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置毕节地区农民集中居住示范村建设项目7488万元贷款期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置毕节地区农民集中居住示范村建设项目7488万元贷款期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 | 文号:毕府通〔2015〕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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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8-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置毕节地区农民集中居住示范村建设项目7488万元贷款期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毕府通〔2015〕12号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金融办、毕节试验区乡村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由于受国家政策调整和经济运行趋势下行的影响,为缓解地方政府压力,现特就毕节试验区乡村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7488万元毕节地区农民集中居住示范村建设项目贷款向农发行毕节市分行申请重置贷款期限。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节试验区乡村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7488万元(借款金额19968万元,已偿还12480万元)毕节地区农民集中居住示范村建设项目贷款期限由原来5年(2011年12月28至2016年12月28日)重置为10年(2011年12月28至2021年12月28日)。
二、贷款期限重置后,还款计划调整为:2015年下半年624万元,2016年1248万元、2017年1248万元、2018年1248万元、2019年1248万元、2020年1248万元、2021年624万元。贷款本息由财政全额兜底并纳入地方性债务进行管理,根据重置后的还款期限和额度,每年从预算资金中安排偿还。
三、贷款期限重置后,贷款担保的质押物期限随之调整为(2011年12月28至2021年12月28日),毕节试验区乡村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要及时与农发行完善有关手续。如贷款期限重置后担保不能全额覆盖贷款本息的情况,将协调有关单位按要求提供补充担保。在质押期间,各部门应保障质押权人的他项权利,未经质押权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再质(抵)押。贷款本息结清前如因建设需要使用质押的新增耕地流转指标或进行转让,须经农发行毕节市分行同意,并提供同等价值的抵(质)押物。
四、贷款期限重置后,毕节试验区乡村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要按照农发行中长期贷款管理有关要求加强管理,并积极配合农发行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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