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襄政办发〔2015〕21号 ---|--- 颁布日期:2015-05-27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襄政办发〔2015〕21号 |
|---|---|
| 颁布日期:2015-05-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法定量化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4〕13号)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县(市)和城区(含襄城区、樊城区、襄州区、高新区和东津新区)社会救助标准(含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进行调整。调整后标准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城区480元/月,老河口市、枣阳市、宜城市430元/月,南漳县、谷城县、保康县410元/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城区300元/月,老河口市、枣阳市、宜城市、南漳县、谷城县280元/月,保康县220元/月。
(三)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城区680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4700元/年),老河口市、枣阳市、宜城市、南漳县、谷城县610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4100元/年),保康县470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3300元/年)。
分散供养标准:城区470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3200元/年),老河口市、枣阳市、宜城市、南漳县、谷城县410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2900元/年),保康县330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2300元/年)。
各地要严格执行新的社会救助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统筹安排好专项资金,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确保调整标准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调整社会救助标准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
调整后的社会救助标准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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