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府办发〔2010〕1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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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1-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0〕134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六盘水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六盘水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逐步实现养老服务社会化,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黔府办发〔2008〕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基本原则
发展养老服务业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机制,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目标任务
通过政策引导和加大投入,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建成以居家养老为主体、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覆盖全体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其中,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城乡一体化网络,乡(镇、街道)建有养老服务中心,村(居、社区)建有养老服务站。社区养老服务站建有老年人健康档案,开设老年人常见病专科和家庭病床,覆盖面达到全市老年人口的60%以上,老年人日间护理、康复床位达到5000张以上。各类养老机构床位总量达到全市老年人口的15‰以上,其中城区达到20‰以上;具备全护理、半护理服务床位占养老机构床位总量的20%以上。各类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业人员经职业技能培训全部实行持证上岗服务。
三、加大发展养老服务业政策扶持力度
(一)项目审批政策。对符合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有关部门要给予优先审批。对列入规划的包括原来已经建有的养老服务设施,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或改变性质。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应按照有关拆迁办法给予补偿安置。
(二)土地使用政策。对纳入建设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列入年度用地计划。按照法律、法规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应予划拨供地;应当采用协议供地的优先搞好用地服务;应当采用公开交易的通过公开交易方式供地。
(三)费用减免政策。经市、县(特区、区)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等社会福利机构,可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四)培训和用工政策。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吸纳持有市、县(特区、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政府免费提供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当地社会公益性岗位政策。
(五)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政策。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为老年人提供专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如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在符合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审批。
(六)社会捐助政策。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按社会福利机构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可公开向社会募集款物。所募款物全部用于改善收(寄)养对象的生活和设施,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募集的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捐赠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凭受捐赠单位出具的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七)政府补助政策。政府财政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下列不同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1.对利用自有房屋开办的,按照核定床位数,按每张床位不低于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对租用房屋开办,且开办年限在3年以上的,核定之日起,按照每年实际核实的床位数,连续3年每年按每张床位不低于100元的补助标准给予开办补助。补助经费由市、县(特区、区)财政按3:7比例配套解决。
2.对已接收老年人入住的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机构,按入住满1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每张床位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定额给予运营补贴。其中,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下拨补助50元,其余资金由市、县(特区、区)财政按3:7比例配套或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
3.对社会养老机构接收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对象的,按照当地国办养老机构收养人员的生活费标准,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
四、进一步完善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相关机制
(一)建立养老服务业目标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作为“保增长、保民生”的重要内容,列为每年实事项目,明确量化指标,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二)建立养老服务社会化运作机制。积极探索“公建民营”和“民办公助”路子。社会力量可以通过合资、入股、购买和租赁等方式参与国有养老服务设施的经营。对县(特区、区)、乡(镇、街道)、集体办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开展经营主体改革试点,逐步实现“管办分离”。各地可采取养老机构房屋产权和使用性质不变、内部设备公开转让实行经营主体转制,由社会组织或个人负责经营;也可以采取由社会组织或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建立“民办公助”机制,政府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施资助政策,鼓励、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发展养老服务业。对采取多种所有制形式创办的养老机构,有关部门要明确其产权关系,防止发生产权纠纷。
(三)建立养老服务行业管理机制。民政部门对各类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行社会福利机构认定制度,会同工商、税务、人资社保、卫生、安监、公安、环保、物价等部门实施行业监管。
(四)严格养老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认定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做好辖区内各类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社会福利机构认定工作,进行行业监管。对申请认定社会福利机构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民政部门要会同城乡建设、安监、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原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对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床位设置、服务设施等方面以及服务人员配备进行严格验收,向社会进行公示,符合规定条件后方可认定为社会福利机构。
(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照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执行整改或整改以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社会福利机构享受的各种扶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盗用社会福利机构名义骗取各种扶持政策的,有关部门有权中止并追回相应的减免资金和资助经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六)加强养老服务人员专业化培训。市民政局、市人资社保局要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的规范管理,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对全市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到2015年底,凡是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其服务从业人员一律要求持证上岗,对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社会福利机构资格和相关扶持政策。
(七)培育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以县(特区、区)为单位,由民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
五、进一步强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增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要统筹整合养老服务资源,减少重复建设。对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二)各地老龄委要充分发挥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作用,集中社会各方力量,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业,形成党委政府重视、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共同支持的良好氛围。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当好政府的参谋,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社会福利机构的认定、政策扶持、经费资助、日常监管等具体操作办法,并做好服务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人资社保、城乡建设、规划、交通、文体、卫生、安监、物价、税务、工商、国土资源、供电、供水、通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主动承担任务,落实相应措施,共同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
(三)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和先进典型事例,通过舆论宣传、社区教育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重视养老问题,增强责任和义务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老、关心支持养老服务业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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