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做好2009年节能工作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做好2009年节能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 文号:毕署通〔2009〕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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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做好2009年节能工作的通知
毕署通〔2009〕25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节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9〕4号)精神,切实推进节能管理工作,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力争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结合我区情况,现就2009年全区节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2009年节能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008年,在地委、行署的领导下,在省经贸委、省节能办的指导帮助下,全区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2008年节能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创新工作举措,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制,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监督管理,强力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已初步形成以燃煤电厂和水泥生产行业节能为重点,公共机构、煤矿、建筑、交通、商业等领域全面推进的节能格局,为实现全区“十一五”节能目标奠定了较好的基础。年初受冰冻雪凝灾害影响,几家火电厂发电不正常,多耗标煤3万多吨,其他行业单位产品能耗呈上升趋势,给全区节能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但通过全区上下的不懈努力,节能降耗工作仍取得积极进展。初步计算,可完成省下达我区2008年单位GDP能耗下降7.16%、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7.8%的目标。
2008年我区节能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还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一是因2006年我区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不降反升,按照有关规定,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指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2008年单位GDP能耗降低目标调整为7.16%,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目标调整为7.8%,加重了节能工作任务。二是从产业结构看,我区还处在工业化粗放经营、服务业比重偏低阶段,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工业仍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特别是近几年,工业结构的变化,进一步拉动能源消费量的加大,给节能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三是多数企业节能意识不强,重规模扩张,轻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节能投入不足。四是黔北电厂、黔西电厂、纳雍电厂、大方电厂等四家火电厂一年创造的GDP总值占全区GDP总量的20-25%,但煤耗总量占70%以上,给全区节能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五是公共机构节能意识较淡薄,节能管理体制尚不完善。六是县、市(区)工作基础薄弱,节能执法力度需进一步加强。
2009年是力争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年,省政府根据我区2006年至2008年三年节能降耗工作情况,下达我区2009年单位GDP能耗比2008年降低6.94%,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08年降低7.97%的节能目标,任务十分艰巨。我区煤炭、电力、煤磷化工等能源、原材料工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使节能降耗工作与能源消耗增长过快的矛盾会更加突出,在较长的时期内都面临着加快工业化进程与确保节能降耗目标实现的双重考验。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毕节试验区科学发展的理念,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节能降耗作为硬指标、硬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完成今年的节能降耗目标任务。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地区经济工作会议的安排,把节能降耗作为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结构调整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健全体制机制,落实工作计划,强化目标考核,加大资金投入,狠抓节能技改,强化执法监督,加强综合协调,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降耗工作的良好格局,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09年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目标:按照2010年全区单位GDP能耗比“十一五”期末下降20%的目标任务和国家关于节能目标完成进度与“十一五”规划实施进度保持同步的要求,综合考虑我区2006、2007两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2008年全区节能目标预计完成情况,结合我区节能工作形势,初步确定2009年我区单位GDP能耗下降6.94%,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7.97%的节能目标。各县市(区)2009年具体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计划数,待2008年节能目标实际完成数统计公布后,由地区经贸局、地区发改局、地区统计局核定后下达。地区重点监控节能降耗的30户企业2009年能耗指标降低计划,由地区经贸局核定后下达。2008年节能目标实际完成数未统计公布前,初步确定各县市2009年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目标如下:
2009年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目标分解表
2009年我区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公共机构年人均用电量和年人均用水量比2008年下降5%;公共机构公务用车单车耗油比2008年有所下降。
三、工作措施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和用能设备。淘汰落后产能是2009年全区节能降耗工作的重点,是工作的突破口,必须下大决心,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关停淘汰落后产能。一是按照《节约能源法》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的规定,督促企业制定分期淘汰和更新改造方案,坚持节能监察机构亲临现场监督销毁淘汰设备并登记备案制度,地区重点监控的30家企业要在2010年内完成淘汰任务。二是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出台《毕节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和,完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加强项目全过程的节能监管,防止新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三是积极发展循环经济。重点实施一批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并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精加工、深加工项目,促进能源、原材料产业升级。支持白酒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现代中药等一批特色产业项目的实施,提高轻工业、加工业对GDP的贡献率。四是加快旅游、现代物流等服务业发展,带动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等服务业,提高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和水平。
(二)加大投入力度,全面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各县、市(区)级财政要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力度;严格按照《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发挥使用效益。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向节能降耗领域,多渠道争取节能资金扶持。紧紧抓住中央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这一有利时机,组织好项目开发,建立项目库,加强项目的环评、能评、审批、上报等协调工作。围绕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组织实施一批中央财政节能技改奖励资金项目、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加强节能政策宣传和项目申报培训工作,做到实施一批、申报一批、储备一批,最大限度地用好用足节能技改项目国家财政奖励的政策。
(三)加快节能技术产品推广使用,培育节能技术服务队伍。积极推广使用节能技术产品,鼓励和支持各重点企业推广应用节能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继续抓好中央财政补贴推广高效节能灯工作,2009年全区力争推广50万只节能灯。鼓励企业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组建一家节能技术咨询公司,培育一支节能技术服务专业队伍。鼓励发展节能服务产业,采取节能专项资金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服务公司、节能中介机构开展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和成果转化,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投资担保机制,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积极组织建立我区节能传播体系,建立公益性的节能咨询网络,为全区提供节能政策、技术的咨询等服务。
