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善企业房地产抵押贷款登记评估服务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善企业房地产抵押贷款登记评估服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驻衡各金融机构:

为切实减轻企业融资负担,降低企业办理抵押贷款成本,促进全市经济金融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改善企业房地产抵押贷款登记评估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房地产抵押登记收费标准

房管部门对企业非住宅抵押登记按现标准的50%收费;国土部门对企业土地抵押登记按现标准的50%收费,最高每宗土地收费不超过2000元。企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不再收取抵押物登记费。

二、实行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通用共享制度

由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衡水银监分局牵头组织全市各银行机构通过推荐评审确定一批服务质量好、收费低的评估机构,并在新闻媒体公布。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评审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评估机构与企业协商确定,评估结果一年有效,但三年内企业就同一标的物申请评估时,原评估机构应予再次评估,并按首次标准减半收费。经评审确定的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在各银行间通用,同一标的物在有效期内在不同银行间贷款不再重复评估。

三、合理确定抵押物登记的有效期限

根据《担保法》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的规定,抵押物登记的有效期限应随贷款主合同的期限,期间(包括跨年度)不再重新办理登记和评估手续;抵押合同随相应的贷款合同执行完毕而自行终止。

四、加强对房地产抵押登记服务

继续加强和完善房产和土地登记“一站式”综合服务,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间,凡手续齐备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部门要加强对抵押物权属关系及抵押合同的审查,确保抵押行为合法有效,保护双方当事人和第三方的利益。

五、以上规定由市政府纠风办负责监督实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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