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柳政办〔2012〕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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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柳政办〔2012〕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防治地质灾害,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州市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县、区、本部门实际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柳州市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做好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地质灾害状况
(一)地质灾害现状
2011年我市共发生地质灾害45起(市区6起、三江县11起、融水县7起、融安县11起、鹿寨县2起、柳城县2起、柳江县6起),其中崩塌40起、滑坡2起、地面塌陷3起,灾害多为强降雨诱发,规模均为小型,因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60.24万元,无人员因灾伤亡。与上年同期相比,灾害总数减少156起,减少约77%,直接经济损失减少804.73万元,减少约93%。
地质灾害有以下特点:主要分布在山区及山前地带;以崩塌和滑坡为主要类型,少量为地面塌陷;自然因素产生的灾害较少,多数与人类工程活动有关;大多发生在汛期强降水期间,连续强降雨为主要诱发因素;灾前征兆不明显,突发性强。
(二)地质灾害态势预测
1.2012年降雨趋势预测
根据柳州气象台的《柳州市2012年年度气候趋势预测》,我市今年降雨总体趋势为:
(1)春雨季(3~4月):预计降雨量偏少。各月降雨量分布大致是3月偏少,4月略偏少。
(2)雨季(5~6月):预计总雨量偏多。月份分布大致是:5月雨量略少,6月雨量偏多。
(3)夏季(7~9月):预计总雨量正常略多,其中:7月雨量略多,8月雨量正常略偏多,9月雨量正常略多。
(4)秋冬季(10~12):预计总雨量正常偏少。
预计2012年雨季开始期大致为4月中旬到下旬,与常年平均相比,接近正常;雨季结束期大致为9月中旬到10月上旬,大部接近常年。
2.地质灾害态势预测
根据降雨趋势和本市地质环境条件,预测本年度我市地质灾害发生数量比去年偏多。
地质灾害高易发地段为鱼峰区、柳南区的峰丛孤峰山体,以及柳江县里雍、白沙一带;鹿寨县四排、寨沙、拉沟、黄冕一带;融安县雅瑶、大将、板榄、泗顶、桥板一带;融水县杆洞、同练、滚贝、汪洞、三防一带;三江县高基、老堡、林溪一带。
其它区域除地质灾害(隐患)点容易发生灾害外,受台风暴雨、强降雨影响,高陡斜(边)坡、山边河边、建设工程开挖或堆土地段以及矿山等区域可能发生新的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崩塌与滑坡。
二、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及威胁对象
(一)重点防范期
我市地质灾害大多数由强降雨诱发,汛期(4~9月)是地质灾害易发期,其中6~8月为雨季以及强降雨集中期,为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二)威胁对象
依据已查明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及隐患点和预测的地质灾害活动区域,确定今年全市受地质灾害威胁的重点乡镇(街道)44个、行政村(社区)134个,详见下表。
2012年地质灾害威胁重点对象表
县区
镇(街道)
行政村(社区)
鱼峰区
荣军
宝山、岩村
麒麟
西江
天马
柳依、乐群
城中区
河东
河东
柳南区
南站
大鹅、红岩
银山
广电、银山、航北、福鑫、柳邕
柳北区
雀儿山
凤凰
柳城县
古砦
独山、上富
柳江县
洛满
北林
白沙
新安
里雍
红花、里雍
流山
流山、新隆
土博
西朗、梅里、老街
百朋
小山、根林
鹿寨县
中渡
山脚、朝阳
四排
四排
融水县
三防
马村、本洞、
安太
培秀、尧电、洞九
同练
大平、英洞
怀宝
中寨、聘洞、盘荣、洋洞、永和
汪洞
结合、廖合、腾合、新合、产儒、平时
安陲
吉曼、暧坪、大塅、大田
良寨
良寨、大里、归坪、苗坪、塘苟、安全、培洞
四荣
三江、东田、荣塘
杆洞
高培、高强、尧告、花孖、归江、党鸠、百秀、杆洞
大浪
河口、高培、大新、潘里、桐里、麻石、
大年
大年、木业、高僚、高马、古楼、林浪
洞头
六进、洞头、甲烈、滚岑
拱洞
洋鸟、龙圩、大沟、龙令、龙培、广雄、尧龙
滚贝
尧贝、吉祥、平等、滚贝、平浪、同乐
白云
保江、大坡、大湾、瑶口、帮阳、高兰、枫木、白照、田里
红水
高文、振民、黄奈、芝东、良双、良陇
香粉
雨卜、中坪、金兰
永乐
北高、毛潭
融安县
桥板
二村、温塘、良老
大良
新寨、杨柳
长安
大巷
三江县
古宜
古宜
同乐
同乐、高洋
老堡
边浪
独峒
林略
林溪
弄团、程阳
梅林
新民
富禄
富禄
根据地质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活动表现等情况,选择危险性、危害性较大的74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152处重要地质灾害易发区作为今年的防范重点,详见附件1、2《柳州市2012年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及监测预防责任人一览表》、《柳州市2012年重点预防地质灾害易发及责任人一览表》。
三、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落实防灾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要求,把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好、落实好,层层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监测巡查体系、隐患排查制度,形成组织健全、责任到人、全面覆盖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
市、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水利、市政、交通、铁路、气象、民政、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指导,协助同级政府进一步建设群测群防体系,联合气象水文等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加强汛期防灾、应急处置、灾害治理等工作;建设部门要严格山地建设工程的审批管理,掌握在建工程的情况,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建设工程做好防治工作;气象水文部门要及时向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提供水雨情动态信息,水利部门做好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的巡查、监测和治理;交通、市政、电力、通讯、铁路部门要做好公(铁、道)路和市政、电力、通讯设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保障交通、市政等设施的畅通;教育、园林、旅游部门要做好学校、旅游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校区、旅游区地质灾害监测与防范;民政部门要做好救灾物资组织调配和灾民转移安置、生活救济工作;气象部门要及时通报大气降雨信息,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广播电视部门应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及时播报同级人民政府的防灾部署、灾害性气象信息及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等。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柳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应急处置职责做好抢险救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应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加强预防预警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县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在4月底前编制完成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各级教育、公(铁)路、旅游等部门应开展辖区内校舍、公路铁路沿线和旅游区地质灾害检查与防治方案编制工作,纳入同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体系一并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辖区内主要灾害危险点和易发区段的分布、威胁的对象和范围、重点防范期,确定预防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监测人,制订有效的防治措施。
2.制(修)订《乡镇(街道)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4月底前完成《乡镇(街道)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预案》的制订或者修订,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或者防灾责任人、抢险救灾小组成员、地质灾害威胁情况等发生变化的,要纳入当地防汛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并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在相关村(社区)公布。
