贷款1年以上用于生猪生产的自治区、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自治区水产畜牧行业龙头企业;自治区、市标准化创建示范场;市级重点养猪企业、市级生猪储备养殖场。其他规模养殖场及规模以下养殖场由县(区)自定是否补助。

二、养猪场补助申请和补助办法

(一)养猪场补助申请

原提供摸底材料并符合条件的养猪场自愿向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提交书面申请,递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申请表样式在企业申请时由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和市商务局提供);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产业化龙头企业证书、标准化创建示范场批文等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协议和利息支付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5.养猪企业财务账本(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有关材料。

(二)补助办法

1.养殖规模500头以上能繁母猪,贷款300万以上的场,每个场补助15万元;

2.养殖规模300头到500头能繁母猪,贷款150万元到300万元以上的场,每个场补助8万元;

3.养殖规模300头以下能繁母猪,贷款150万以下的场,每个场补助3万元。

三、监督检查

市畜牧部门和经办人员一定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按照实施办法,严格审核申报养猪场提交的材料,公平、公开、公正的选择和评定补助标准,不得有弄虚作假行为。补助资金的拨付要按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对被举报的养猪场,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将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该场的补助资金资格,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首届籽瓜节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