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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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7-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全州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现就推进全州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政府补贴等形式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积极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逐步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新机制,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多种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的新格局。
二、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以上;五保对象、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率保持在70%以上。50%以上的城市社区建立养老服务中心(站、所);20%的城市社区建成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或托老所;30%的建制村建成有养老服务功能的综合服务中心;40%的农村福利院改造升级为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在州城建立1所以上示范性老年公寓。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县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依托县市城市社会福利院建立社会化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的行业管理、指导和培训。县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设2-3个工作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岗位人员,所需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县市财政预算。
(二)建设农村社会化养老服务中心
依托农村福利院建设集供养、寄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及其他社会福利功能于一体的农村养老服务中心,逐步推进农村福利院向社会化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县市财政每年给予农村社会化养老服务中心一定的运行经费补助。
(三)健全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1.加快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所)建设。在街道、社区建设一批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或社区托老所,开辟“养老服务热线”、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等信息沟通求助渠道,为居家老人提供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和精神慰藉等服务,承接政府为困难老人购买服务。
2.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一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所)工作人员(不含招聘的家政服务人员)的经费,应按照《中共恩施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区建设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意见》(恩施州发〔2011〕16号)文件的规定列入财政预算;二是对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及政府为困难老人购买服务等经费予以保障。
3.加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招(聘)用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人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实行职业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初次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经费由县市财政承担。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业务。
(四)加大对社会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
1.优先审批项目。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养老服务项目和设施,应予优先立项和审批,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对列入规划(包括已建成)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不得挤占或改变用途。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养老服务场所的,应按照有关拆迁办法给予补偿安置。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政府投资新建的养老服务机构,条件具备的,可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实行民营。公共财政投入且闲置的国有房产,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批准可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
2.加大财政补贴和信贷支持力度。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社会养老机构批准设置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经有关部门审核达到《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合格标准的,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一是对社会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建设补助,新建房屋、床位数达到3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按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房屋改建、床位数达到3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按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二是对社会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营运补助,达到《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合格标准的,每年给予1万元的营运补助,每收住本辖区1名老年人每年给予1000元的奖励。社会创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的,民政部门应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社会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对于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可通过贴息方式予以支持。金融部门应加大对社会创办养老机构信贷支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提供优惠利率。
3.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的养老服务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减免养老服务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减半收取通信费、收视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投资者在核算运行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从年度经营结余中提取收益,其额度应不高于年度经营结余的30%且不超过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原始投入的5%,同时应承担亏损的相应责任。
4.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对外服务。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符合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经审批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多种养老服务。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收费标准按补偿成本原则确定,报同级物价、财政、民政部门核准并备案。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成本适当高于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赢利主要用于设施建设、服务拓展和服务质量提升。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自主确定,实行明码标价。
(五)健全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行机制
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倡导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运作模式,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要探索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逐步实现养老机构管理社会化。以国有资产为投资主体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用于养老服务,严禁改作其他商业用途。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向社会开放,在满足农村五保、城市“三无”老人自愿集中供养的前提下,接收社会老人自费寄养,市场化确定收费标准,报同级物价、财政、民政部门核准。鼓励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兴办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
(六)建立完善高龄老人津贴等制度
各县市根据实际,逐步探索建立普惠制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积极探索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做好新农保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配套。
四、组织保障
州老龄委统筹协调全州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州老龄委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民政部门要制定“十二五”养老服务专项规划,进一步加强城乡公办养老机构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中介组织。财政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建立经费刚性增长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养老保险体系。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医疗服务的支持和指导,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医疗保健服务,积极开办社区老年人家庭病床。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将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机构设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金融部门要积极给予养老服务机构信贷支持。老龄工作机构要积极履行综合协调、参谋助手、监督检查的职责,协调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各县市政府要将养老服务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效衔接,将公办福利机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所)等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机构布局专项规划,明确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规模和进度安排。城市建设要优先安排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所)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或提供相应的场所。
恩施州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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