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乡村、街道、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3.开展汛前检查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汛前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及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包括已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化情况排查和对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出现新的安全隐患排查;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包括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易发区责任人、监测人的落实情况、防灾工作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的发放情况、警示牌的设立情况检查以及对防灾工作制度、预案、防汛物资等的检查。对防范措施不到位的,要责成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及时整改,发现新的地质灾害隐患且一时不能排险的,要及时纳入群测群防网络或者有关部门监控范围,落实监测人和防灾责任人,采取防范措施。
4.加强巡查监测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委会(社区)要组织群众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重点区域包括:已出现地表开裂等地质灾害活动迹象、极有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区域;虽然没有出现地表开裂等地质灾害活动迹象,但在汛期暴雨期间容易产地质灾害、需要实施人员转移的高陡边坡、山边河边、低洼地带、矿山等危险区域)的巡回检查和组织监测人员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发现险情和灾情时,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转移受威胁的人员,情况紧急时,应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同时按照速报制度要求上报险情和灾情。
直接威胁在建工程和交通、水利、市政、电力、通讯设施以及学校、旅游区的地质灾害,由相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巡查、监测。
5.加强预警预报
市国土资源局应会同市气象局、市水文分局根据气象预报、降雨观测资料和地质环境条件等及时作出地质灾害气象水文预报预警。预报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应急办和各县(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社区)、监测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当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等级达到三级或三级以上时,通过柳州电视台、手机短信等向社会发布。国土资源与气象部门、水文要加强预报工作研究,完善地质灾害气象水文预报预警系统,不断提高预报准确率和预见性,增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在值班安排、转移避险、回迁时机等方面的指导作用。
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地质灾害点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工作的指导、监督,及时根据监测结果进行地质灾害预警。
6.严密防范强降雨灾害
我市的地质灾害大多数由强降雨诱发,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防灾工作制度,采取措施严密防范强降雨引发地质灾害。
(1)当天气预报日降雨量可能达到50mm(暴雨)以上或累计过程降雨量可能达到80mm以上时,各级防灾责任人、监测人要提高警惕,加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2)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级达到三级或三级以上时,各级人民政府接到预报预警后,要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逐级将有关信息迅速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的村(居)民,做好防灾抗灾工作: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三级时,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部署防灾工作,加强值班;乡镇(街道)、村(社区)防灾负责人应适时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进行巡查;隐患点和危险区域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应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采取防灾避险措施。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四级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24小时值班室值班,做好抢险救灾准备;乡镇(街道)、村(社区)防灾负责人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进行巡查,隐患点和危险区域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和防范;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启动《乡镇(街道)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预案》,适时组织受威胁的群众转移避让。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五级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24小时值班室值班,领导带班,并组织做好防灾工作和随时抢险救灾准备(抢险人员随时待命);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启动《乡镇(街道)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预案》,立即组织受威胁的群众转移,并对其它区域进行巡查和防范,派出应急小分队或者包村干部指导防灾抗灾救灾工作。
汛期地质灾害转移对象: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山坡、边坡建筑物内的群众;易发生泥石流山沟及沟口(低洼)地带的群众;其他在汛期易发生地质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地带的群众。
(3)当突遇短时间强降雨(3小时降雨量超过30mm)时,村委会(社区)防灾责任人、监测员要及时了解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高陡山坡地段的情况,关注雨情,适时组织受威胁的人员转移避险。
7.设置警示标志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划定的危险区域予以公告,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制作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到有关单位和个人。
防灾明白卡应当明确地质灾害位置、类型、规模、威胁对象、预警信号等内容。
避险明白卡应当明确转移负责人、转移路线、自然灾害避灾点(或临时避灾场所)、应急联系方式、联系人等内容。
8.落实汛期值班制度
汛期期间,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值班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和各防灾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班;逢强降雨时,加强值班和领导带班;当发生地质灾害时,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值班。值班人员要认真接听各地雨情、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并按规定报告、转达、处理。
(三)加强应急处置
1.及时抢险救灾
地质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应急指挥部要及时部署和组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迅速开展应急调查,查明险、灾情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情况,划定危险区域,加强监测,做好抢险救灾的技术指导工作;抢险救灾队伍要迅速进入现场排险和抢救受灾人员,转移受威胁群众,抢修交通、供水、供气、供电、通信设施、水利设施和其它受灾工程;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有效提供应急保障。灾(险)情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和有关单位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地质灾害险情未消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
