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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关于矿山企业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州府发〔2013〕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各新区(试验区)筹委会:
实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是保护矿山环境、有效治理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的重要手段。但由于目前我州许多矿山企业正处于建设阶段,投资过大,资金周转困难,每年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有一定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矿山建设速度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为帮助矿山企业度过难关,确保矿业经济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在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的同时进一步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加快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加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正在建设、技改、扩能的煤矿、金矿及饰面用灰岩企业,可由矿山企业提出缓交申请,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实,报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查批准,并承诺在矿山企业投产后按规定缴存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二、对已投产的矿山企业,并足额缴存当年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因矿山企业有特殊困难的可由矿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实,报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查批准,在次年可申请借用上年缴存额的60%作为周转资金,借款必须在一年内归还。
三、此规定只限于州级以上发证企业(采矿许可证)。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201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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