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贷款抵押登记优化融资环境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贷款抵押登记优化融资环境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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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5-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贷款抵押登记优化融资环境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3〕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抵押人(指有金融需求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下同)融资负担,进一步降低抵押人融资成本,维护良好的融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善融资抵押物的登记、评估及融资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抵押物登记行为。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贷款抵押登记部门不得将抵押物的价值评估作为抵押登记的前置条件。抵押物价值是否评估由抵押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议定。抵押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不评估的,由银行出具不需评估的书面意见后,抵押登记机关应依法直接予以登记;协商评估的,由抵押人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登记机关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评估机构。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按规定进行地价评估,并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以部分宗地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不予受理。规划用于社会公益设施的储备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储备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企业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人按抵押期交纳抵押金额的1%至3%的抵押出让金,按《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45号)执行,并签订抵押土地出让合同。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各自抵押登记的范围,避免出现重复登记。在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时,土地和房管部门应互通信息,防范因虚假登记而引发的产权纠纷和风险。
二、规范行政性服务收费。抵押人在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实施服务及收费,也不得强迫抵押人到指定的机构接受服务及收费。
(一)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应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鄂价费字〔2000〕285号)规定计收标准。
(二)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的,登记费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规定执行。
(三)以其他物品作为抵押物的,凡需履行登记手续的,除有规定可收取证照工本费的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四)抵押权益登记期满,同一抵押人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再收取抵押物登记费用。
三、规范中介机构评估收费。抵押人以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的,资产评估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1〕24号)文件规定的80%标准计收。抵押人以房屋使用权作抵押的,以及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其评估收费应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鄂价费字〔2000〕285号)规定的50%标准收费。同一抵押物委托前次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其收费标准按规定的30%基准标准计收。
四、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循合规收费、以质定价、公开透明、减费让利的原则。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合理收费,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浮利分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
五、简化银行业金融机构抵押贷款流程。抵押人购买抵押物期限未超过一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其交易凭证上标注的价格合理确认其价值,原则上不需重复评估。如一家中介评估机构同时为多家银行入围机构时,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通用其评估报告。信贷业务为银团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协商选择共同入围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避免重复评估现象发生,减轻抵押人融资成本。
六、建立银行业间评估报告的通用共享机制。黄冈市银行业协会每年应组织一次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全市评估中介机构的推荐评审,确定一批服务质量好、收费合理、有信誉的评估机构,优先将其纳入各行准入名单,并在新闻媒体上及时公布。经各银行评审确定的中介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在各银行业间通用;有效期内的同一标的物在不同银行业间贷款不再重复评估。
七、严格中介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一)资产评估机构应按规定到注册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评估机构准入管理中,要优先将银行业金融机构评审确定的优秀评估机构纳入准入名单。在通过推荐评审的评估机构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保各县市区至少有一家评估机构,就近为评估委托人提供评估服务。要加强对中介评估机构的日常评价和年度考评,对故意扩大评估标的范围或虚高估价多收费的评估机构,要一律清退,并及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
八、强化抵押担保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一)人行黄冈市中心支行、黄冈银监分局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监管职责,依法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和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营造良好的融资服务环境。
(二)登记、评估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好各自职责,加强对中介评估机构监督和管理,坚持公正执法,切实维护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三)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登记、中介机构收费的监督和管理,每半年组织一次抽查,全年要开展一次检查,检查报告要及时上报市政府。
九、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服务良好的社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银监和审计部门有权对银行业机构的业务经营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计,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检查,干涉其正常经营和管理。有关职能部门如需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须依法按程序实施。
原黄冈市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办理抵押贷款和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有关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意见》(黄政发〔2004〕22号)文件停止执行。
201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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