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禁实”“限粘”工作的通告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禁实”“限粘”工作的通告

齐政发〔2015〕15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437号)和《关于开展“十二五”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2〕2312号)精神,我市在2008年12月31日开始城区“禁实”的基础上,自2013年12月31日起实施了城区“限粘”(即限制使用粘土成分在20%以上的墙体材料)。为加快墙体材料改革步伐,巩固已取得的成果,遏制粘土砖反弹,结合我市墙改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区“禁实”“限粘”工作通告如下:

一、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基础设施(包括围墙、下水井、台阶、通风口等),既有建筑改建、扩建、临时建筑(构筑物)及装饰、装修一律实施“禁实”“限粘”。

二、电力、通讯、给排水、燃气、供热、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一律实施“禁实”“限粘”。

三、严禁生产企业、单位和个人向城区供应、经销、运输实心粘土砖和粘土成分在20%以上的墙体材料产品,并严禁在城区堆放上述墙体材料。

四、为保持历史文化建筑特有风貌,经市文物管理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此类项目的维修及建筑可以使用上述墙体材料。

五、住建、城管、公安、交通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严格审批手续,纠正违规行为,制止上述墙体材料流入城区。

六、国土资源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越界或超量开采、异地取土,并做好土地复垦工作。

七、墙改管理机构按省有关要求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的产量,对违规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国道、省道两侧可视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粘土砖生产企业,要先行关闭,其他企业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实施关停或转产。

八、凡不按规定实施“禁实”“限粘”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受理设计、图审、监理、质监、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九、墙改管理机构加大对墙材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的政策引导、技术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大力发展节能节地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发挥墙材行业协会职能作用,规范行业,加强自律,提升素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健康发展。

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管,确保合格产品供应建筑市场。

十一、住建、发改、规划、国土、财政、质监、环保、税务、交通、城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齐抓共管,系统实施,共同推进“禁实”“限粘”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十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墙改的政策法规,宣传“禁实”“限粘”对节约能源资源,保护耕地和环境、建设生态文明、推动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对墙改工作的认识,把推动和支持墙改工作变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十三、本通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并建立工作协调和督办检查机制,实时与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同时,建立常态化的执法巡查机制,对违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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