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推动全民创业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推动全民创业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办字[2014]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直管镇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促进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张发[2014]2号)精神,着力解决创业无资金、创业无门路的问题,进一步提升金融业服务我市全民创业的能力,经研究,现就我市试点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推动全民创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缓解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户和城乡创业者融资难问题,促进全民创业热情,激发全民创业活力,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服务我市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项创新金融业务,试点期间由政府提供相应政策支持,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现市场化可持续发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市场运作。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自主经营,防范风险。

——风险可控。金融监管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要建立和完善业务管理制度和信息网络平台,规范业务管理,强化风险管控。

——普惠创业。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补贴、风险补偿等相关政策,降低创业者融资成本,普惠创业客户群体。

二、小额贷款保险主要内容

(一)为生产经营小微企业或个人创业提供融资支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支持对象为向试点银行申请小额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我市初创期小微企业、农业种养殖户、城乡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

借款人为个人的,须已在张家口市范围内连续居住3年以上,具有固定的住所;申请贷款的城乡创业者还须拥有张家口市常住户口,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借款人为企业的,应具有1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企业不得有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除具有上述条件外,还必须符合金融机构的贷款规定。

(二)合理确定小额贷款额度。为确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顺利进行,在试点期间,对不同对象的小额贷款借款人规定不同的单户贷款上限:小微企业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30万元(含科技型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户不超过20万元;城乡创业者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三)控制借款人融资成本与贷款期限。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险费两部分组成。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基准利率上浮30%,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伤害险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3%,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借款人实际风险与资信状况实行差别利率(费率)。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中国银监会、保监会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小额贷款采取分期付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或分期还款的方式,最高不超过1年。

(四)明确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试点期间,在自愿基础上由市政府选择若干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的银行及保险机构经办此项业务。参与试点的银行与保险公司根据本实施意见,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借款人为获得贷款,须与银行、保险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保险机构对贷款本金承担保证保险责任。银行与保险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提高效率、优化流程。我市试点金融机构为中国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张家口市商业银行、各县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今后在试点工作基础上逐步扩大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参与面,增加保险覆盖率。

(五)建立银行与保险机构风险共担机制。银行与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贷款银行与保险机构统一暂按2:8的比例分摊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当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借款人未偿还本金,银行追索未果的,即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保险机构应在收到银行索赔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进行理赔。

三、风险控制措施

(一)建立业务专营专管机制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支持的贷款一般没有抵押或反担保,风险相对较高。经办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实行专营专管,建立并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

(二)建立银保联合风险管控机制

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对每笔贷款实行银保共同实地资信调查。银保双方在借款人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实现联合风险管控。对于发生逾期但未构成保险事故的贷款,保险公司有提前介入催收的权利。

(三)建立欠款追偿机制

贷款损失风险发生后,保险公司在按约定比例向银行赔付的同时,可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进行追偿,银行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并协助进行追偿。

(四)建立业务暂停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赔付额/保费收入)达到150%或贷款逾期率达到10%时,相关金融机构应暂停开展此项业务;银监部门要及时对该行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由于银行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而造成信贷风险的,应按银监会案件专项治理的问责要求,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及领导的责任;银行工作人员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明知借款人无还款能力而放贷,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试点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保、拒赔、拖赔等行为,造成该项业务发展受阻及银行无法及时得到理赔的,由监管机构依法对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进行查处。

(五)建立借款人失信行为通报机制

试点银行要将小额贷款发放及欠款信息、借款人失信行为定期向人民银行、工商、财政、工信、商务、农牧、科技等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取消给予借款人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奖励。

四、风险补偿和激励措施

(一)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市政府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提供一定风险保障,支持相关业务的顺利开展。有关部门确定贷款损失后,在一定额度内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比例对试点保险机构给予补偿。

(二)实施借款人保险保费补贴

为有效降低借款人的融资成本,激发创业活力,拓展创业空间,市政府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借款人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支持。试点期间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年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伤害险费率为贷款本金的2.3%,1%保费由个人承担,剩余保费由政府补贴。

(三)完善金融机构激励办法

积极鼓励各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对在服务小微企业和农村种养殖户、城乡创业者工作中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按市政府出台的《张家口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考核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由市金融办、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工信局、商务局、农牧局、科技局、法院、公安局、保险公司、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二)明确职责分工

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办)牵头,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组织推进试点相关工作,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监管统计信息系统,跟踪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落实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市财政局负责参与研究并执行财税支持政策,制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管理办法,做好小额贷款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和管理,会同银监局等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制定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操作方案;银监局负责指导、监督试点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工作,履行风险管理职责,适时进行业务检查;人民银行、市工商局负责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征信等服务,由市金融办牵头建立不良借款人惩戒制度;借款人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要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开展资信调查;司法机关要依法打击骗贷、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利;参加试点的金融机构要针对重点产业开发专项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产品,不断探索创新运作机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行政区域内的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户、城乡创业者参加小额贷款保险试点,并制定出台相关的支持政策。

(三)注重宣传引导

市级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宣传组织力度,普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激发和引导小微企业、农村种养殖户和城乡创业者的创业热情。

(四)强化社会责任

全市银行业及保险业金融机构要把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作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全民创业的重要举措,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努力提升金融创新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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