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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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14〕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心城区融资性担保业发展,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3〕8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十部门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4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推进全省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函〔2012〕18号)等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多元投资、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积极培育和促进市中心城区担保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在市中心城区培育1家注册资本金过3亿元、3至5家注册资本金过2亿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形成政府积极推动、金融机构支持配合、社会资金广泛参与、布局合理、竞争有序、运行规范的融资性担保服务体系。
二、主要措施
(一)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市政府设立市中心城区担保体系引导基金,以荆州市财通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平台,对在市中心城区注册的实有资本金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且管理规范、制度完善、审慎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参股。政府参股采取竞争性手段,通过公开遴选方式进行,参股比例为25%左右,各区按一定比例进行配套参股。通过政府参股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股,使政府参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达到2亿元以上,培育成为担保龙头,带动中心城区民营融资性担保机构快速发展。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对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担保费率低于2.5%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一定业务补助;对运营效果好、绩效评价优秀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激励性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政策规定免征营业税,实行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优惠政策。民间资本参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因分红派息而产生的所得税,市、区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由财政全额奖励给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过程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条件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登记成本,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同时,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费用。
(三)推进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按照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合作。市、区政府将把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机制及业务开展情况与财政性资金存款及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挂钩。鼓励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沟通协作,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以有效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金融机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要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给予利率优惠,不断降低风险保证金存放比例,逐步取消风险保证金制度。探索建立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风险分担机制。深化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提高担保资源使用效率,力争到2016年,市、区政府参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平均放大倍数达到8倍以上。
(四)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引导、鼓励市中心城区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实体经济融资服务。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合作,不断拓宽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建立以担保业务规模、担保效益、担保费率、代偿损失率、支持实体经济占比等为主要指标的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对政府参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并将其与政府扶持政策挂钩。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和市政府法制办、人行荆州市中心支行、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参加的荆州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部门职责。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管理,改进服务,指导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内控机制建设,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组织开展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权益保护、行业自律等工作,切实推进担保机构自身建设,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三)严格监督管理。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计监督和行业监管,及时掌握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切实防范风险。对政府参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资金账户备案制度,加强账户监管,严控资金流向,防范挪用抽逃资本金、违规担保、违规放贷等行为。市政府将每年对政府参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一次审计。政府参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每月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财务管理运行机制和内控制度。
各县、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建设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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