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襄政办函〔2015〕57号
颁布日期:2015-11-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襄政办函〔2015〕57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24日

襄阳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推进环境监管执法法治化,确保环境监管全覆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46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以市、县(市)区、开发区、乡镇(办事处)、村(社区)为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在全市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四级网格环境监管体系,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环境监管全覆盖,确保全市环境安全。

二、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根据全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建立完善市、县(市)区、开发区、乡镇(办事处)、村(社区)四级网格环境监管体系。

(一)网格划分及职责

1.一级网格:在全市行政区域建立环境监管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襄阳市人民政府。

具体职责:

一是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二、三、四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责任人履职;

二是负责及时查处本级管辖的环境违法行为,按要求公开本级管辖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三是督导各地及部门按照《襄阳市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襄政发〔2015〕16号)规定,严格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加强对下级网格的巡查、抽查、督查,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及时督促属地查处或者直接查处。

2.二级网格:各县(市)区、开发区分别为一个二级网格,各辖区内的工业园区(开发区)以及大型企业、重污染企业集中区、自然保护区及旅游区、饮用水源地、生态脆弱区域等需要重点防控的区域,独立划分特定网格,纳入县(市)区环境监管二级网格。责任主体分别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具体职责:

一是负责指导三、四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责任人履职,依法全面履行本级网格监管职责,及时填报网格化监管的相关信息;

二是承担本辖区日常环境监管执法任务,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排查工矿企业、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地区的环境安全隐患,按要求公开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

三是督导属地政府、管委会及部门按照《襄阳市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襄政发〔2015〕16号)规定,严格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加强网格巡查、抽查、督查,全面排查问题,督促整改隐患,加强执法联动,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

3.三级网格:在二级网格行政区划内,以所辖的乡镇(办事处)为单元划分若干三级网格区域,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具体职责:

一是负责指导四级网格的建立、运行和责任人履职,配合二级网格全面排查工矿企业、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地区的环境安全隐患,认真调查、报告并协助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及时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相关信息;

二是按照《襄阳市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襄政发〔2015〕16号),积极发挥辖区相关机构的作用,组织本单位和辖区居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对畜禽水产养殖、农业面源污染、秸秆焚烧、垃圾焚烧等环境污染问题及时巡查、监督和制止,并向二级网格报告。积极调处环境信访投诉和污染纠纷,办理上级网格督办事项。

4.四级网格:在三级网格行政区划内,以所辖的村(社区)为单元划分若干四级网格区域,责任主体为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具体职责:

一是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隐患等进行全面排查,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上报。积极调处环境信访投诉和污染纠纷,协助办理上级网格督办事项;

二是及时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相关信息。

(二)网格管理要求

1.实行“五定”监管,实现“四清”目标。对网格内所有污染源实行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的“五定”监管,实现辖区清、人员清、职责清、污染底数清的“四清”目标。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各级网格之间建立明确的责任考核体系,明确工作目标和奖惩措施。各级网格内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

3.构建环境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级网格化环境监管数据库,加强信息资料共享。充分借助社会管理系统平台,运用视频监控等现代化手段,推进精细化、数字化管理。

(三)网格运行方式

1.巡查。网格责任人员要对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和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2.查处。网格责任主体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依法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移送单位。对需多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同级政府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反馈。做好上下级网格责任主体间的信息沟通。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按要求进行公开。

4.监督。网格监管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社会舆论监督;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5.评价。各级网格每半年对本级及下级网格化运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三、实施步骤

(一)体系建立阶段(2015年11月底前)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部门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及时安排部署,做好调查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完成网格划分,具体明确各乡镇(办事处)、村(社区)、各部门的网格区域、责任人、工作职责等。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网格划分方案于11月30日前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开。

(二)制度完善阶段(2015年12月底前)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部门要配套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各级网格主体责任,完善责任考评体系。细化巡查报告、调查处理、沟通反馈等工作要求,优化工作流程。建立完善污染源监管信息系统,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健全监管档案,明确差别化监管措施和要求。各地、各部门网格化监管工作制度建设及推进落实情况于12月20日前报市政府。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1月起)

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正式运行。各级网格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开展环境监管工作,确保辖区环境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推进落实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市环委会办公室(市环保局)负责一级网格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具体负责机构,加强本地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组织、指导、督办、协调等各项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襄阳市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襄政发〔2015〕16号),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全面推进网格监管工作落实。

(二)完善机制建设。上下级网格间要建立高效的工作督办、情况报告、信息反馈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执法和信息公开等长效工作机制。要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严格考评问责。市政府将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运行和考核情况纳入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不依法履职、不当履职、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相关单位、部门严格进行问责。对因失职渎职引发重特大环境事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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