(四)突出重点领域节能降耗,深入开展全社会节能工作。一是突出抓好工业节能。强化对年耗标煤3000吨及以上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地区重点监控的30户耗能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机构,认真贯彻国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发挥节能主体作用,调动职工节能降耗的积极性,加强节能基础管理,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节能管理体系,完善用能节能制度,编制节能规划,制定节能目标,层层分解和考核。30家企业要定期向地区统计局、经贸局(地区节能办)报告能源利用情况。各县、市(区)经贸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二是突出抓好建筑节能。规划、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设计、施工、使用各环节的节能,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在设计和建造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优先采用节能型建筑材料和设备,提高保温隔热性能,达到节能50%的设计标准。积极推动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禁止使用实心页岩砖、水泥砖,推广使用粉煤灰砖、工业废渣制砖和空心砖。三是突出抓好交通运输节能。交通部门要科学制定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加快建设便捷、高效、省能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政策,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老旧车辆,依法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违法交易活动。协调城管部门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加大油改气工作力度,降低运输能耗。四是突出抓好商业和民用节能。城管、商务、旅游等部门要在公用设施、城市道路照明中增加高效光源的使用比例,限制使用高压汞灯,禁用白炽灯。在宾馆、商厦、写字楼、体育场(馆)、居民住宅中大力推广高效节能照明产品和空调节能技术,引导合理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在新农村建设和生态文明家园建设中,大力推进户用沼气池清洁能源工程建设,积极调整农村能源结构。五是突出抓好公共机构节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列》,制定《毕节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实施意见》,开创公共机构节能新局面。
(五)贯彻节能法律法规,加强节能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列》、《民用建筑节能条列》、《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贵州省节约能源条列》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快研究制定我区资源节约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和规划,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区资源节约利用的规章体系。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能源利用标准的制定,建立健全能源利用的标准化体系。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将节能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网络,开辟专栏,切实加强对节能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大力宣传节能法律、法规,以加强节油节电节水为重点,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组织开展好“节能减排企业在行动”、“全国节能宣传周”以及创建节能型机关、企业、社区、学校等活动,使节能意识深入人心,节能行动变成自觉行为。对在节能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要大力宣传报道,对浪费能源的行为要进行公开曝光,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全民共同参与节能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节能监督执法,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按照《毕节地区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毕署通〔2008〕46号)要求,切实加大对各县、市(区)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降耗工作的日常监管、督促检查和考核力度,严肃问责,严格奖惩,兑现“一票否决”。同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区域限批和企业限批,对高耗能企业实施重点指导、重点督查、重点调度。
(七)突出抓好煤炭行业节能降耗工作。煤炭工业是我区的重要工业,煤炭工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对毕节试验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煤矿节能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其中主要有节电、节水、节煤、节油、节汽等,要树立以节能求效益、以节能求环保、以节能求发展的理念。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和手段,从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身效益和环境效益的长远潜力出发,通过改善装备、改进作业工序节能降耗;通过调整工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在生产过程中减少木材、水泥、钢材、油脂等各种原材料的消耗。通过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推进能源的综合有效利用。鉴于今后几年全区大部分煤矿处于建设阶段的实际,必须充分考虑和抓好煤矿节能降耗的基础工作,今年重点抓大方县五凤煤矿、黔西县青龙煤矿、金沙县龙凤煤矿、织金县三甲煤矿、纳雍县比德煤业有限公司、纳雍县中岭煤矿、黔金煤业金坡煤矿等7个煤矿企业的能源消耗监督管理,搞好能源审计工作。
(八)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能力建设。一是地区节约能源办公室和节能监察支队要尽快落实人员,尽快开展相关工作,实施全区节能监察和节能执法工作。地区统计局要充实能源统计力量,保证工作需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节能工作、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的组织领导,构建保障体系。加大投入,安排专项经费,设立综合能源统计岗位,充实单位GDP能耗、水耗专职统计员,摸清家底、夯实基础,制定出具体的节能计划。各企业也要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尽快明确具体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的部门,设置专(兼)职能源管理岗位,明确一名节能联络员,切实推进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大张旗鼓地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培训,培养公共机构工作人员良好的节能习惯;加强日常节能管理,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管理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切实降低能源消耗;通过大力推进新能源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加快用能设备的节能技术改造,提高用能设备能效;通过对一些有代表性的典型单位、典型建筑和关键用能设备进行节能试点,创建一批“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在节能示范平台建设上取得新突破。三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毕节地区地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2009-2010年)》、《毕节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毕节地区节能奖励办法》。各县、市(区)要编制出台“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四是培训节能监察执法人员和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人员。地区经贸局要认真组织各县市经贸局分管节能的领导和三个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参加培训,使节能管理人员持证上刚,提高依法节能水平,推进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地区统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师资力量,开展全区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人员培训。
四、工作要求
(一)4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公共机构“十一五”后两年的节能计划、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的部门和节能联络员名单,报送行署节能办。
(二)5至6月份,按照《毕节地区单位GDP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毕署通〔2008〕46号)规定,由地区经贸局组织有关单位、专家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市(区)及重点监控企业进行考核。
(三)7月份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月向地区统计局和行署节能办报送能耗、水耗统计报表。各县、市(区)选择1~2家企业进行合同能源管理试点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开展节能降耗管理工作。
(四)下半年,地区将对相关企业的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进行审核,重点监察企业能源利用状况、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和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组织对年耗能3000吨标煤以上的用能单位,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国家标准(GB/T17166-1997)的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完成审计报告。未按期开展能源审计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理。由地直目标管理部门将能源审计纳入各县、市(区)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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