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共湖南省娄底市委办公室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娄办发〔2014〕13号)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党委、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娄底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

娄底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责任,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湘政发〔1990〕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从事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相关人员。

(三)村(居)支部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影响森林防火工作管理秩序和效能,贻误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追究责任的活动。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实行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权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管理权限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或问责处理。

党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问责处理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六条党政主要领导对森林防火工作按“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履行职责,即“党委书记负主要领导责任、行政首长负主要工作责任”。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有森林防火工作责任的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各县市区、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森林防火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森林防火工作部署,层层签订森林防火五包责任状(县级领导包乡、乡级领导包村、村级负责人包组、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包重点区域、护林员包山头地块),落实森林防火预防、扑救和群防群治工作措施。

(二)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三)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群防群治工作经费(包括宣传经费、护林员经费、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经费、扑救经费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储备必要的扑火物资。根据实际需要,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重点林区新化县、双峰县、涟源市配备不少于200万元扑火物资,非重点林区冷水江市、娄星区、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配备不少于100万元扑火物资,乡级配备应逐年达到不少于50万元扑火物资。

(四)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方针,组织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森林防火、扑火基本知识,提高全民保护森林资源意识。

(五)实施森林防火监督,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制定本辖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健全防火值班、领导带班制度,及时组织、协调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发生火情,要快速出动。村(居)负责人要立即赶到现场;乡镇(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党政分管领导1小时内、主要领导2小时内赶到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县市区党政分管领导6小时内、主要领导12小时内赶到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确保“打早、打小、打了”。

(七)建立健全护林组织,充分发挥护林员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作用。县级财政要建立护林员专项补助制度,重点保障护林员经费。建立督促检查和考核激励机制,确保护林员巡查看守责任落实到位。

(八)建立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重点林区新化县、双峰县、涟源市要组建50人以上,非重点林区冷水江市、娄星区、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要组建30人以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乡镇(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要组建30人以上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要加强队伍培训演练工作,提高森林消防队伍的扑救能力。

(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进入森林防火期后,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气候变化和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及时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设立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严查火种上山,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八条村(居)委员会森林防火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森林防火村规民约和“村民联防联保”制度,配备好护林员,制定和落实好野外火源管控措施,落实好村民与林地、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的森林防火责任,确保村(居委会)内实现“五清”(清地边、清林边、清坟边、清矿边、清隔离带内的可燃物)。

(二)加强对易引发森林火灾特殊人群的管理,制定监管制度,落实监管措施。

(三)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协助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条村(居)委员会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未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对村(居)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造成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按森林火灾损失情况分档次对村(居)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实施责任追究:

(一)一次受害森林面积15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全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责令村(居)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写出书面检查。

(二)一次受害森林面积100亩以上200亩以下的,村(居)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引咎辞职。

(三)一次受害森林面积200亩以上300亩以下的,责令村(居)党支部书记辞职,建议村(居)委会主任辞职。

(四)一次受害森林面积300亩以上的,或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给予村(居)党支部书记免职处理,并建议依法罢免村(居)委会主任职务。

第十条乡镇(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造成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按森林火灾损失情况分档次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一)一次受害森林面积100亩以上300亩以下的,或1小时内分管领导、2小时内党政主要领导非因工作原因未赶到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的,责令党政主要领导公开道歉,给予分管领导警告处分。

(二)一次受害森林面积30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或持续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给予党政主要领导警告处分、分管领导记过处分。

(三)一次受害森林面积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或持续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或造成2人以上轻伤的,给予党政主要领导记过处分、分管领导记大过处分。

(四)一次受害森林面积1000亩以上1500亩以下的,或持续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或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的,给予党政主要领导记大过处分,分管领导引咎辞职。

(五)一次受害森林面积1500亩以上2000亩以下的,或持续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或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的,党政主要领导引咎辞职,责令分管领导辞职。

(六)一次受害森林面积2000亩以上3000亩以下的,或持续7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或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责令党政主要领导辞职,给予分管领导免职处理。

(七)一次受害森林面积3000亩以上的,或超过72小时以上尚未扑灭明火的,或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或造成10人以上重伤的,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免职处理、分管领导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县市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造成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按森林火灾损失情况分档次对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一)一次受害森林面积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或分管领导6小时内非因工作原因未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的,或持续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或造成1人死亡的,或造成2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的,或年度内辖区森林火灾受害率达到0.5‰的,或森林火灾次数每万公顷达到1.5次的,给予分管领导警告处分。

(二)一次受害森林面积1000亩以上1500亩以下的,或主要领导非因工作原因12小时内未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的,或持续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或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年度内辖区森林火灾受害率达到0.8‰的,或森林火灾次数每万公顷达到2次的,给予主要领导警告处分、分管领导记过处分。

(三)一次受害森林面积1500亩以上2000亩以下的,或持续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或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重伤的,或年度内辖区森林火灾受害率达到1‰的,或森林火灾次数每万公顷达到3次的,给予主要领导记过处分、分管领导记大过处分。

(四)一次受害森林面积2000亩以上3000亩以下的,或持续7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或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15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的,或年度内辖区森林火灾受害率达到1.2‰的,或森林火灾次数每万公顷达到4次以上的,给予主要领导记大过处分,分管领导引咎辞职。

(五)一次受害森林面积3000亩以上4500亩以下的,或持续96小时以上尚未扑灭明火的,或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的,主要领导引咎辞职,责令分管领导辞职。

(六)一次受害森林面积4500亩以上但尚未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等级的,或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或造成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责令主要领导辞职,给予分管领导免职处理。

(七)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给予主要领导免职处理、分管领导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其林业主管部门不认真履行《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有关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或者问责处理。处分等级和层次比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六)涉嫌玩忽职守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五条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加大对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处理。地方公安派出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主动参与对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在第一时间赶赴火灾现场,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收集证据,移交森林公安机关处理。对有警不接、接警不处、有案不立(受)、立(受)案不查的,以及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森林火灾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对森林防火工作不力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和有权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有关责任人员在被调查、处理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森林防火工作责任人员对行政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年度”是指森林防火责任书签订年度。

第十九条有关单位领导或分管工作变更的,在考核年度内,按任职或分管期间实际发生的森林火灾情况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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