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调查及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调查及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10〕110号 |
|---|---|
| 颁布日期:2010-07-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调查及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0〕1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调查及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0〕125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将全州融资性担保机构调查及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及清理规范工作的目标、对象和内容
(一)调查及清理规范工作目标:摸清我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将国家、省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要求全面落实到位,促进我州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快速发展。
(二)调查及清理规范的对象:全州范围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依法由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制企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以及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三)调查及清理规范的内容
1.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及担保业务开展情况;
2.融资性担保机构合规经营情况(包括总体概况、占比、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经营规模);
3.融资性担保机构内控机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内部管理风险管控等情况进行说明(重点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情况;目前融资性担保行业的主要风险点及风险分散、管控及应急措施;经营中发生被控涉嫌违法经营案件涉案定性与处理情况);
4.融资性担保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情况;
5.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情况;
6.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支持情况;
7.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对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情况(主要包括:监管部门的设置和职责分工,担保机构的报表报备情况、现场检查、风险处置等情况);
8.当前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
二、调查及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保障
调查及清理规范工作由州工信委牵头,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公安局、州人民银行、州银监局、州工商局,各县市政府和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组成调查及清理规范工作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全州融资性担保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实施。其中,州工信委和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整顿和规范,督促不符合规定的担保机构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名称及业务范围变更。工商部门负责清理不合规的担保机构,根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出具的允许准入意见,办理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登记和年检。财政部门负责对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强监督管理。人行、银监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负责对调查和清理中发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涉嫌高息放贷、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有效处置。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此次调查及清理规范工作作为改善我州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融资条件,维护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认真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三、调查及清理规范工作安排
调查及清理规范工作从2010年7月上旬开始,至2011年2月中旬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调查阶段(2010年7月8日至7月15日)。
州工信委和州财政局负责州级经营及州财政出资的担保机构进行排查;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要及时联系当地工商部门,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对辖区内担保机构进行逐户摸底排查,动员担保机构参与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填写有关表格(见附件1、2、3、4),对长期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担保机构进行统计和登记(见附件6);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银监部门要统计与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合作的担保机构数量及业务开展情况,并填写有关表格(见附件5)。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的调查报告及相关表格要于7月15日前报送州工信委(联系人:史敏、陈华;电话:0855-8255506,8229881;传真:0855-8255776,8229881;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在调查阶段,全州工商部门暂停对担保机构的年检工作。
(二)清理和规范阶段(2010年7月16日—2010年12月20日)。
根据调查结果,州工信委负责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以下担保机构的清理规范工作。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准入条件要求,从2010年8月份开始,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向州工信委报告每月经营情况,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还应向省经信委报告每月经营情况(包括与银行的合作情况、资本金存储帐户状况、高管人员情况及担保业务报表等),供监管部门开展现场审核工作。州工信委和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根据非现场审核工作情况,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作出以下清理和规范:
1.对不能按要求提供有关报告资料,以及出现问题不能按期整改的,督促其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及业务范围变更;
2.对长期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担保机构,吊销其营业执照;
3.对经整顿规范,仅注册资本没有达到准入门槛的,允许在2010年12月底前增资到位;
4.符合规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其机构名称可不冠以“融资性”字样,但保留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满足主营业务占其全部业务总量的70%以上;
5.对经检查验收符合准入条件的,由州工信委和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分别出具允许准入意见,工商部门椐此办理其登记和年检。
(三)督查和处理阶段(2010年12月21日至2011年2月15日)。清理和规范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要将清理规范结果报州工信委。州工信委将会同调查及清理规范工作小组成员单位,采取听取各县市(凯里经济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汇报,走访相关银行业务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对不规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等方式开展督查和处理工作。对在清理规范工作中不力,不能按时完成清理规范任务的县市(区)及部门将给予通报。
二○一○年七月九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