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旧城区改建工作意见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旧城区改建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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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8-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旧城区改建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旧城区改建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旧城区改建工作的意见
旧城区改建是在当前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促进集约节约用地,拓展城市建设空间,优化产业布局,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改善城市面貌,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建设现代宜居城市的重要内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为推动我市旧城区改建工作,强化旧城区改建项目监管,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旧城区改建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2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镇化跨越式发展的决定》(桂发〔2010〕33号)等文件为指导,以建设现代宜居的区域性国际城市为总目标,开拓创新,扎实推进。
(二)基本原则
遵循“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作、结果可控”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区域统筹、统一规划、统一开发、有序推进,节约集约、提高效率,尊重历史、客观公正”的原则,在符合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旧城区改建规划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旧城区改建工作。在实施旧城区改建过程中,要注意维护人民群众和相关方面的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二、工作目标与基本思路
(一)工作目标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旧城区现状特点,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方式,分类分批分期实施我市旧城区改建工作,力争利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快速环道内旧城区的改建任务。通过旧城区改建,不断深挖现有建设用地潜力,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进一步改变旧城区落后面貌,改善民生和市民居住环境,将旧城区建设成特色鲜明、功能齐全、环境优美、设施完善的现代宜居街区。
(二)基本思路
在国家有关配套政策未出台的情况下,为满足全市迫切的旧城区改建需求,确保我市旧城区改建工作不停滞、不减速、有突破,根据国家政策和我市实际情况,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市旧城区改建工作将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区域统筹、综合改建”的工作思路进行,旧城区改建项目土地出让方式原则上以净地出让方式为主,同时鼓励探索其他方式,共同推进旧城区改建工作。
三、开拓创新,因地制宜,探索多种方式和途径推进旧城区改建工作
旧城区改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房屋征收难度大,需要巨额资金投入,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在土地出让形式上,可以采取项目净地出让和项目整体出让等方式。
(一)旧城区改建项目净地出让
是指由市财政出资或由市旧城区改建管理部门会同城区政府建立投融资平台融资,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或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委托的城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项目前期调查、征收补偿、场地平整等前期综合整理工作,待项目地块清理形成净地后,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土地受让人。
(二)旧城区改建项目整体出让
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受让人,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建设条件、付款方式、交地期限、违约责任、风险承担等内容。土地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或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委托的城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项目前期调查、征收补偿、场地平整等前期综合整理工作,并按合同约定向土地受让人交付土地。
四、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切实把旧城区改建工作抓实抓好
旧城区改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超前谋划,精心组织。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有关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南宁市旧城区改建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解决旧城区改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委,主任由市城乡建委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全市旧城区改建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的旧城区改建日常管理工作,研究、草拟旧城区改建有关政策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会同有关部门、城区政府编制全市旧城区改建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建立旧城区改建项目库;审核旧城区改建项目;负责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核发旧城区改建项目前期实施批文,监督管理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前期实施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建设条件和优惠政策;负责研究解决全市旧城区改建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二)明确工作职责
旧城区改建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市旧城区改建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强化责任意识,明确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建立高效有序的旧城区改建工作机制。
1.市城乡建委会同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全市旧城改建片区规划。市规划局负责提供项目前期调查蓝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出具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批同意实施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出让蓝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办理有关规划定点手续,并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土地权属,提供土地地籍图,组织土地地价评估,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工作,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3.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负责提供旧城区改建项目范围内房屋产权资料的查询,及时提供商品房和二手房信息。
4.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旧城区改建项目范围内所管辖的地上、地下排水和路灯管网等设施情况并配合做好迁移工作。
5.市财政局负责筹措与拨付市人民政府投入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负责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各城区、开发区级财政负责。
6.市文化局负责提供全市文物保护分布情况和有关资料,并提出文物保护的措施和方案,对于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现的文物,由文物部门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7.市教育局参与对旧城区改建项目片区范围内教育设施的规划的审核和对项目业主按规划实施的监督。
8.市人防办负责提供旧城区改建项目片区范围内人防工程资料,并制订易地建设方案。
9.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办理旧城区改建项目备案、核准手续。
10.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项目前期实施工作,参与组织辖区内旧城区改建项目的招商、融资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的房屋征收实施监督管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市旧城区改建工作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旧城区改建项目整体出让工作流程.doc
2.旧城区改建项目净地出让工作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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