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沧政办字〔2014〕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技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全市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监管工作
融资性担保机构是准金融机构,它是否依法经营、经营的好坏、风险控制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一个地区的金融秩序、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净化融资性担保市场,清除融资性担保行业中的不健康因素,是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面对复杂的金融市场,防范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对遵纪守法、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的担保机构的保护。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应监管部门,一定要从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树立监管无小事,监管不到位就容易出事甚至出大事的责任意识,把防控风险,规范发展作为第一位的目标,第一位的责任,第一位的要求。
二、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直接负责,充分行使省监管部门赋予的责令整改、暂扣经营许可证、提出撤销经营许可证建议的三项权力。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一律作暂扣经营许可证处理,对有违法行为的一律作撤销经营许可证处理。
三、严格进行风险排查
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在做好各项常规检查的同时,要按市统一要求,四月中旬前全面进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大检查。市工信局将组织人员对检查结果逐一核查。检查的内容:一查设立动机,二查资金来源,三查人员任职资格,四查制度建设,五查资金使用,六查业务能力,七查违规业务,八查接受监管情况,九查诚信经营,十查社会评价,十一查违法业务。
四、严厉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对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理财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零容忍。不管是谁,不管什么原因,不管金额多少,一经发现,一律撤销该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融资担保机构必须服从监管
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做到合法合规经营并按时上报经营统计信息,严格执行各项报告制度,对监管部门的监管和依法检查,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交有关资料。提供的材料要真实,准确,全面;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落实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
为及时掌握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情况,切实加强对重大风险事件的应急管理,防止重大风险事件对融资性担保业造成冲击,避免单体风险转化为系统风险。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县(市、区)监管部门,要对排查情况及重大风险事件及时逐级上报。对故意迟报、瞒报、谎报真实情况的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要视情给予从严处理。
七、提高监管和从业人员素质
提高监管和从业人员素质是保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基础,也是监管的重要内容,要切实提高监管人员的执法意识,提高发现、识别、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提高融资担保机构的管理水平,提高融资担保业务开展能力。
八、加强监管力量
目前各级监管人员兼职现象比较普遍,一些县(市、区)监管力量不足,监管环节薄弱。融资性担保机构较多、监管任务重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协调,在人员配备上与监管任务相适应,调整和充实监管人员,保障监管部门正常开展监管工作。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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