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妇女发展规划和来宾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文号:来政发〔2012〕86号
颁布日期:2012-08-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妇女发展规划和来宾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来政发〔2012〕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来宾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来宾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3日

来宾市妇女发展规划

(2011—2020年)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男女平等的实现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妇女占人口的半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发展中维护妇女权益,在维权中促进妇女发展,是实现妇女解放的内在动力和重要途径。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推动男女平等,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华民族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来宾市人民政府先后分别颁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来宾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确定了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六个优先发展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八年来,来宾市将妇女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强化政府管理责任,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社会宣传动员,有力推动了“规划”的实施。截至2010年,“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我市在促进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妇女享有社会保障的程度普遍提高,贫困妇女状况进一步改善。妇女参政水平不断提高,市、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100%配备女干部,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公务员女性比例分别从2003年的50%、22.5%提高到60%、23.96%。妇女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妇女受教育水平稳步提高,男女受教育差距进一步缩小,小学适龄女童净入学率达到99.61%,初中阶段女童毛入学率达到112.66%。妇女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从2003年的68.88%提高到99.54%,孕产妇死亡率从2003年的58.83/10万下降到14.38/10万,妇女平均预期寿命进一步延长。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执法力度持续加大,妇女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深入人心,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改善。这八年是我市妇女发展的历史最好时期之一。

受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制约与影响,妇女发展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就业性别歧视仍未消除,妇女在资源占有和收入方面与男性存在一定差距;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水平仍然较低;妇女受教育程度与男性存在一定差距;妇女的健康需求有待进一步满足;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妇女的社会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各阶层妇女利益需求日益呈现多元化,城乡区域妇女发展不平衡仍未全面解决。

未来十年,经济全球化将深入发展,国际竞争会日趋激烈。国际社会在推动人类发展进程中,更加关注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从现在起到202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广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来宾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重要时期,既为妇女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实现男女平等任重道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宗旨,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按照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我市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全面发展原则。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

2.平等发展原则。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构建文明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缩小男女社会地位差距,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3.协调发展原则。加大对农村及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完善制度、增加投入、优化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区域妇女在人均收入水平、生活质量、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

4.妇女参与原则。依法保障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目标

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规、规章体系和公共政策,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经济地位明显提升;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政水平不断提高;平等享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发展环境更为优化;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规章体系更加完善,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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