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 | 文号:来政发〔2015〕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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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
来政发〔2015〕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市经济总体延续了2014年下半年以来的回落态势,部分主要指标出现负增长,部分指标增长呈回落态势,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增大,形势严峻。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稳增长工作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5〕19号)精神,切中要害,精准发力,确保经济运行回暖并保持在合理区间,全面完成全年各项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简政放权简化审批为抓手优服务
(一)继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承接好自治区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再对我市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梳理,2015年6月底前再下放一批。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接、放、管”工作。(责任单位:市编办、法制办、政务管理局等部门)
(二)公开权力清单。7月底前,市梳理公开第一批(14个部门)权力清单,切实推进简政放权。10月底前,完成市本级各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清理和公开工作。(责任单位:市编办、法制办、政务管理局等部门)
(三)改革商事制度。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先照后证”改革,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和企业住所登记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积极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三证合一”和“一照一号”登记制度改革,力争11月底前完成。简化办证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将行政审批时限提速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自治区的统一部署下,推行企业注册“全城通、就近办”登记制度改革。年内积极做好准备工作,在自治区试点成功全区推开后立即跟进推行。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管理登记,自治区在南宁等市启动试点时,积极组织学习借鉴启动我市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政管局)
(四)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切实转变我市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的主体地位。各政府职能部门应尽量做到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依法限时办结,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加快审批进程,切实推行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常态化工作机制,每月定期开展联合审批活动,二季度开展3次,下半年开展6次重大项目联合审批活动。研究成立由市政务管理局牵头,发展改革委、住建委、国土局、环保局参与组成的政务服务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综合受理窗口,7月底以前启动并联审批业务。对列入自治区层面和市层面的重大项目继续实行重大项目4+X联合审批。9月底前对材料齐全的项目立项、备案实行政务窗口“随到随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政务管理局等)
二、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为载体扩投资
(五)细化落实投资任务。我市2015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目标为470亿元以上,比上年增长9%。今年我市将全年固定资产投资目标落实到各行各业,落实到责任主体,其中:市直目标118亿元,同比增长6%;来华投资区40亿元,增长10%;兴宾区区属投资88亿元,增长10%;忻城县37亿元,增长12%;象州县74亿元,增长10%;武宣县69.5亿元,增长10%;金秀县19.5亿元,增长10%;合山市25亿元,增长12%。交通系统目标55亿元,水利系统10亿元,建设系统129亿元,工业系统195亿元,商贸系统23亿元,旅游系统7亿元,农业系统24.2亿元,教育系统15亿元,卫生系统5.2亿元,文化系统3亿元,政法系统1.4亿元。各单位、各部门要明确进度节点,全面完成今年的目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开竣工。重点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煤电、民生、环保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确保全年完成重大项目投资151亿元,占我市今年计划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470亿元的32%以上。其中季度目标:二季度开工象州柳川汽配公司汽车车灯系列生产线建设项目、来宾东方昆仑新能源公司LED灯具项目、柳州图腾保温建材公司年产200万㎡BDF现浇空腹楼盖项目、来宾花鸟交易市场等15个项目,力争竣工投产广西安钢永通管业公司球墨铸铁管精加工项目、泰山石膏(广西)公司石膏板及装饰配件生产项目、华侨安置小区项目等5项,市层面完成投资30亿元;三季度开工来宾市河南工业园区(东区)集中供热、广西鼎乐生物科技公司微生物酶制剂及甘蔗渣生物工程法高值利用项目、桂中家俱批发市场等5个项目,力争竣工来宾市本级廉租住房2012年建设项目、来宾市本级廉租住房2012年建设项目、金秀“桐木文化广场”建设项目等5个项目,市层面完成投资30亿元;四季度开工大唐桂冠合山电厂第二台机组扩建工程、合山市灵岩湖生态民俗文化景区项目、武宣县中医院迁建项目等15项,力争竣工投产来宾市河南工业园莆田路二期工程、来宾绿翔生物科技公司天然植物提取及食品添加剂生产项目、来宾桥宏纸业公司特种纸和生活用纸生产项目等20项,市层面完成投资35亿元。市政府与项目业主建立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机制,按照列入自治区西江经济带基础设施大会战项目的建设要求,项目业主要加快推进前期工作进度并限期开工。如果项目业主积极性不高、前期工作滞后将执行项目业主退出机制,如果审批部门或服务单位服务不到位将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工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七)建立投资工程包。政府各部门、各级单位要精准对接国家已推出的7个重大工程包和计划推出的科技创新、结构升级、文化旅游等新的重大工程包,筛选组织出一批项目申报国家资金支持,争取补助资金5亿元以上。在国家推出的重大工程包外,12月底前要包装出来宾市西江经济带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特色旅游休闲产业等我市的特色重大工程包,申报国家资金、自治区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落实与央企、国企的签约项目。