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5-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州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2015年5月7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5月26日

随州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缓解小额信贷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拓宽金融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领域,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湖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4〕6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59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因地制宜、立足创新、把握规律,破解小额贷款抵押担保难题,推动银行和保险机构互补合作,促进创业创新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切实发挥金融业在“保增长、惠民生、促和谐”上的重要作用。

二、试点原则

(一)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一项创新金融业务,由政府组织发动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依法合规,风险可控。金融机构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风险控制措施,做到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金融风险。

(三)省级统筹,整体推进。在省政府的统筹指导下,市政府制定推进实施方案,全市各县(市、区)为具体试点主体负责落实。

(四)权责明确,快捷便利。明确政府、银行、保险公司、企业四方权责关系,健全合作机制,优化审批流程,切实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三、参与主体

(一)试点金融机构

在随州市设立的各银行分机构及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均可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

(二)支持对象

在随州市注册,经营期2年以上,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行为的合法注册的小微企业,以及新型农村经营组织和种养大户,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支持对象。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

支持对象由试点保险公司与银行共同进行资信调查和审核。

(三)试点范围

随州市各县(市、区)整体试点推进。

四、工作内容

(一)建立政银保合作机制。

参与试点的市级保险公司、市级银行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各县(市、区)可比照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可视本地实际情况,完善补充合作内容。

(二)科学设计贷款品种。

1.贷款期限与额度。运用保证保险支持的小额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在12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户贷款累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种养大户,单户贷款累计不超过50万元。

2.融资成本。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息、保险费两部分组成,不得收取任何中介费用。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基准利率上浮20%,鼓励银行对信用较好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利率给予优惠,支持其经营发展。

保险费率以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或核准的费率为基础,试点期间年费率(包括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率)合计不高于贷款本金的3%。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另行调整或从其规定。

3.风险分担。试点保险公司和银行共同承担贷后管理责任。试点期间,保险公司与银行原则上按照每笔7∶3比例承担贷款本息损失风险,具体分担办法由保险公司与合作银行协商确定。

(三)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1.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市政府出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并由市县两级共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2.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在一个试点年度内,当试点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赔付额/保费收入)达到130%时,停止新增该业务,保险公司继续履行未到期保险合同的赔付责任;对试点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130%后的超赔部分,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不超过80%的比例给予保险公司补偿;对试点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150%后的超赔部分,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全额补偿保险公司。

试点保险公司向试点银行支付超赔的保险赔款后,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工作专班审核确认后及时拨付政府应分担的风险补偿资金。对保险公司当年申请的风险补偿资金,应在当年结算并补偿完毕。

(四)实施保险保障。鼓励贷款企业实际控制人或贷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附属险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借款人,受益人为银行;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借款人无法按合同约定还款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将保险赔款优先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的银行贷款。

(五)奖励支持措施。对于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市政府在评先评优、财政性资金存放、推进政银保合作、推广运用金融创新产品服务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五、风险控制

(一)银保风险管控机制。试点保险公司和银行对相关小额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对每笔贷款实行独立资信调查。银保双方在借款人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实现联合风险管控。

(二)银保审核机制。保证保险小额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应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各自独立实施,银行和保险公司有一方否决的,贷款不得发放。

(三)欠款追偿机制。保证保险小额贷款损失风险发生后,保险公司在按约定比例向银行赔付的同时,保险公司与银行共同采取措施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并对追偿回来的全部金额按合同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对有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由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追偿工作。

(四)业务暂停机制。在一个试点年度内,当试点保险公司承保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达到130%或对应贷款逾期率达到10%时,该试点保险公司应暂停开展此项业务,由市政府会同金融管理机构对该项业务进行专项调查。对试点银行疏于管理或违规故意放贷造成信贷风险的,或试点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存在拒赔、拖赔等行为的,由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按照规定予以查处。

(五)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试点银行要将保证保险小额贷款发放及欠款信息、借款人失信行为及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同时,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各个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一是将欠款信息和名单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对恶意逃债的个人与企业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二是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小额贷款诉讼依法尽快处理,对借款人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侦办,依法追求其刑事责任。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金融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人行随州中支行、随州银监分局、市保险协会及试点先行承保机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随州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对全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并成立工作专班,各县(市、区)指定专人与工作专班进行沟通配合协调。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组织推进试点相关工作,协调制定试点工作制度办法,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并负责向省金融办报送试点工作情况和相关统计数据,协调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人行随州中支行负责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征信等服务,将借款人的逾期记录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随州银监分局、市保险协会负责指导、监督试点金融机构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履行风险管理职责,适时开展业务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并指导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落实国家关于信贷支农支小的奖励与风险补偿政策;市经信委、市农业局负责做好政策宣传,组织企业参与。各银行机构与保险机构要做好工作进展情况与数据统计。

(三)加强宣传引导。参与试点的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要大力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宣传,普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知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激发和引导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和小微企业的创业发展热情。

(四)强化社会责任。参加试点工作的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要把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作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履行社会责任、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实现业务转型升级的重要任务,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努力提升金融创新和服务社会能力。

本方案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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