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印发《石漠化连片特困地区支农再贷款杠杆化运作模式扶贫开发贷款利息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石漠化连片特困地区支农再贷款杠杆化运作模式扶贫开发贷款利息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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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石漠化连片特困地区支农再贷款杠杆化运作模式扶贫开发贷款利息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4〕5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石漠化连片特困地区支农再贷款杠杆化运作模式扶贫开发贷款利息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31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31日印发
共印200份
石漠化连片特困地区支农再贷款杠杆化运作模式扶贫开发贷款利息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5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金融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作用,帮助贫困人口尽快脱贫致富,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申请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承贷银行”)。
本办法所称扶贫开发贷款特指在支农再贷款杠杆化运作模式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当地人民银行、扶贫办、财政局共同认定的扶贫项目发放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扶贫开发贷款的对象为:与认定的扶贫项目相关的农村贫困人口、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及其他重点扶贫开发项目的主体。
本办法所称支农再贷款杠杆化运作模式是指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专项支农再贷款的一定比例匹配自有信贷资金,以优惠利率按照信贷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主发放的扶贫开发贷款。
第三条支农再贷款专项支持石漠化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开发式扶贫原则。坚持以产业发展为引领,通过完善金融服务,促进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增强贫困地区“造血”功能,充分发挥其发展生产经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加农民收入,实现脱贫致富。
(二)商业可持续原则。坚持市场化和政策扶持相结合,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引导金融资源向贫困地区倾斜。
(三)因地制宜原则。立足贫困地区实际,根据不同县域的产业特点、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结合不同主体的差异化金融需求,创新扶贫开发金融服务方式,让贫困地区农业、农村和农民得到更高效、更实惠的金融服务。
(四)突出重点原则。加强与贫困地区区域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扶贫规划相衔接,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主导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着力向贫困人口,特别是创业青年提供急需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破除制约金融服务的体制机制障碍,努力寻求重点领域新突破。
第二章贴息对象和比例
第四条享受地方财政贴息政策的对象:通过支农再贷款杠杆化运作模式发放扶贫开发贷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第五条承贷银行申请石漠化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专项支农再贷款期限比照支农再贷款期限执行。
第六条人民银行发放给承贷银行的支农再贷款利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关于发挥支农再贷款激励作用引导贫困地区农村金融机构扩大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银货政〔2014〕4号)及支农再贷款相关管理办法要求的,执行在现行优惠支农再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再降低1个百分点。
承贷银行根据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以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自有信贷资金。承贷银行通过支农再贷款杠杆化运作模式发放的扶贫开发贷款,应在其同类同档次贷款加权平均利率的基础上下浮不低于2个百分点。通过该模式发放的扶贫开发贷款,金融机构要单独设立台账。
第七条财政贴息比例按照实际发放贷款本金的1%计算,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不再给予贴息。财政贴息采取市、县(区)两级财政按2:8的比例共同分担,纳入市、县(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石漠化连片特困地区支农再贷款杠杆化运作模式扶贫开发贷款贴息资金计算公式:
贴息金额=贷款本金金额×1%×贴息天数/360
第三章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承贷银行在申请利息补贴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加盖承贷银行公章的扶贫开发贷款借款借据、借款合同、计结息凭证、还款凭证复印件;
(二)加盖承贷银行和当地扶贫办、财政局、人民银行公章的石漠化连片特困地区支农再贷款杠杆化运作模式扶贫开发优惠利率贷款审核意见书(见附表1);
(三)加盖承贷银行公章的石漠化连片特困地区支农再贷款杠杆化运作模式扶贫开发贷款明细表(见附表2);
(四)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由承贷银行、财政局、扶贫办和人民银行各留存一份。承贷银行要建立专门的贴息档案,由专人保管,长期留存备查。
第十条承贷银行在季度结息日后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扶贫办、财政局报送《石漠化连片特困地区支农再贷款杠杆化运作模式扶贫开发优惠利率贷款审核意见书》(见附表1)和《承贷金融机构石漠化连片特困地区支农再贷款杠杆化运作模式扶贫开发贷款利息补贴季度明细表》(见附表2),审核部门在收到扶贫开发利息补贴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由当地人民银行会同财政局、扶贫办对贴息资金计算、贷款是否符合优惠利率范围、利率政策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初审,并于次年初将上年通过本运作模式发放的贷款明细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正式报告,报同级财政申请利息补贴。
第十一条当地财政部门在接到人民银行、扶贫办正式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对贴息资金进行复核,并于每年2月10日前将贴息资金划入各承贷银行账户。
第四章风险分担机制
第十二条由安顺投资有限公司和贵州省安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扶贫开发贷款提供担保,年化综合担保费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50%。
第十三条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2:8的比例确定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用于降低承贷银行信贷损失和担保公司损失。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由市财政局监管。风险补偿对象为运用支农再贷款杠杆化运作模式发放扶贫开发贷款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
第五章贴息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为确保扶贫开发贷款优惠利率贴息政策落实,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义务,切实加强贴息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中心支行及分支机构对承贷银行发放的扶贫开发贷款是否符合优惠利率贷款范围、利率政策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审核,并对承贷银行按照本办法发放开发贷款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市、县(区)扶贫部门对承贷银行发放的支农再贷款杠杆化运作模式扶贫开发贷款的对象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工作,并会同当地人民银行、扶贫办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各承贷银行应配合相关部门对扶贫开发贷款用途的监督检查,承贷银行不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事项使用支农再贷款,当地人民银行可停止支农再贷款的支持,也可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支农再贷款。对执行较好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人民银行给予支农再贷款以及其他货币政策的倾斜和支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自2014年8月1日起,石漠化连片特困地区支农再贷款杠杆化运作模式扶贫开发贷款利差补贴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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