加快推进央企广西行、民企入桂等签约项目建设进度,积极做好华电广西能源有限公司风电光伏发电、华润水泥(武宣)有限公司技改、广西中金岭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铅锌采选技改等项目的服务工作,认真履行各项合作协议内容,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提高项目审批时效,明确有关单位项目管理职责,开展“一对一”跟踪对接服务,确保项目尽快开工,发挥其效益。(责任单位:市招商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创新投融资模式。积极引入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中央企业、地方国企等各类市场主体,灵活运用基金投资、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票、公募和私募基金、信托等各类金融工具,推进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PPP项目资金保障机制。加强与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合作,及时共享PPP项目信息及调度情况,梳理出一批适合市场化运作的PPP项目于今年7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支持农发行通过专项过桥贷款为水利、乡村道路建设提供过渡性资金安排。对于自治区批准的债券额度内且国库库款余额超过一个半月库款支付水平的,允许财政按规定对到期债务本金予以垫付。加快落实《基础设施和共用产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今年要重点推进市水务集团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金融办、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探索项目实施方式。对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且政府投资占50%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原则上采取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加快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部门)
(十一)保障重大项目用地。来宾市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和列入来宾市(广投)热电联产循环经济生态工业园产业规划、来宾市铝电一体化精深加工基地产业发展规划、来宾市百亿元碳酸钙产业基地建设发展规划、市工业发展“四大会战”等重大战略部署的重大投资项目,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用地指标安排、用地报批、征地供地上提供优先保障。对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实施“双核驱动、三区统筹”、生态扶贫搬迁、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柳来河一体化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部署的重大投资项目,按照自治区分级保用地的原则,属于应由市本级用地指标保障的项目,优先保障用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单位)
三、以降电价清收费为突破口减负担
(十二)降低工商业销售电价。从4月20日起,全市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平均降低6.34分/每千瓦时。从5月1日起,全市所有工商业用电户,暂停征收临时电力价格调节基金(1分/千瓦时)。对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新增的电力用户,免交临时接电费用。(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十三)实施峰谷分时电价。按照自治区的部署,自治区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在全区推广实施后,对具备条件自愿申请的企业实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十四)实施丰枯水期季节性电价。按照自治区的部署,根据自愿原则及来宾市企业用电的实际情况,提出我市是否继续执行丰枯水期季节性电价的意见。(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推进用电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经自治区批准,按照自治区核定电力直接交易的输配电价标准积极推进我市符合准入条件的用电户和发电企业直接进行电力交易降低用电户电费负担。(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物价局,来宾供电局等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六)减轻企业减产停产期间基本电费负担。用户每个年度可申请全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或部分用电容量的暂时停止用电由2次增加为4次,每次不得少于15天缩减为7天,1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延长为10个月。(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十七)对小微企业实施税收优惠。全面贯彻落实桂政发〔2015〕1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至2015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或季度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可延期3个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
(十八)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的收费。一是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征地管理费、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货物原产地证书费等5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3.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土地登记费等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4.自2015年5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铁路运输治安联防费、道路运输管理证照工本费、农作物品种审定费共3项自治区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取消市本级办理居民户口变更手续费、打印常住户口登记册费、打印人口信息查询结果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审(换证)培训费等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三是降低票据工本费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即市本级单位票据收费标准由按成本上浮10%降低至按成本收取,县级票据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按成本上浮10%降低到按成本上浮5%收取。四是暂停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物价局、国税局等部门)
