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突发事件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廊政办〔2011〕85号
颁布日期:2011-12-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突发事件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廊政办〔201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突发事件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廊坊市突发事件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目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制定依据

二、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报告及确认

(一)监测的主体、内容和对象。

(二)监测报告制度。

(三)市场异常波动分级。

(四)市场异常波动的确认。

三、组织机构、部门分工及指挥系统

(一)组织机构。

(二)部门分工。

(三)指挥系统的启动。

四、应急供应措施

(一)二级预警状态时,采取的措施。

(二)一级预警状态时,采取的措施。

五、应急保障措施

(一)市级食盐储备。

(二)公安、工商、物价部门。

(三)公路部门。

六、其他事项

为保证重大突发事件期间我市食盐市场稳定供应,有效预防和控制市场异常波动,确保人民日常生活需要,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制定依据

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安定人心,维护稳定,将突发事件情况下食盐市场供应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建立突发事件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

食盐市场供应应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测、及时反应、协调联动、处置得力”的基本原则。

本预案是根据国家《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河北省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事件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而制定的。

二、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报告及确认

为及时发现并有效控制市场异常波动,对县(市、区)以上食盐市场进行监测并实行信息报送制度,监测范围和报送时间由市供销社确定。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食盐市场异常波动(以下简称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因突然发生的严重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战争、恐怖袭击或其他事件,在较大范围内引起的食盐抢购,导致食盐在一定时间内供应紧张。

(一)监测的主体、内容和对象。

监测主体:市、县供销合作社负责突发事件食盐市场供应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监测对象:各县(市、区)供销社盐业专营公司在本辖区内选择3—5个经营食盐的重点商场、超市和大型食品批发市场作为监测对象。

监测内容:食盐的需求、供应、销售和价格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收集、汇总、分析监测信息,并准确及时向上级供销社及当地政府提出预警建议。

(二)监测报告制度。

各县(市、区)供销社和列入全市市场异常波动监测预警范围的监测对象,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有关数据及市场情况。监测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区)供销社和各监测点原则上坚持日监测、周报告制度,必要时实行日监测、日报告制度。

(三)市场异常波动分级。

市场异常波动分为两个级别:一级(红色预警)为3个县(市、区)以上地方发生市场异常波动。二级预警(黄色预警)为2个县(市、区)以上地方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市供销社根据市场波动情况负责提出预警的启动、警级的调整和预警解除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实施。

(四)市场异常波动的确认。

发现市场异常波动后,监测点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供销社盐业部门报告,盐业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在2小时内向县(市、区)供销社报告,供销社在第一时间向上级社报告,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经核实确证为二级预警的,市供销社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向各县(市、区)供销社发出二级预警(黄色预警)警报,同时通知廊坊市食盐市场供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经核实确证为一级预警的,市供销社应在核实确证后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各县(市、区)供销社发布一级预警(红色预警)警报,同时通知廊坊市食盐市场供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组织机构、部门分工及指挥系统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突发事件食盐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各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食盐市场供应应急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廊坊市食盐市场供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在市供销社,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参加。

1.廊坊市食盐市场供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在市供销社,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突发事件情况下全市食盐供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和人员如下:

组长:市供销社主任。

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一名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市供销社盐管办、省盐业专营集团公司廊坊分公司、各县(市、区)供销社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根据食盐市场供求状况,判断食盐供应预警状态,提请市政府启动和终止应急供应行动;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下一级政府开展食盐应急供应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

2.廊坊市食盐市场供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供销社盐业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监测食盐市场供应变化动态,向领导小组提出应急行动意见;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预案启动后的实施工作;掌握应急供应工作进度,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领导小组报告食盐购销调存情况;向领导小组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协同有关部门核实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及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等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组办公,下设综合信息组、市场供应组、支持保障组和市场监督组,由市供销社有关科室、省盐业专营集团公司廊坊分公司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组成,履行相应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组工作职责:

综合信息组:承担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综合文字工作,协调办公室各组相关事宜;负责有关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信息传递及文件管理工作。

市场供应组:负责组织和协调食盐的调运、供应和储备食盐投放组织工作。

支持保障组:负责组织和协调食盐调运、供应和储备所需的资金、能源和交通运输工具。

市场监督组:负责监测食盐市场供应情况,协调有关部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部门分工。

1.供销部门:负责所有食盐专营企业食盐购销调存数量的统计,加强对食盐经营者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食盐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食盐市场价格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收集掌握全市及国内外食盐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供求走势,向市政府及领导小组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食盐采购、调拨、销售和存储;负责向市政府和领导小组报告食盐供应事态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盐的建议,负责指导县(市、区)建立完善本区域食盐应急供应预案。

