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三府办〔2014〕134号
颁布日期:2014-05-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市政府行政层级管理,转变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效能、促进工作落实,推进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议事效率,确保会议质量,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三亚市政府会议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会议组成

第一条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按照工作分工主持召开,或由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委托主持召开。

第二条参加市政府专题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三条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位领导(包括分管副秘书长)每周召开会议不超过一次。若遇急情险情等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章会议任务

第四条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提请讨论的主要是政府工作中需要多个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并应由市政府领导研究确定的具体问题,主要研究处理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研究需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的议题和意见;

(二)研究处理市长、副市长分管的工作事项;

(三)研究处理市政府决定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四)研究处理上级领导需要贯彻落实的批示意见;

(五)其他需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的具体事项。

市政府领导和各部门应积极主动,勇于承担,按照层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推诿扯皮,不将矛盾上交。属于市政府已经明确的各副市长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各副市长通过市政府专题会议决策,并部署有关部门落实。各副市长对各自召集的市政府专题会议做出的决策负责。凡需提交市长裁决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分管副市长应通过市政府专题会议形成明确意见;对政策性强的议题,分管副市长应提出解决问题的理由和建议;对必须及时处理的重大紧急事项,由分管副市长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先行处理后,向市长报告。

第五条专题会议的召开应当确有必要、讲究实效,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能合开或套开的专题会议一律不单独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项,不召开专题会议讨论:

(一)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

(二)相关权限已下放给区镇的;

(三)可通过征求意见等文件形式解决,达成一致意见的;

(四)可通过电话沟通解决的。

第三章会议组织

第六条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口业务科室负责。承办科室按照“周密、安全、高效”的要求,根据收集的议题,及时提出会议方案,送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核后,呈会议主持人审定。

(一)会议通知。市政府专题会议方案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出席会议的部门(单位)。需区镇或较远单位参加的会议,应至少提前半天通知参会单位。为减轻各单位工作压力,与议题无关或关系不大的单位一律不通知参会。

(二)会议议题及材料准备。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负责议题材料的收集整理。对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以《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单(征求意见单)》进行征求,有关部门应按时限要求反馈明确的书面意见。在限定时间内(一般是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特殊的以业务科室文件限定时间为准)未回复的,视为无意见,并由市监察局对该单位逾期未回复行为在绩效考评和效能问责中给予相应处理。如征求意见后各单位意见统一,无需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则该议题以文件形式解决。为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各业务科室征求各单位意见时要认真分析,对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或者省市政府相关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无需征求单位意见;对与某单位职责关系不大的无需征求该单位意见。

拟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前必须由主管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包括起草目的、起草过程、政策法规依据、基本内容和重点说明、有关意见及采纳情况和未采纳理由等),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书面法核意见,方可列为会议议题。

(三)会议签到。出席会议的人员,须于会前10分钟在会议室签到领取会议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应主动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原因。出席会议人员不得无故不参会,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会议记录。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做好会议记录。

(五)会议汇报。市政府专题会议由会议主持人介绍或说明有关情况,或由会议主持人指定有关部门(单位)汇报有关情况。参会单位必须指派熟悉会议内容的领导出席会议,不得指派不熟悉会议内容的领导参会。

(六)会议决定。汇报结束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综合与会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

已经书面征求部门意见的议题,各部门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发表与本单位书面意见不一致的意见。如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确有必要提出与本单位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应充分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而又坚持发表与本单位书面意见不一致的意见,由市监察局对该单位在绩效考评和效能问责中给予相应处理。

(七)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口业务科室负责起草,并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会议纪要应完整、准确反映会议议定的内容。

由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由委托副秘书长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定的事项,承办科室应在会议纪要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纪要和议题材料复印件交至市政府办公室一科。

(八)会议档案。凡印发的会议纪要须连同签发底稿及议题相关材料由承办科室收集、整理,并移交保密室归档。

(九)媒体报道。除确有需要外,市政府专题会议原则上不安排新闻媒体进行报道。若确需新闻报道,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口业务科室负责在会前联系新闻媒体。新闻稿件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方可对外发布,特殊情况的新闻稿件可报市委宣传部协助审查。

第四章会议纪律

第七条出席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

第八条出席人员须是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安排本单位其他熟悉会议内容的领导代替参会。无故不参加会议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予以批评或通报。

参会人员在会议上的表态视为本部门(单位)意见。因特殊情况需参会部门(单位)内设科室或二级单位负责同志代表本单位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方可参会。

第九条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前应对随身携带的通信工具作消声处理。会议期间禁止会客,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禁止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对会议进行录音、摄像、拍照等行为。擅自对会议进行影音采集并造成影响的,由监察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条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会议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宜扩散的离会前要退回。

第十一条由市政府办公室各承办科室每月对逾期未反馈意见及不遵守会议制度、会议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汇总,经分管副秘书长签字后,送市监察局根据行政绩效考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会议督办

第十二条专题会议是市政府推动工作贯彻落实的重要行政手段,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题会议在协调行动和督促落实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对会议议定事项坚决落实,必须按照会议纪要执行,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和行政效能。

第十三条市政府专题会议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督查工作的通知》(三府办函〔2013〕12号)执行。即: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承办科室和市政府督查议案室及时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和市政府督查议案室反馈办理结果。对会议议定事项执行不力、影响全市工作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问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市政府以前关于专题会议的相关规定若与本制度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专题会议作用的通知》(三府〔2012〕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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