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城市小品家具和体育休闲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南府办〔2010〕120号
颁布日期:2010-07-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城市小品家具和体育休闲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的通知

南府办〔2010〕120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明晰责任归属,加强我市市区范围内城市小品、家具和体育休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创造优美、整洁、和谐的城市人居环境,维护良好的城市形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小品、家具和体育休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明确如下:

一、关于市区范围内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管理手续的位于规划路幅红线20米以上(不含20米,下同)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城市小品、家具的维护和管理问题。

(一)位于道路及其两侧公共小游园、公共小广场、公共小绿地范围内的城市小品、家具的维护和管理,统一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位于道路红线范围以外至临街第一排建筑物之间的城市小品、家具,由土地权属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由所在城区(开发区)城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位于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城市小品、家具的维护和管理,统一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四)邕江河南宁段规划路幅红线20米以上防洪通道、堤坝背水面及堤坝背水面至第一排建筑物之间的城市小品、家具,位于公共小游园、公共小广场、公共小绿地范围内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其他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五)开发区管委会管养的城市道路及其两侧公共范围内的城市小品、家具,统一由所在开发区管委会城管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

二、关于市区范围内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管理手续的位于规划路幅红线20米以下(含20米,下同)道路的城市小品、家具的维护和管理问题。

(一)已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维护和管理的,仍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新建或在建尚未移交的,建成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移交所在城区、开发区城管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

三、关于城市内河范围内及其两侧城市小品、家具的维护和管理问题。

城市内河范围内(含坡顶至二级边坡底部)的城市小品、家具,由市城市内河管理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其余按照本《通知》第一条执行。

四、关于市区范围内体育休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问题。

(一)国家、自治区体育部门及南宁市政府建设的体育休闲设施,统一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

(二)单位自建的体育休闲设施,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辖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督促建设单位维护和管理。

(三)个人、组织或社会团体捐赠建设的体育休闲设施,由捐赠、受赠双方协商确定维护和管理责任,由所在辖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督促执行。

五、市区范围内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未办理移交管理手续的城市小品、家具和体育休闲设施,由项目业主负责维护和管理。

六、本《通知》所称规划路幅红线20米以上的道路,不包含规划路幅红线20米的道路;所称规划路幅红线20米以下的道路,包含规划路幅红线20米的道路。

各城区(开发区)、市直各相关部门在制定城建计划时,统一按照前款的标准执行。

七、本《通知》所称的公共小游园、公共小广场、公共小绿地的范围划分,以道路规划设计和竣工移交资料记载为准。

八、本《通知》所称的城市小品、家具包括街头座椅、桌子、雕塑、艺术小品、凉亭、花架等设施及其配套设施;本《通知》所称的体育休闲设施是指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设施。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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