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自然灾害应急广播电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安府办函〔2015〕89号
颁布日期:2015-08-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自然灾害应急广播电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函〔2015〕8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顺市自然灾害应急广播电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15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自然灾害应急广播电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自然灾害防御能力,有效缩短应急响应时间,解决应急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最后一公里”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安顺市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规范安顺市自然灾害应急广播电台(以下简称应急电台)信息发布申请、审核及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应急电台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信息,是指可能发生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应急信息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时间和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政府相关措施、咨询渠道等内容。

第四条应急信息的发布按照预警级别和可能影响的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分区、严格审查、授权发布的原则,由授权单位提交应急信息发布申请,经当地政府应急办审核同意后,通过应急电台在指定区域内发布。

其它信息的发布,需经当地政府应急办审核同意后,通过应急电台在指定区域内发布。

第五条授权单位应当制定本机构预警信息发布的内部审批流程,并与应急电台建立快捷畅通的预警信息发布通道。

第六条应急电台在接到本级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应急信息后,应快速、及时、准确地发布应急信息。

第七条应急信息发布机构应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按有关发布程序规定重新申请发布。

第八条当不可能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急信息发布机构应当按有关权限和发布程序规定报批后,发布解除信息。

第九条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预警信息相关知识的宣传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条应急电台的管理和维护采取分级管理原则,各级政府应将应急电台终端、发布平台等设备运行和维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充分发挥应急电台效益。

第十一条应急电台建设、使用和运行维护等由市气象局负责统一管理,各县(区)气象局分级管理。市级应急电台设在市气象局,县、区级应急电台设在县、区气象局。

第十二条应急电台接收终端的管理和维护由应急电台接收终端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十三条各级管理部门(应急办)对应急电台接收终端运行情况进行定期通报,通报结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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