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关于创新开办伊春生态旅游景区门票收费权质押贷款意见等2个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伊政办发〔2010〕8号
颁布日期:2010-0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关于创新开办伊春生态旅游景区门票收费权质押贷款意见等2个文件的通知

伊政办发〔2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金融机构,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关于创新开办伊春生态旅游景区门票收费权质押贷款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关于创新开办伊春林区小企业联保贷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九日

关于创新开办伊春生态旅游景区门票

收费权质押贷款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二○一○年一月八日)

为促进全市生态旅游产业快速发展,发挥旅游资源、旅游景区融资载体作用,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扩大景区规模、完善服务配套设施和旅游商品开发的力度,依据《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伊春生态旅游发展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办景区门票收费权质押贷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生态旅游业是伊春市“立市之基,兴市之本,强市之源”,发挥旅游资源、旅游景区融资载体作用,开办景区门票质押贷款,既有利于加快旅游资源全面开发利用,有效助推旅游产业集群发展和提档升级,也有利于金融机构培育和拓展新的信贷增长点。景区门票收费权质押贷款是以景区门票收费权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指景区企业将门票等经营性收入作为质押,以门票收入为还款来源,从银行获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业务。贷款取得的资金用于发展旅游业。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特别是《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为景区门票质押贷款提供了可能。目前,全市生态旅游景区门票收入与收费权价值已有大幅提升,景区门票收入已经形成稳定充足的现金流,开办门票收费权质押贷款条件已经具备。

二、认真组织景区门票收费权质押贷款各环节的实质运作

为确保景区门票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依法合规运作,应切实做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

(一)组织实施质权登记和统一出质

景区门票收费权质押涉及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旅游资源,申办景区应取得国家正式批准文件。申办景区获得国家正式批准并进行质权登记后,还须得到政府出具的同意以旅游门票收费权作质押的正式文件,向金融机构统一出质旅游门票收费权,并确定承贷主体。景区门票收益价值评估采取内部评估方式,由经办银行与承贷主体共同认定。

(二)设定有效的质权实现方式

经办银行与出质人(质押人)签订质押合同,对景区门票收费权质押的实现方式及权利义务关系做出明确规定,明晰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名称、数量、状况,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等,并签订企业代理收费协议及账户监管协议,明确出质人只能在贷款银行开立收入基本账户,所有门票收入均存入此账户。同时,对该账户内的资金使用、账户资金最低限额等做出详细约定。

经办银行要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放贷前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若借款人违约,经办银行立即代为行使收费权并控制该收费账户的资金流出,直至贷款本息偿还完毕。

(三)合理确定贷款用途、额度、期限与利率

旅游景区(出质人)持景区门票收费批文、国家正式批准文件和经办银行所需相关资料向银行申请贷款,经办银行对景区经营状况、资信及财务状况、发展前景、贷款用途和还款来源、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论证,认可后结合景区近几年门票经营情况及门票经营权价值,确定贷款额度与利率。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扩大景区规模、旅游商品开发及餐饮业相关配套服务设施;贷款额度按上年度景区门票年收入的70%核定;贷款利率按贷款期限、资金成本、风险覆盖等原则,由贷款银行与承贷主体协商确定。

三、协调落实相应保障措施

门票收费权质押贷款是在相关法律框架下的探索尝试,目前金融部门尚无可遵循的合规操作流程,中国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将提请市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伊春市生态旅游景区门票收费权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依据《物权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身信贷业务特点,制定旅游景区门票收费权质押贷款的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建立相应的评估、授信办法以及业务激励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门票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顺利开展。

关于创新开办伊春林区小企业联保贷款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二○一○年一月八日)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全民创业精神,切实解决伊春林区木材精深加工、森林食品、旅游服务等小企业及从事林下多种经营经济组织融资难问题,针对其规模小、抵押担保不足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现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小企业联保贷款的业务主体范围

(一)联保贷款。小企业联保贷款指由多个小企业组成联保组并签订合作协议,联合为单个成员提供贷款担保,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时由联保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本意见所指小企业是在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年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组建联保组。联保组本着“自愿组合、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控制风险、共同发展”的原则,单个联保组成员数量以3—5户为宜,联保组合作成员可以在区(局)内组合,也可以跨区(局)联合,从事行业可以为同行业,也可以跨行业组合,但每户企业只能加入一个联保组,联保组成员不能为关联企业。联保组还可以由成员共同出资设立风险基金、设定还款责任和损失风险补偿机制,形成更为紧密的贷款合作组织。

(三)权利和义务。联保组各成员须在同一经办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可以在经办银行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内获得贷款支持。在联保有效期内,联保组成员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联保组成员可自愿退出联保组,但对退出前所发生的债务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一个联保组内,有新成员加入或成员经营规模扩大时,可要求增加授信额度。

二、小企业联保贷款操作程式

(四)授信资质确认。经办银行对联保组成员进行资质确认,内容包括是否具备生产、贸易等合法经营活动资格;是否具有一定规模、产品市场是否看好,现金流和利润是否稳定增长;企业法人信用情况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等。

(五)贷款额度核定。经办银行根据联保组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对内部管理规范的企业采取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方式;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可采取银行与企业共同确认的协商评估方式,并依据评估确定联保组整体授信额度。原则上按不超过联保组净资产的70%额度授信,此比例也可由经办银行与联保组协商确定。

(六)贷款期限和用途。贷款期限原则上为短期贷款,最长不超过一年。贷款采取一次授信、年内可周转使用的方式,不办理展期。贷款主要用于解决企业的流动资金不足,贷款期限与用途也可视小企业联保贷款业务开展和信用情况适时延长和扩大。

(七)贷款利率定价。贷款利率应根据法定基准利率,结合贷款期限、资金成本、风险覆盖等情况,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议价确定。

(八)贷款发放。经办银行在确定联保组提供的申请资料属实、还款来源有保证后,分别与联保组成员及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对借款人发放贷款。

三、联保小企业的信用增级方式

(九)信用信息采集。联保组成员遵循诚信原则,将本企业的资产负债及生产、销售等情况在联保组内予以公开,作为相互合作、担负责任的参考依据。在此基础上,经办银行按时将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信贷数据报送至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用于信用监测与考评,建立联保组信用档案。

(十)信用等级评定。经办银行根据联保组成员历史交易记录、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报告等情况进行定期资信评估,对信用良好的联保组适当增加贷款授信额度,给予利率优惠。

四、小企业联保贷款的政策支持

(十一)服务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和自身业务特点,积极向上申报,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商业化运作模式制定小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建立科学的小企业联保贷款激励和约束机制,不断探索和创新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方式。

(十二)政策扶持。为保证小企业联保贷款业务的有效推进,中国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将报请市政府协调相关部门探索由地方财政出资建立小企业联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以提高贷款安全保障系数和经办银行的积极性。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首届籽瓜节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