(十九)对困难企业实施社会保险缴费政策支持。各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在确保当期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015年可以缓缴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内。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对困难企业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补贴支持,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6月份组织实施。降低水利基金执收标准,按销售额的不同档次以0.01%—0.05%的费率缴交。(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降低物流运输成本。鼓励运输企业积极寻求多种货源种类,大力促进行业技术升级和市场扩容,提升整体的营运效率。研究来宾港集装箱运输的补贴政策,鼓励更多货物选择西江黄金水道运输。积极引导全市道路货运业转型发展。加大培育发展力度,引导货运车辆向大型化、厢式化、专业化方向发展,鼓励道路运输企业积极发展专业物流运输,坚持以消费品批发零售业为基础,以工业、能源、农业、旅游商贸物流业为主导,将现代物流运输、仓储、装卸、流通、加工、包装、配送、信息等方面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供应链,建设具有竞争力的现代化物流体系,培育交通物流龙头企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物价局等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降低大众创业网络通信费用。降低大众创业网络通信费用。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接入费以及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财政补贴,对众创空间创业者提供优惠的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以扶持企业生产经营为导向促工业
(二十二)加大对工业的扶持力度。全市筹措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3亿元,其中市本级2.5亿元,县(市、区)配套5000万元,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技改项目专项扶持资金、节能技改财政奖励资金、科技创新资金)、困难企业资金扶持(广西铁合金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奖励资金(项目开、竣工奖励)、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培训、策划等),对工业项目建设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三)扩大“信贷引导”资金规模。按照自治区下达的“信贷引导”数额,市本级相应配套资金来增加“信贷引导”资金规模。各县(市、区)根据财力逐步开展“信贷引导”资金业务,对开展“信贷引导”资金业务的县(市、区),从自治区安排给本市的资金中给予一定的支持,扩大融资担保规模,支持中小工业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四)奖励重点工业项目建设。对2015年计划投资1.5亿元以上、超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15%以上、或累计完成总投资60%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工业管理部门要积极指导企业申报自治区奖励资金。对计划投资5000万元以上1.5亿元以下、累计完成总投资60%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五)推进来宾产品产销对接。项目招投标中在同等质量和价格的条件下,对使用市内工业产品80%以上的企业在自治区加分的基础上增加1-3分的加分支持。对2015年采购使用市内产品比上年净增1000万元以上的我市企业,根据实际采购金额申报自治区奖励资金。对2015年采购使用市内产品比上年净增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我市企业,根据实际采购金额按比例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六)支持扩产促销区内首台(套)产品。对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用户,自治区按照购买价格60%给予补助,我市协助企业做好获取自治区的资金补助的申报工作。配合自治区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七)支持企业新产品推广。组织开展广西工业新产品认定工作,进一步做好广西新产品推荐目录编制。完善广西新产品推介和交易平台功能,推动产、研、销三方线上对接,鼓励企业利用平台推广新产品,对获得广西工业新产品认定并在平台自主发布信息的产品,在自治区补助基础上,每个产品财政补助1万元,同一企业每年最多补助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以促消费扩贸易为着力点推三产
(二十八)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引导扶持电子商务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重点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农村和社区电子商务等加快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内外市场。对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暂停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对新进入我市投资的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治区按比例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对新进入我市投资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属地原则由地方政府按比例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务、地税局、发展改革委)
(二十九)开展促销活动。利用重要节假日全面开展3次以上大型促销活动。年内开展2次“汽车消费季活动”;9-10月开展来宾市大型商业企业金秋大联销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三十)加大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支持。职工购买、建造自有产权住房的,不论其房屋套数及贷款次数,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询借款人家庭持有住房套数,职工家庭可申请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回户籍所在地购买住房,可就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房缴存职工家庭在工作及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区内其他城市购房,可在缴存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条件的地方可为本地缴存职工发放导地改善型购房贷款,也可向在本地购房地外地缴存职工发放贷款。对住房公积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受托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相关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十一)促进存量商品房销售。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对新增购房者给予财政补贴,吸引本地居民刚性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以及外地购房者。调整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和保障房的供应模式,今年“以购代建”棚改数量不低于500户。研究推进货币化安置新模式。取消对境外机构、境外个人、港澳台和华侨的购房限制。
