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关于进一步应对金融危机减轻企业负担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09〕204号
颁布日期:2009-10-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关于进一步应对金融危机减轻企业负担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9〕20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关于进一步应对金融危机减轻企业负担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黔东南州关于进一步应对金融危机减轻企业负担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实施意见

为帮助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用工岗位、稳定就业局势,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9〕6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在确保我州社会保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审核并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阶段性降低企业四项社会保险费费率

为减轻企业负担,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在2009年度之内适当降低企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一)企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在现行费率的基础上下调0.8%,个人缴费不调整。

(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2%调整为1%,员工个人的缴费费率由1%调整为0.5%。

(三)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现行缴费费率的基础上分别下调:一类行业0.1%;二类、三类行业0.25%。

一类行业:金融保险业,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服务行业,教育、文化、广播电视业,邮电、电信业。

二类行业:娱乐业、加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地质勘测业、水利管理业、制造业。

三类行业:采掘业、其它制造业。

(四)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0.6%调整为0.5%。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按困难企业中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缴费义务的员工人数(含农民合同制工人)计算。在2009年度内,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享受期限为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金额进行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两项补贴由认定后的困难企业在每月10日前向失业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贸、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由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申报单位拨付。上述二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

社会保险补贴只能作为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填写《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予以拨付。社会保险补贴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其他费用――社会保险补贴)科目中列支。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州财政局,根据企业及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后,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严格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确保基金按规定使用。

四、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工作

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照规定,首先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标准执行。

五、妥善处理困难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问题

经过多方努力,困难企业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与工会或职工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六、关于“困难企业”的界定程序

“困难企业”的界定工作由州、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州、县市(区)财政局、经贸局、环保局等组成州、县市(区)“困难企业”界定工作联席会议,具体负责困难企业的界定工作。

“困难企业”的认定程序:州、县市(区)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提出申请,并附稳定职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报州、县市(区)“困难企业”界定联席会议审批。县市(区)“困难企业”联席会议认定后的困难企业材料报州“困难企业”界定联席会议复核备案,并按规定由州报省“困难企业”界定工作联席会议备案。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州直相关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州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目标作为当前重要的工作任务来安排部署,并抓好落实。

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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