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宜昌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宜昌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宜府办发[2010]0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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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转发《宜昌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人行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宜昌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七日
宜昌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人行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充分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扩大就业再就业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创业促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98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武银〔200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下称小额担保贷款):
(一)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三)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
(四)当年新招用的就业再就业人员(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失地农民、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在本市及县市区进行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等)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超过100人的企业当年新招用就业再就业人员可放宽到现有企业在职职工的15%以上;
(五)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且不属于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
二、贷款申请及资格审查
(一)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当填写《宜昌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附件1,下称《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向工商注册登记地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认定;其中工商注册登记地为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的企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地为各县、市(含夷陵区,下同)的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认定;
(二)企业申请认定资格时,需提交《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副本;
3、贷款申请书;
4、当年新招用的就业再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湖北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军人复员证》、《高等院校毕业证》等证明材料;
5、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6、企业与新招用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企业盖章);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宜昌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持证人员认定证明》(附件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部门的审查认定工作,应当自收到贷款申请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贷款发放
(一)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凭上述手续和资料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下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在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同意发放贷款的应当在贷款合同中加盖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专用章,单独设置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台帐备查,并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二)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三)小额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在最高贷款额度内合理确定贷款数额,并在《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上载明。
(四)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联合会审后,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五)小额担保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借款企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协商确定。
四、贴息补助
(一)贷款贴息
1、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基准利率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由中央财政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所在地财政各承担25%(上浮利率部分不予贴息,展期不贴息);其中,工商注册地在本市城区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地方财政承担贴息部分分别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承担50%。贴息额度,按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累计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计算(不得超过核定的最高限额)。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小额担保贷款期满并正常还本付息后,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银行业金融机构签注贷款金额和期限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2)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复印件;
(3)在小额担保贷款期间和到期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还本付息的所有凭证;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经审核确认,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至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手续费补助申请
1、对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所在地财政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当期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其中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工商注册地为宜昌市城区的,手续费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承担50%。
2、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0日内,上个季度内有到期小额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手续费补助申请,并填报《宜昌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还本付息清册》(附件4)和《宜昌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手续费补助审批表》(附件5)。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经审核确认,将手续费补助拨付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贷款损失补偿
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发生的呆坏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其中,中央财政补偿5%,地方同级财政补偿5%。
五、监督管理
(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支行要对当地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和手续费补助资金的审核工作,加强监督检查,按规定及时拨付各项资金。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就业再就业人员的认定。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5日内,向各级人民银行、市及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宜昌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及贴息情况统计表》(附件3,下称《统计表》)。各县(市)财政部门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将《统计表》汇总后报送至省级财政部门。
(五)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借款企业,将予以追回财政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8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
1.宜昌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略)
2.宜昌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持证人员认定证明(略)
3.宜昌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及贴息情况统计表(略)
4.宜昌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还本付息清册(略)
5.宜昌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手续费补助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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