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王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告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王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告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4-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王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告
为加快大王滩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建设步伐,维护水库水源环境,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大王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通告如下:
一、划定大王滩水库取水口周围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大王滩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大王滩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围面向大王滩水库第一个分水岭一侧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大王滩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二、在大王滩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污水排放口;
(二)堆放、填埋、倾倒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及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建设工程渣土和其它废弃物;
(三)设立油库、化学品仓库、装卸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四)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工程项目;
(五)破坏植被;
(六)淘金、采砂、开山采石、围水造田和在五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七)建设或放置养殖网箱、建设畜禽养殖场、屠宰场;毒鱼、炸鱼、电鱼以及装置固定网袋和灯光诱捕。
(八)设立风景区(点)、居民点;
(九)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
(十)建立墓地;
本通告颁布前已建成的属前款规定禁止建设的有关设施,应当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予以拆除或者搬迁。
三、在大王滩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通告第二条规定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停靠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
(三)种植农作物、从事捕捞活动、放养禽畜;
(四)旅游、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四、所有机动船舶以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其他船舶和车辆未经许可一律不准进入大王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五、凡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通告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水产畜牧、旅游、交通、农林水、环保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