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全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4〕5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在黔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等八部门《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银监发〔2013〕48号)精神,切实规范市场秩序,维护金融与社会稳定,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清理规范全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范围
清理规范的范围为省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包括我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外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重点是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
二、工作安排部署
2014年5月至9月,清理规范全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
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5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地统一组织,重点摸清辖区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注册资本、行业分布、业务开展、风险状况以及存在问题。在此基础上,制订清理规范工作方案,于2014年5月30日前报省政府金融办。
(二)清理规范阶段(6月至8月中旬)。
1.自查自纠。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要按照要求全面梳理存在问题,及时制订整改计划,抓紧整改落实。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要按其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对公司名称予以规范,标明其行业或经营特点;专门经营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等业务的,要在名称中标明“非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或主要经营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类。
2.检查整改。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根据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对辖区内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逐户检查。对公司名称不规范的,要责令限期规范;对存在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等违规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同时要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3.及时总结。各地要对辖区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于8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省政府金融办。
(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上旬)。省统一组织对各地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清理规范工作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州)进行通报。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强化管理,务求实效。
(一)健全组织机构。成立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专项工作组,负责全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的统一部署和重大事项协调。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任成员。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全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沟通协调。各地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统筹负责本辖区内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地负责做好本辖区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清理规范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督导和指导。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清理规范工作。
(三)强化管理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强化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制度,明确管理机构。加快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诚信记录建设,建立健全公司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探索实施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价制度、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行为责任人行业禁入制度。进一步提高行业透明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作用。
(四)严守风险底线。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底线思维,加强对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专项工作组报告。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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