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遵府办发〔2009〕103号
颁布日期:2009-07-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9〕103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退还(使用)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遵义市矿山环境治理恢复

保证金退还(使用)实施意见

为了确保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正常、有效、及时退还(使用),使因采矿引发的矿山环境得到及时有效治理恢复,维护矿山企业、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实行矿山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实行退还结算制度,矿山企业履行完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后,保证金(含利息)全部退还矿山企业。

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认定

(一)矿山企业对所辖矿区范围内或其开采可能影响范围内出现的地质灾害及隐患、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认定全部或部分由自身开采造成,书面认可出资治理恢复的,对其认定部分不另行开展责任认定。

(二)地质灾害及隐患、生态环境破坏等未认定责任主体部分,按照《贵州省地质灾害责任认定办法》开展成因分析论证工作并确定鉴定及治理恢复费用承担对象,国土资源部门下达地质灾害责任认定书。

三、保证金退还(使用)程序

(一)简易程序

1.阶段性治理恢复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程序(本程序不要求编制具体实施方案,不组织专家评审):

(1)由责任承担矿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对受灾户或受灾对象所有者(或使用者)房屋搬迁、维修和简单工程治理的;

(2)由责任承担矿山企业按协议对受灾户或受灾对象所有者(或使用者)直接进行一次性资金赔偿(补偿)的;

(3)由当地政府组织协调,按协商的书面意见需要使用保证金的;

(4)不需要使用土石方治理工程或交付由受灾对象所有者(或使用者)自行治理恢复的。

2.使用保证金须提交如下资料:

(1)矿山企业认可地质灾害及隐患、生态环境破坏由矿山企业造成,并认可出资治理恢复的书面资料。或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的地质灾害责任认定书;

(2)矿山企业出具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使用)申请书;

(3)受灾户或受灾对象及受灾对象所有者(或使用者)名单,加盖矿山企业、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印章;

(4)矿山企业同受灾户或受灾对象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签订的赔偿协议;

(5)乡镇人民政府对赔偿(补偿)协议的认可资料;

(6)保证金由市级相关部门核定的,需提交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意见。涉及环境保护问题的,还需提交县级环保部门意见。

3.资金使用规定

矿山企业按上述要求提交保证金使用资料,经保证金核定的国土资源部门按法定权限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后,交保证金监管部门出具保证金核定退还通知书,按所需资金的50%退还矿山企业使用。

恢复治理工程完成后,矿山企业同受灾户或受灾对象所有者(或使用者)共同出具恢复治理工作履行报告,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环保部门核实后,拨付所需资金的另外50%。

(二)一般程序

1.对需要由有地质灾害治理资质单位使用土石方治理工程开展阶段性恢复治理工作的,适用本程序。

2.工作内容:

(1)矿山企业应聘请有资质单位依据《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和灾害破坏现象、隐患现状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报保证金核定权限的国土资源部门,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权限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审查合格后,开展治理恢复工作。

(2)对矿山地质灾害加剧,危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山企业应先行组织有地质灾害治理资质单位开展应急治理工程,应急治理工程内容一并编入具体实施方案中。

(3)治理恢复工作结束后,矿山企业向批准治理的国土资源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权限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形成治理恢复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验收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

3.退还(使用)保证金须提交如下资料:

(1)矿山企业认可地质灾害及隐患、生态环境破坏由矿山企业造成,并认可出资治理恢复的书面资料。或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的地质灾害责任认定书。

(2)矿山企业出具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使用)申请书。

(3)恢复治理验收组的验收合格意见。

4.资金退还(使用)规定

具体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后,矿山企业提交上述第(1)、(2)项资料,经保证金核定的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后,交保证金监管部门出具保证金核定退还通知书,按所需资金的50%退还矿山企业使用。

治理恢复工程完成并经验收组验收合格的,矿山企业按上述要求提交资料,拨付所需资金的另外50%。

(三)特殊程序

1.矿山企业依法关闭、破产、停办或者转为其他行业的,适用本程序。本程序不要求编制具体实施方案,不组织专家评审,

2.工作内容:

(1)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所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完成治理恢复工作。涉及地质灾害隐患的,还须完成地质灾害隐患治理。

(2)治理恢复工作结束后,矿山企业向保证金核定的国土资源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形成治理恢复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验收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

3.退还(使用)保证金须提交如下资料:

(1)矿山企业出具的停办、关闭情况说明,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部门签署意见。

(2)矿山企业出具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使用申请书。

(3)恢复治理验收组的验收合格意见。

4、保证金退还(使用)规定:

矿山企业停办、关闭后,矿山企业提交上述第(1)、(2)项资料,经保证金核定的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权限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后,交保证金监管部门出具保证金核定退还通知书,退还银行留存金额的40%。

在矿山企业完成治理恢复工作后,按上述要求提交资料,退还矿山企业另40%。

自验收之日起3年间检验无问题的,由原缴存保证金矿山企业或原法人代表提出申请,保证金监管部门退还余下的保证金。

四、其它有关事项

(一)若阶段性治理恢复工程所需资金超过银行留存保证金50%的,前期只向矿山企业拨付银行留存金额的25%,后期拨付另25%,所需差额由矿山企业解决。

(二)治理恢复工程未完成或未达到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或重新治理。矿山企业拒不治理或不重新治理,或经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资金从保证金中支出。

(三)矿山企业停办、关闭,采矿许可证到期或被注销半年后,矿山企业仍未开展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采矿许可证到期或被注销一年后仍未开展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资金从保证金中支出。

(四)出现突发性地质灾害或隐患的,国土资源部门应责令矿山企业立即实施减灾治理,或组织治理恢复。

(五)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展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的,矿山企业所缴保证金不予退还。所缴保证金不足以支出治理费用的,不足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矿山企业追缴。所缴保证金多于治理费用的,余下部分转入本级地质灾害防治基金。

五、本实施意见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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