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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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工业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
《南宁市工业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南宁市工业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和市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强力推进我市工业强市战略,扩大南宁工业经济总量,提升工业产业竞争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加速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参照自治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全区工业产业发展地级市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结合南宁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评价办法。
一、考评对象及时限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10年至2012年,每年考评一次。
二、考评指标及分值
(一)规模与速度指标(42分)。包括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亿元企业、强优企业等4项。
(二)投资与技术进步指标(32分)。包括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额、更新改造投资额、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市级以上企业研发中心等4项。
(三)发展质量和效益指标(26分)。包括万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淘汰落后产能、规模以上工业新产品产值、规模以上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利税率、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市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扣分或取消参评资格)、环境保护(扣分项目)等8项。
考评指标具体评分标准详见《南宁市工业发展考核评价计分表》。有关数据以市统计局核定为准,尚未列入统计的,以市主管部门的数据为准。
三、考评组织机构
市工信委负责全市工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考评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考评实施步骤
(一)每年市委、市政府向各县、城区、开发区下达工业发展工作目标和任务,市政府与各县、城区、开发区签署目标责任状。各县、城区、开发区于次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单位工业发展工作进展和工业发展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自查报告形式报送市工信委。
(二)市工信委会同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对各县、城区、开发区工业发展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逐项计分,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根据考核评价得分情况从高到低依次排序,提出上年度“南宁工业发展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批和表彰奖励。
五、表彰奖励
每年市委、市政府对获奖的各县、城区、开发区进行表彰奖励。一等奖奖励50万元(1名),二等奖奖励30万元(2名),三等奖奖励20万元(4名),并授予“南宁工业发展奖”牌匾,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宣传报道。
六、考评纪律
(一)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确保数据的真实可信。严禁擅自修改考评指标统计数据,坚决杜绝虚报浮夸。发现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各级领导要坚持实事求是,支持统计机构严格依法统计。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干扰统计机构依法进行的统计调查;不得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坚持原则、抵制弄虚作假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如有违反,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七、本办法自2010年起实行,由市工信委负责解释。
附件:南宁市工业发展考核评价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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