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政小头〔2013〕88号

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邯郸市主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4日

邯郸市主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综合整治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大气行动计划》,加快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的实施意见》,改善我市主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主城区确定4个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总面积约7平方公里,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出重拳、用重典,全面解决示范区工业企业、锅炉烟粉尘、二氧化硫以及建筑扬尘、运输扬尘、机动车尾气、餐饮油烟、路边烧烤等突出大气污染问题,对所有污染源进行综合治理,所有施工工地实现绿色施工,所有道路、庭院深度保洁,所有裸露地面、煤堆、灰堆、料堆实现软硬覆盖,所有燃煤锅炉、窑炉、饮食炉灶全部拆除或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开展小街巷机动车单行线试点工作。以整治促发展,以整治推动提高,有效改善示范区域空气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二、示范区范围及责任分工

(一)市园林局示范区:陵西大街以东、中华大街以西、青年路以南、朝阳路以北所围区域,约1.5平方公里。丛台区政府负责。

(二)市环境保护局示范区:中华大街以东、滏阳河以西、青年路以南、向阳路以北所围区域,约1.8平方公里。丛台区政府负责。

(三)河北工程大学示范区:中华南大街以东、滏河南大街以西、水厂路以南、南环路以北所围区域,约1.7平方公里。邯山区政府负责。

(四)东污水处理厂示范区:东柳北大街以东、世纪大道以西、丛台北路以南、和平路以北所围区域,约2.0平方公里。邯郸县政府负责。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示范区内的相关工作。

三、任务分工

(一)市环境保护部门。

1.负责对示范区周边环境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配合市发展改革部门做好主城区优质低硫煤推广使用工作。

3.配合新闻部门搞好宣传报道工作。

4.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协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做好督导检查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

制定主城区内“城中村”使用优质低硫煤补贴政策,建立主城区低硫优质煤配煤中心,印发主城区限制高硫高灰份煤入市管理办法,主城区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硫份超过1%、灰份超过20%的煤炭及其制品,加大“城中村”优质低硫煤推广使用力度,减少低空面源燃煤污染。

(三)市建设部门。

1.严格执行《<邯郸市主城区建筑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11〕111号)要求,减轻建筑扬尘对环境的影响;拆迁工地现场周边应设置稳固整齐的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中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临主干道围挡高度不低于4.0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围挡,特殊情况不能围挡的应当设立移动隔离围挡。

2.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或工期1年以上的工程,施工现场的道路采用混凝土硬化;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下或工期在1年以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可采用铺碎石等方式硬化。遇有4级以上大风天气预报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土方作业,同时覆网防尘。

3.市区环城路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施工现场土方等散体材料须覆盖;场内装卸、搬倒物料应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不得抛掷、抛撒。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施工现场不得熔融焚烧沥青、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4.在建筑工地合理设置出入口,并采用混凝土硬化;设置洗车设施,保持出场车辆清洁;合理设置排水系统和沉淀池,保持排水通畅,污水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

5.进出建筑工地车辆,应采用密闭车斗,并保证物料不遗撒外漏。若无密闭车斗,物料、垃圾、渣土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车斗应用苫布遮盖严实。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厘米,保证物料、渣土、垃圾等不露出不遗撒。

6.建筑工地出口至公共铺装道路间的行车道路,应铺设钢板、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礁渣或细石等材料,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7.建筑工地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设专人负责,清扫前应洒水,避免扬尘污染。

8.建筑工地内未硬化的部分,应采取覆盖、绿化、喷洒等措施。每天洒水一至二次,扬尘严重时应增加洒水次数。

9.建筑工地围墙内的保洁由施工单位负责。对于扬尘影响范围大的施工,可视情况扩大施工单位的保洁责任区。

(四)市城管执法部门。

1.加强城市道路的吸扫和冲刷,实施高效清洁的清扫作业方式。环城路以内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0%以上,并保证示范区内主干道每天洒水2次以上,每周冲洗2次;4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停止人工清扫作业。

2.取缔示范区内主干道露天炭火烧烤,炭火烧烤改为电烤,烧烤摊点全部入店;清理店外油漆喷涂作业,油漆喷涂必须在室内进行,并采取相应防挥发措施。

3.进一步规范清扫作业时间和程序,市区内严格禁止焚烧树叶。清运车辆要密闭运输,减轻清扫、清运过程中的二次污染。

4.对示范区内城中村、主次干道、公共场所、背街小巷等部位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进行全面清除,不留死角。

(五)市公用事业部门。

1.加强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要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经常保持整洁,工程弃土要及时清运,行人通道保持路面清洁、平整、畅通。

2.对示范区内的所有主次干道破损道路应及时修补,减轻因路面颠簸造成的物料抛洒和地面扬尘污染,新破损路面应在一个月内修复。

3.加快煤气、暖气、天然气入户步伐,进一步提高城市热化率、气化率,优先安排示范区内用户。

4.在实施绿化工程时,应采取围挡等降尘措施;4级以上大风天气,禁止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土地平整后,一周内要进行建植工作,未进行建植工程期间要每天洒水一至两次,如遇4级以上大风天气要及时洒水防尘或加以覆盖。