(三十二)用好房地产土地利用政策。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县(市、区),可通过控制规模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促进其他产业投资。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市国土局、住房城乡建设委)
(三十三)继续申报和实施服务业百项工程。继续组织和指导企业申报2015年自治区“服务业百项重点工程”项目,努力争取更多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申报园区基础设施、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商贸物流、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领域项目。对集聚区内的项目,优先列入市层面重大项目,优先保障项目建设用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财政局等部门)
(三十四)积极推进“个转企、小上限”。鼓励更多的限上企业入库,对首次上规模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在1年内自治区补贴奖励5万元,市本级再给予补贴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工商局)
(三十五)继续实施“加工贸易倍增计划”。积极争取自治区新增安排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建设。对进出口带动能力强的商务总部和生产企业落户我市,除帮助企业申报自治区新增安排外经贸发展资金外,按属地原则由地方政府按照企业申报得到该项金额给予20%的补助。对进出口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属地原则由地方政府按进出口总额给予1‰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招商局、财政局)
六、以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为核心提农业
(三十六)积极推进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业生产能力。一是加快推进桂中治旱一期工程,力争年内基本完成一期建设,实现投资6亿元,力争二期工程年内实现开工建设。二是加快实施象州、忻城、武宣3个县总投资6.1亿元的整县推进土地整治工程,提高耕地质量,以及抓好象州、武宣、忻城、金秀、合山等五县(市、区)总投资1.7亿元的小农水利重点县项目。三是新增建设“双高”糖料蔗基地11万亩,除争取自治区投入资金外,市本级将安排300万元财政资金配套兴宾区水利、良种补贴项目。四是积极开展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创建工作,每个县(市、区)都要创建一个以上自治区或市级示范区。五是实施好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品种品质品牌“10+3”提升行动,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支持特色优势水果、桑蚕、“菜篮子”工程等基地建设。六是加快发展新型农民经营主体和农业标准化建设,继续争取国家、自治区的资金扶持,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程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商务局、交通局、水产畜牧局、粮食局、乐滩建管局、供销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十七)大力发展林业生态经济。抢抓季节,4月底完成全年80%以上的造林绿化任务。建设来宾市级现代特色林业(核心)示范区1家,打造一批名特优经济林示范乡(村),继续把低效林改造、澳洲坚果、油茶花卉种植、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结合起来,合理调整桉树种植面积和公益林纯林改造,全年实施公益林区和生态重要区域桉树纯林改造乡土树种或混交林2万亩以上;新造油茶5000亩以上,打造2个千亩以上澳洲坚果园。加快实施林下经济“十百千万”富民增收计划,力争全市全年新创建示范项目1个以上,林下经济发展面积50万亩,惠及林农超过50万人。(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三十八)加快现代水产畜牧业建设。推进甘蔗尾叶等秸秆饲料产业化开发利用,筹措资金200万元,建设秸秆饲料厂和肉牛生态产业园区,扶持牛肉产业发展;推广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养殖模式和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治理技术,建设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园区;推进规模化、集约化、设施化高效生猪养殖,提高生猪产业发展水平;加快发展肉类加工业和饲料工业,提高产业附加值;大力发展大闸蟹、大鲵等名特优水产品生产,建设高效生态和健康休闲渔业生产基地。筹措资金300万元,开展水产畜牧业贷款风险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畜牧业政策性保险覆盖面。(责任单位: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三十九)打造农业品牌促进农产品流通。一是培育农产品电子商务,创建网上交易、网下配送的农产品产销对接新途径新模式,引导有条件的新型农民经营主体开办网上专题农产品促销活动。二是积极组织和引导全市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参加全国、全区的农产品交易会、博览会等产销推介活动,促进农产品流通。同时继续举办来宾市名特优新农产品交易周活动,市本级财政继续安排一定工作经费补助。三是积极主动向运输企业传达全区农产品会展信息及运输鼓励政策,鼓励更多运输企业积极参与农产品运输服务,鼓励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积极发展农产品专业运输,促进农市场流通。坚决贯彻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水产畜牧局、粮食局、供销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十)认真实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2015年投资1.3亿元,完成扶贫生态移民搬迁883户4226人,其中贫困户搬迁653户3116人,生态搬迁230户1110人。(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金秀、忻城县人民政府)
七、以金融创新为手段扶持实体
