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襄政办发〔2015〕21号
颁布日期:2015-05-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法定量化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4〕13号)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县(市)和城区(含襄城区、樊城区、襄州区、高新区和东津新区)社会救助标准(含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进行调整。调整后标准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城区480元/月,老河口市、枣阳市、宜城市430元/月,南漳县、谷城县、保康县410元/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城区300元/月,老河口市、枣阳市、宜城市、南漳县、谷城县280元/月,保康县220元/月。

(三)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城区680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4700元/年),老河口市、枣阳市、宜城市、南漳县、谷城县610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4100元/年),保康县470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3300元/年)。

分散供养标准:城区470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3200元/年),老河口市、枣阳市、宜城市、南漳县、谷城县410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2900元/年),保康县3300元/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2300元/年)。

各地要严格执行新的社会救助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统筹安排好专项资金,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确保调整标准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调整社会救助标准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

调整后的社会救助标准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2015年5月27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首届籽瓜节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