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和救灾工作,负责指挥、协调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和救灾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先期处置工作,负责具体组织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和救灾工作,负责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和救灾工作(灾害体规模较小、危害程度较低的小型地质灾害,在县(区)政府领导下,由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速报灾情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县(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接到发生特大型、大、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口头速报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同时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书面报告应于1个小时内上报,市国土资源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告;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接到人员死亡和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口头速报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同时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书面报告应于2小时内上报,市国土资源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告;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接到其它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市国土资源局。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四)加强地质灾害隐患治理
各县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要求继续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对危险性、危害性大的地质灾害隐患尽快组织治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实施搬迁避让。要继续鼓励、支持村民开展房前屋后地质灾害(隐患)点自治工作,降低灾害风险。另外,应积极推进边远山村受地质灾害威胁户的移民工作,与造福工程相结合,尽早消除地质灾害的危害。
直接危及在建工程和交通、水利、市政、电力、通讯设施及学校、旅游区等的地质灾害,由相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治理。
(五)加强工程建设的防灾工作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建设工程项目申请用地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把地质灾害治理列入总体设计和工程预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民自行建房时,要采取防灾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场址进行简易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村民在危险地带建房。
(六)加强群测群防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大力推进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努力达到“四应有”、“四应知”、“四应会”的基本要求。
1.“十有县”主要内容包括有组织机构、防治经费、防治规划、应急预案、防灾制度、宣传培训、预警预报、隐患点监测、监测手段、警示牌设置等。我市六县、四城区均已获得“十有县”称号,但要从落实防灾制度、完善预案、加强巡查监测等方面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建设工作,提升群测群防规范化水平。
2.村委会(社区)要做到“四应有”:应有防治方案、群众转移预案;应有值班、监测、巡查、速报等制度;应有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应有监测器具、通讯工具。
3.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要做到“四应知”:应知辖区隐患点、易发区情况和威胁范围;应知群众避险场所和转移路线;应知险情灾情报告程序和办法;应知灾点监测时间和次数。
4.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做到“四应会”:应会识别地灾发生前兆;应会使用简易监测方法;应会对监测数据记录分析和初步判断;应会指导防灾和应急处置。
(七)加强防灾宣传培训
去年我市发生地质灾害较少,干部群众容易产生麻痹思想,放松警惕。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防灾抗灾宣传教育工作,通过电视报纸、印发宣传材料等方式广泛宣传防御台风暴雨、强降雨引发地质灾害等基本知识,组织防灾责任人、监测人进行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等培训,结合“4.22地球日”、“5.12防灾减灾日”、“6.25土地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活动,提高干部群众的警惕性和防灾抗灾能力。
(八)落实防灾减灾资金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建设,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安排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宣传、群测群防、预报预警、应急演练以及抢险救灾、灾害治理等工作。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治理费用。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实施搬迁或者治理地质灾害后,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直接危及交通、水利、市政、电力、通讯等设施和学校、旅游区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由相关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新建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落实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监测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的情况,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由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受威胁单位主要负责人、村(社区)主要干部担任。
地质灾害监测人由受威胁的相关人员担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社区,由村(社区)组织受威胁村(居)民开展巡查、监测。受地质灾害威胁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由单位组织员工开展巡查、监测。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公路、铁路、航道、通讯、水利、生命线工程等,由其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巡查、监测。
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县(区)政府领导下,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登记造册,建立群测群防体系基础台帐,组织配备必要的监测、报警工具。
附件:1.柳州市2012年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及监测预防责任人一览表;
2.柳州市2012年重点预防地质灾害易发及责任人一览表。
96附件.doc
http://www.liuzhou.gov.cn/lzgovpub/lzszf/szsdw/A001/201204/t20120428_5276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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