(四十一)充分发挥金融作为投资主要来源作用。加大多渠道融资工作力度,通过企业债、中期票据等方式,力争年内多渠道筹集资金60亿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来宾银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十二)拓宽人民币双向流通金融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对于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金融机构,除自治区给予当年累计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总额的0.01%给予奖励外,市本级另外给予总额的0.01%的奖励。对于引入保险资金投资于我市建设的项目业主,除自治区给予当年运用保险资金增量的0.5%贴息外,市本级再给予0.5%的贴息。鼓励引入跨境人民币贷款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对引入跨境人民币贷款的金融机构,除自治区给予单笔引进资金超过1亿元(含1亿元)且贷款综合成本不超过境内同期贷款利率成本的,给予贷款总额0.1%的一次性奖励(每家金融机构的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外,市本级另外给予0.1%的奖励(每家金融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来宾银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十三)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对我市年内在新三板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除自治区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外,市本级再给予奖励45万元。除自治区给予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每家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外,市本级再给予我市年内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等类似省级区域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我市年内在新三板和省级区域性股权交易所首次成功实现融资的,按融资额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年内成功开展资产证券化和发行公司债、超短期融资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新型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除自治区按实际发行金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外,市本级按实际发行金额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十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在市场准入、专项金融债发行、风险资产权重、存货比考核及监管评级等方面落实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大力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落实500万元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力争年内为5家以上小微企业和农村合作组织等发放保证保险贷款。在忻城、合山等小额贷款公司空白县申请设立机构的,取消第一大股东必须是企业法人的限制,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由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10%提高到30%。(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金融办,来宾银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十五)健全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和支持广西来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做大做强。配合和支持广西融资担保集团(再担保公司)通过参股10%及再担保的形式与各县(市、区)合作成立融资担保公司。(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国资委、来宾金投集团,来宾银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十六)加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力度。加强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教育和监测排查,制定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对出现的涉企金融风险,坚持区别对待,执行“一企一策”,不盲目抽贷、断贷、延贷。(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来宾银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以加快资金下拨和盘活存量资金为重点强支持
(四十七)切实做好预算支出管理。一是按时限要求下达和拨付资金,切实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全年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进度需达到90%以上。二是加快上级专项资金拨付和下达,争取在20个工作日内分配和下达。三是加快年初预算项目资金特别是重大项目资金的分配下达。各部门要提出具体项目使用计划,需要再分配的及时报批后下达有关单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十八)清理盘活存量资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预〔2015〕29号)文件精神,组织市直各部门开展结转结余资金的全面清理工作,重点清理部门结余结转和财政专户结余结转资金:一是2014年本级财力安排的一般性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全部收回财政。二是各单位2012年及以前年度项目结转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收回财政统筹使用。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在2015年及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三是加快执行2013年及2014年结转的专项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按规定调剂用于其他项目。四是清理2013年及以前年度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资金在2015年底前使用完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十九)全面贯彻国发〔2015〕25号文件规定。一是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逐项落实到位。二是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暂设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三是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四是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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