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1-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毕节市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毕节市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为保障在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带来的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三)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二、应急组织体系
(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财政、公安、发改、人力资源社保、教育、工商、民政、质监、监察、宣传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严格履行自身职责,在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二)专家组
1.成立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医疗救护专家组。医疗救护专家组下设应急分队,指导医院诊断、救治传染病人,指导医院做好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
2.成立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防控制专家组。预防控制专家组下设应急分队,指导开展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样本采集、运送,病原体检测和个人防护等预防控制工作。
三、疫情管理
(一)疫情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法定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报告时限和程序作出疫情报告。疫情报告执行24小时报告制度和首诊报告负责制度。
(二)传染病疫点、疫区划分原则
疫点是指发生传染病病人所在地点,一般是指患者生活、工作的场所。疫区是根据疫情可能波及的范围、疫点的地理位置、水系分布、交通情况、自然村落等来划定。一般在农村以一个村或几个村、一个镇或毗邻镇,在城市以一个或几个居委会或一条街道为范围划为疫区。疫区由市卫生部门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
四、疫情的确认与分级
(一)突发传染病疫情的确认
突发传染病疫情的确认必须有病原学、流行病学和临床等资料为依据。
(二)疫情的分级
依据突发传染病疫情发生的病例数、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突发传染病疫情划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疫情(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疫情(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城区所在地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2.重大疫情(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疫情(II级):
(1)在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其它的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列。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全市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4)霍乱在全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镇乡,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3.较大疫情(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疫情(II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未超过5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其它县。
(3)霍乱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其它县。
(4)1周内在市行政区域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一般疫情(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疫情(IV级)
(1)腺鼠疫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病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五、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特别重大疫情(I级)的应急反应
1.市政府应急反应
在地区行署的领导下,负责特别重大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成立全市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在地区行署相关部门指导下,做好特别重大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卫生应急、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工作。
2.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反应
接到特别重大疫情的报告,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向市政府提出成立全市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在地区卫生局的领导下及地区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市政府和地区卫生局、各镇乡办事处通报突发传染病疫情情况。
3.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反应
相关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成立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措施。
(二)重大疫情(II级)的应急反应
1.市政府应急反应
负责特别重大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成立全市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重大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卫生应急、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等工作。
2.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反应
接到重大疫情的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向市政府提出成立全市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负责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市政府、地区卫生局、各镇乡办事处通报突发传染病疫情情况。
3.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反应
相关镇乡办事处人民政府成立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理措施。
(三)较大疫情(III级)的应急反应
1.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负责较大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成立市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较大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卫生应急、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等工作。
2.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反应
接到较大疫情的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在地区有关专家指导下对疫情进行确认和综合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同时,负责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地区卫生局报告突发传染病疫情情况。
(四)一般疫情(IV级)的应急反应
1.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负责一般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必要时成立全市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一般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卫生应急、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等工作。
2.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反应
接到一般疫情的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建议市人民政府成立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部。同时,负责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落实医疗救治预防控制等措施,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地区卫生局报告突发传染病疫情情况。
(五)结束响应
传染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由专家组提出报告,经应急指挥部同意,本次应急反应结束。相关部门和镇乡办事处要做好有关总结工作,于结束反应7日内将书面总结报市应急指挥部。
六、保障措施
(一)财力保障
市、镇乡办事处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二)人员保障
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治的医疗卫生应急预备队,随时待命参加疫点或疫区病人的救治和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
(三)技术保障
市疾控中心、市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完善突发传染病疫情的监测、诊断等手段。必要时请省、地疾控中心专家指导或送省指定实验室进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病原分离鉴定。
(四)物资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卫生部门提出的计划建立紧急疫情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毒药品、应急药品、器械、检测试剂及防护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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