5.植树树穴所出穴坑土,要加以整理或拍实;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建植,穴坑土要加以覆盖,确保不扬尘。种植完成后,树坑应进行绿化或美化。

6.绿化产生的垃圾应在当天清理干净。

(六)市公安交警部门。

1.对部分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在展览路(光明路-滏河大街路段)、东环立交桥西辅线、明怡街(学院北路-南环路段)实行机动车单行道。

2.加大货运车辆管理,完善货运车辆入市管理办法。凡运输建筑物料和渣土的车辆必须实行密闭运输,保持车体洁净,根据需要,增加夜间警力,禁止货运车辆横穿市区和影响市容。

3.制定黄标车淘汰、限行方案。加强机动车辆报废管理,杜绝车辆超期服役,严格执行报废制度,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尾气超标且治理无效的车辆,执行强制或按有关规定报废。

(七)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政府。

1.负责辖区内堆场扬尘防治。所有煤堆、料堆、灰堆,应采用仓库、储藏罐、防风抑尘墙和整体覆盖等防尘措施。

2.加大辖区示范区内次干道、小街巷道路的吸扫和冲刷,实施高效清洁的清扫作业方式;示范区内的展览路、市委南路、丛台南胡同、城内中街、东环立交桥西侧辅线、怡园街、明怡街路段全部实施机械清扫方式,并保证每天洒水3次以上,每周冲洗3次。

3.有关区(县)政府牵总,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动员辖区各单位、学校、企业、庭院深入开展环境卫生保洁,对示范区内所有楼房楼顶进行彻底清刷,对玻璃幕墙、瓷砖等可冲刷的楼体全部进行清洗。

4.负责辖区示范区内旧城改造等拆迁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控制。机械拆除必须辅以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措施,以抑制扬尘飞散;拆除施工中的土方作业、建筑垃圾管理与运输、工地保洁等应采取建筑扬尘污染防治中规定的相关防尘措施。拆除工程完成后,垃圾渣土应在拆除后3日内清运完毕。风力达4级以上时,应停止拆除作业。

5.负责对示范区内辖区企业单位在用燃煤设施及除尘脱硫设施等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邯钢、邯电、马电、铁西热力站、纵横、裕泰等大型涉气企业派驻驻厂员(每企业派驻2人),对企业实施24小时不间断监管,保证除尘、脱硫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6.负责拆除示范区内所有分散燃煤锅炉及其他燃煤设施,不能拆除的改烧天然气、电、轻质柴油等清洁能源。

7.加大示范区内餐饮业油烟治理力度,取缔所有燃煤大灶,所有餐饮饭店要改燃用液化气或天然气,安装油烟净化器。

8.取缔示范区内次干道、支路、小街巷所有露天炭火烧烤和店外油漆喷涂作业,所有示范区内炭火烧烤改为电烤,烧烤摊点全部入店;油漆喷涂必须在室内进行,并采取相应防挥发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实行网格化管理。

严格实施网格化环保监管机制。建立四级网格:一级网格是各有关区(县)政府行政区域;二级网格是各有关乡(镇)、街道行政区域;三级网格是各有关居委会(村委会)所辖区域;四级网格是重点污染源。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一级环保网格化监管,负责一级网格划分、督导检查和考核工作。各有关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环保网格化监管工作,负责二级、三级、四级网格划分、督导检查和考核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环保网格化监管工作。各有关居委会(村委会)负责本辖区环保网格化监管工作。重点污染源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负责本区域内环保监管工作。

(二)强化督导检查。

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督查制度,与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配合,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各有关区(县)政府示范区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每月制发工作通报,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各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降尘量数据报告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通报各有关区(县)政府。各有关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和联络员,每月5日前将工作开展及问题整改情况报送指挥部办公室汇总整理,上报有关领导。

(三)加大宣传力度。

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组织邯郸广播电视台、邯郸日报社,采取专栏、专刊、专题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示范区综合整治工作,全方位、大力度、多视角地宣传报道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报道先进经验,公开曝光落后典型,跟踪报道整改进度。各有关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下大力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努力营造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

(四)严格考核奖惩。

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方案要求,将各项任务列为各级各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降尘量数据,研究制定与财政挂钩的奖惩政策,并出台《邯郸市主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综合整治奖惩实施细则》,奖优罚劣,定期核算、兑现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奖惩。考核不合格的在年终评优、评先时,实行“一票否决”。对不认真执行上述各项措施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媒体曝光。对群众举报较多且整改不力的,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领导行政责任。对不执行上述各项措施的排污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高限处罚,并暂停审批新建项目,停发排污许可证,情节严重的追究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1.邯郸市主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综合整治

任务分解一览表

2.邯郸市主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综合整治

建筑工地一览表

3.邯郸市主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综合整治

拆迁工地一览表

4.邯郸市主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综合整治

燃煤锅炉一览表

5.邯郸市主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综合整治

各类饭店一览表

6.邯郸市主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综合整治

露天烧烤一览表

附件:附表1大气污染一览表.doc-1

大气示范区附表2-6.xl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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