2.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报道食盐供求信息,积极做好舆论引导。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完善市级食盐储备的管理和动用机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动用市级食盐储备建议。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落实市内部署的调拨任务,优先保证在应急状态下食盐运输工作的需要。

4.公安部门:负责维护食盐供应场所治安秩序,防范因食盐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打击破坏食盐市场秩序和哄抢食盐等违法犯罪行为。

5.工商部门:负责维护食盐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借机囤积居奇、欺行霸市、无照经营等扰乱食盐市场经营秩序行为。

6.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拨付食盐应急供应所需资金。

7.物价部门:负责食盐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盐价格违法行为。

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时期开展食盐质量监测工作。

9.交通部门:负责组织运力调度,保证食盐调运的优先需要及运输通畅。

(三)指挥系统的启动。

1.一级预警组织领导体系。市政府批准启动一级预警后,市食盐市场供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办公室人员在预警后1小时内集结到位,立即投入市场供应工作。办公室各职能组启动工作程序,履行相应职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分工积极开展工作。

2.二级预警组织领导体系。市政府批准启动二级预警后,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在预警后1小时内集结到位,立即投入市场供应工作,办公室各职能组启动工作程序,履行相应职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分工积极开展工作。被启动二级预警的县(市、区)食盐市场供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食盐市场供应。

四、应急供应措施

(一)二级预警状态时,采取的措施。

二级预警状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各涉盐部门应密切关注,分析食盐市场供应动态,及时向食盐市场供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信息。有关县(市、区)每天定时向市食盐市场供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食盐市场供应及价格情况。当地商品周转食盐和本地储备食盐库存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2.搞好舆论宣传引导。以各级政府或食盐市场供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或以电视、广播讲话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情况,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

3.增加供应食盐数量。启动应急加工、供应系统,增加加工数量,并组织食盐批发企业积极外采食盐,增加市场投放量。同时要停止各级储备食盐轮换出库,适当增加成品食盐储备,以保证应急供应盐源。

4.实行部分地区重点监控。将三河、霸州、安次等3个地方列为食盐应急供应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监控。各级食盐市场供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联系电话全天24小时开通,随时向市食盐供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食盐库存,市场销售等变化情况,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5.动用各级储备食盐充实市场。按应急供应原则,动用市级储备盐时,由市供销社、发改委、财政局共同制定市级食盐储备动用方案,经请示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供销社向有关县(市、区)下达调拨命令书。各地及有关单位要根据市调拨建议和指令组织好食盐调运,及时配送供应网点。

6.对食盐市场进行全面督查。市食盐市场供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责成专人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对重点地区应急行动要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指导。接到各地紧急报告和求援,有关部门要按指挥部下达指令,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二)一级预警状态时,采取的措施。

进入一级预警状态时,除采取二级预警状态应急措施外,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控制盐源外流。对本区域供应紧张的食盐品种,食盐专营单位一律不得销往外埠。

2.限量供应。采取限供限购措施,限制一次性进货量,对零售点凭零售许可证限量供应;对消费者实行限量购买,一户1公斤;对大型商超、部队、大专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实行定时定量送货,坚决不卖大户,防止不法经销商哄抬盐价、囤积居奇。

3.组织外采盐源。对库存急剧下降,难以保证供应的食盐品种,责成有关部门或有关县(市、区)组成专门采购小组,前往产地采购发运,组织好产销衔接。

4.落实价格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物价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盐价、搭车涨价的违法行为,对典型违法案件予以公开曝光,严肃价格政策,维护市场秩序。

五、应急保障措施

(一)市级食盐储备。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以及市级食盐储备计划,足额安排食盐储备补贴资金,保证两个月3000吨的食盐储备规模,提高应对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要根据市场需求状况以及应对食盐应急状态的需要,合理布局市级食盐储备库点,优化储备品种结构。

(二)公安、工商、物价部门。公安、工商、物价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三)公路部门。公路部门要根据调运方案,建立应急商品快速通道,不得乱设卡进行检查,确保应急食盐运输畅通。要优先安排,及时发运,保障运力。

六、其他事项

(一)市场平息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食盐供应应急机制。

(二)要在半年内,按原储备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食盐。

(三)财政部门对实施应急供应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按预算级次给予资金支持和补偿。

(四)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市食盐市场供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奖励。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本预案规定要求实施食盐应急供应措施的。

2.违抗食盐市场供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供应任务的。

3.承代储单位未经市供销社批准,擅自放销动用市级食盐储备的。

4.应急供应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5.给食盐应急供应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的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报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廊坊市供销合作社备案。

(七)本预案由市供销社负责解释。

(八)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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