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文号:玉政发〔2015〕22号
颁布日期:2015-10-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5〕29号)精神,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在研究出台重大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政策对就业岗位变化、就业创业环境、社会保障及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影响。强化投资项目就业导向,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

(二)鼓励支持企业新增开发就业岗位。对符合我市机械制造、医药食品、有色金属、新能源、电子信息、陶瓷、再生资源、新材料等八大主导产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开发出新增就业岗位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企业最长不超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就业专项资金支出,就业资金无结余的,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

(三)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注重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拉动就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及劳动密集型产业,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主动承接产业转移,充分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加强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鼓励各类城乡劳动者到农村就业创业。

(四)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潜力。落实鼓励、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等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在资金支持、财税优惠、创业基地、吸纳就业、服务平台、信息共享等方面切实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的能力。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小微企业产品。落实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用政策,缓解小微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压力。

(五)加强失业风险预防和调控。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由3%调整到2%,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5%,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率降至0.5%,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按桂人社发〔2015〕12号和桂人社发〔2015〕47号文件规定给予稳岗补贴。确需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裁员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支出,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国有资产出让收益和投资收益优先用于安置改制企业职工费用。

二、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六)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加快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实行“一照一码”。推进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取消下放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等含金量高的行政许可事项,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降低创新创业门槛。

(七)加快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园区或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在铺租、水电和社保方面给予补贴。

根据桂政发〔2015〕29号文件,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每较上年新招用1名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资金中统筹安排;每新吸纳1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可按10万元的银行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1年的财政贴息,财政贴息贷款额度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财政贴息所需资金从自治区财政下拨的贴息资金中列支。鼓励社会各界发展和建设众创空间,对经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众创空间,给予2年的房租、宽带接入费补助,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八)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打破行业垄断和行业壁垒,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入,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切实用好国家和自治区的中小企业发展、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等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投入,促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鼓励各县(市、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等基金。积极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

(九)推动创业担保贷款发展。个人贷款调整为最高额度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准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财政贴息。

(十)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创业,以及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发展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十一)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加快研究制定科研院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支持政策。

(十二)鼓励城乡劳动者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支持各县(市、区)建设农民工创业园区和申建自治区农民工创业园试点县。支持有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带头兴办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扶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十三)开展创新创业服务活动,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支持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会、创业典型宣讲报告等系列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业活力。

三、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十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一是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实施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农技特岗计划、西部计划、社区党建工作组织员等基层就业项目。乡镇事业单位根据岗位专业需要招聘高校毕业生(含“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取得学士以上、专业对口的人员并志愿在偏远乡镇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含3年),或者招聘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教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药师资格证等四类资格证书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志愿在偏远乡镇事业单位工作5年以上(含5年)可免笔试,采取直接面试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从2015年起,高校毕业生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和县人民政府驻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给予最高限额8000元/学年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从自治区下拨的补偿(代偿)资金中列支。从2015年6月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由现行的750元/人·月提高至9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补贴标准提高至1200元/人·月。

(十五)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年龄为准)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十六)推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进城入户及保障子女入学等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断健全培训、服务、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开展农民工外出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推动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异地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制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农民网上创业,扩大返乡创业市场空间。

(十七)促进退役军人就业。积极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就业服务和教育培训。为有创业意愿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和创业贷款,为其创办的企业提供用工招聘和岗前培训。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落实完善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八)提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质量。加强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市、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体系建设,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通过增加人员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配置。将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含村级)的就业服务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有钱做事。

(十九)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完善自治区、市、县(市、区)、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五级联网的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就业信息统一发布。

(二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整合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市场和人才交流服务市场,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促进就业、实现人力资源有效配置方面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执法检查,及时纠正与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全金融、财政、工商等政策扶持体系,为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

(二十一)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加强一线实用型技能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养。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增强其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能力。每年组织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竞赛,通过现场比赛、现场评比、现场鉴定、现场颁证等方式,选拔出技能型人才。鼓励市属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推进创业教育,把创新创业教育内容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改进培训方式,重点支持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及企业岗前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十二)建立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作用,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二十三)加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灵活就业劳动者纳入就业登记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逐步实现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四)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各级政府促进就业创业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发挥农民工工作和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认真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五)落实责任任务。将就业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等指标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范围,层层分解落实。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的就业创业资金,确保就业创业工作扎实推进。

(二十六)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完善全市劳动力调查制度建设,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加强对企业岗位流失的跟踪监测。

(二十七)抓好宣传落实。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新兴传播平台,扩大宣传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营造积极向上的就业创业氛围。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不断提升服务效能,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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