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4〕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25日
来宾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创新银保合作和金融服务模式,有效缓解中小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融资难和小额信贷抵押担保不足问题,拓宽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领域,为小额借款人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以建立财政与金融联动的资金传导机制为重点,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为突破口,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的信贷投放,强化配套政策措施,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金融机构提升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我市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支持,市场运作。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项创新金融业务,试点期间由政府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取得经验后再推广,促进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依法合规,风险可控。
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风险控制措施,做到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三)强化管理,稳健推广。
金融监管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要积极做好市场调研,充分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建立和完善业务管理制度、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人员队伍培训,促进业务的规范管理;坚持稳健经营,逐步稳妥扩大业务覆盖范围及客户群体。
三、业务运作机制
(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参与主体。
1.借款人。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场地)在来宾市辖区内,已连续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申请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作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主要申请对象,试点初期主要对小微企业开展业务。申请人所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金融行业支持政策、有持续发展潜力、有稳定现金流来源。借款人不得有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试点金融机构要积极从市场和自身客户资源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对象开展业务。
2.试点金融机构。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来宾银监分局共同筛选,确定邮政储蓄银行来宾市分行、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市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中心支公司为试点金融机构。参与试点的各金融机构,要组建专业部门,安排专业团队,制定专业方案,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二)基本业务流程。
1.参与试点的银行与试点保险公司协商签订合作协议。
2.试点保险公司和试点银行联合对小额贷款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查询申请人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用报告。
3.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自愿前提下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同时与相关保险公司签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4.银行在相关手续完备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相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贷款保证保险责任、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三)贷款期限和额度。
小额贷款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小型企业、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微型企业和农村种养殖大户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融资成本。
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险费两部分组成。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基准利率上浮30%,鼓励银行对小微企业等小额贷款利率给予优惠,支持其经营发展。保险费率以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或核准的费率为基础,试点期间年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包括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保险费率),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借款人有条件且自愿提供抵押或反担保物的,经办银行和保险公司可结合借款人资信状况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及保险费率。
(五)风险分担。
试点期间银行和保险公司原则上按照3:7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当借款人发生逾期但未构成保险事故的贷款,银行要及时将逾期信息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提前介入催收的权利;当借款人贷款逾期超过91天及以上,银行追索未果的,银行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保险机构应在收齐银行索赔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进行理赔。保险机构在按约定向银行赔付的同时,可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进行追偿,银行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并协助共同追偿。
四、风险控制和监管机制
(一)控制小额贷款额度及用途。
试点期间,小型企业、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贷款金额单户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微型企业和农村种养殖大户单户累计不超过50万元;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用于满足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资金需求,借款人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行业、项目和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所借资金用于正常生产经营以外的房地产、证券、期货、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转借他人等。
(二)建立银保联合风险管控机制。
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对每笔贷款实行银保共同实地资信调查。银保双方在借款人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实现联合风险管控。银行工作人员要全程严格把好小额贷款授信质量关口,尤其要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资金用途的合理性,严控资金专款专用,决不能因为有了保证保险而降低贷款发放的标准,放松贷款质量与风险的管控。
(三)建立保险机构对贷款风险进行附加性承保和独立审核机制。
试点期间,借款人投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时,应向同一保险机构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借款人无法按约定还款时,保险机构有权将保险赔款资金优先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参与试点的保险机构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有独立调查、审核、审批及否决权。要提高审批效率,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方案。
(四)欠款追偿机制。
贷款损失风险发生后,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向银行赔付的同时,保险公司与银行共同采取措施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并对追偿回来的全部金额按合同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对有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由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追偿工作。
(五)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赔付额/保费收入)达到130%或对应贷款逾期率达到10%时,相关金融机构应暂停开展此项业务,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金融监管机构及时对该项业务进行专项调查。对试点银行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造成信贷风险的,或试点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保、拒赔、拖赔等行为,造成该项业务发展受阻及银行无法及时得到理赔的,由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按照规定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借款人失信行为通报机制。
试点银行要将小额贷款发放及欠款信息、借款人失信行为定期报送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工商局。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对试点银行报送的小额贷款发放及欠款信息、借款人失信行为信息进行核实,并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的个人和企业予以曝光。
(七)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失信惩戒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协助试点金融机构防控化解风险。要将小额贷款发放及欠款等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的企业和个人,金融机构可采取停止贷款等措施,财税等部门可按规定取消借款人享受的各类优惠政策等资格,工商部门要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禁止负债金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个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政策支持
(一)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市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财力和小额贷款发放情况设立1000万元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根据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调整补充,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及相关信贷业务提供风险保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试点期间,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130%时停止赔付;对停止赔付后,未到期贷款后续发生的贷款损失,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80%的比例对试点银行给予补偿,但每年补偿总额不超过年度风险补偿资金总额。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商市金融办另行制定,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相应专项资金进行配套补充,支持相关业务的顺利开展。
(三)保费补贴和贷款贴息。
市财政设立总额为每年50万元的专项资金,对购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对象给予15%以下(含15%)的保费补贴,按签订购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先后顺序,先办先得,用完为止。
市财政设立总额为每年100万元的专项资金,对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贷款对象给予15%以下(含15%)的贷款贴息,按签订贷款合同先后顺序,先办先得,用完为止。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市金融办牵头,组织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来宾银监分局、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联、各试点金融机构等单位建立来宾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加强对全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金融办负责会同各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组织推进试点工作,研究起草试点工作文件,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跟踪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财税支持政策,做好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工作,视市本级财力状况适当安排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补贴和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负责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征信等服务,督促金融机构将借款人的逾期记录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通报。
来宾银监分局负责指导、监督试点银行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开展业务检查。
市工信委负责组织推荐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优质小微企业,及时将信息提交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试点企业成功获得贷款的信息分析统计工作。
市公安局依法打击骗贷、骗保、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利。
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联负责确定科技类、农业类、林业类、外贸型、工商类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参与试点的标准,并按各自标准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交市财政局,制定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同时充分运用各自已有的支持政策措施,向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的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大户、农村各类生产经营性合作组织进一步提供征信手段。
各试点金融机构要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运营管理系统,试点银行应按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合作的保险机构,双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加强联系、密切合作。试点银行和保险机构每月末定期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来宾市中心支行、来宾银监分局报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涉及的贷款发放、还款、逾期、承保、理赔、追偿等情况。
(三)完善操作措施。
市财政局要及时制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补贴专项资金及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等管理办法。各试点金融机构要针对重点产业或行业开发专项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产品,不断探索创新运作机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四)加强宣传引导。
来宾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宣传力度,普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激发和引导小微企业的创业发展热情。
(五)强化社会责任。
参加试点工作的金融机构要把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作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履行社会责任、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实现业务转型升级的重要任务和努力方向,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努力提升金融创新和服务社会能力。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