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潭政办发〔2009〕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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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9〕25号
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一日
湘潭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实施办法(试行)
实行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是为了增强人们爱绿护绿意识,提高市民爱绿护绿的自觉性,有效保护和改善市民的居住环境;是发动全社会力量,搞好城市绿化美化建设,提高全民绿化意识,巩固发展绿化成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绿地认建认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经申请认定,自愿负责一定面积的公共绿地(含公园、广场绿地等)、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和风景林地、居住区绿地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养护,并自行承担建设、养护费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认建、认养证书的活动。
一、绿地认建认养原则和方法
(一)认建认养绿地实行自愿承担、自行选择、自负费用认建认养的原则。
(二)对认建认养绿地实行协议管理的方法,即对自愿申请认建、认养绿地的单位和个人,经向市城市绿化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同意认建、认养的,认建者或认养者选择认建、认养的绿地,与绿地产权(管理)单位签订认建、认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共同遵守。
(三)认建认养的绿地及其树木的产权不作变更,仍归原产权单位所有。
二、绿地认建认养的范围与形式
(一)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和风景林地、居住区绿地以及古树名木均可以由单位和个人认建、认养。
(二)认建、认养的绿地或古树名木由市城市绿化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范围,标列名称,供认建、认养者选择。认建、认养的绿地要完整,边界要清晰。
(三)整块绿地、整条道路绿化原则上不能分割认建认养,建设、养护工作量较大的可以由几个单位共同认建认养。
(四)绿地认建、认养的形式。一是由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直接负责绿地建设、养护、保洁和管理工作,并监护树木花草及设施不受破坏;二是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委托专业绿化部门进行建设或养护管理。认养古树名木的一律按第二种形式办理。
(五)提倡全社会参与绿化活动,鼓励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通过资助、捐赠方式支持城市绿化建设。
(六)学生参与绿地认养活动以学校或班级、共青团或少先队集体名义进行。
三、绿地认建、认养的标准与期限
(一)认建绿地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报建手续,按湘潭市城市绿地建设规范进行建设。
(二)认养绿地的养护标准按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要求执行。
(三)绿地认养的期限一般为3年,最低不得少于1年,期满可以续养。
(四)认建绿地的建设费用,依据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工程预算等确定。采取委托管养形式认养绿地的养护费用,由双方参照《湖南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标准(试行)》(湘建城〔2007〕124号)协商确定。
四、认建、认养者的权利和责任
(一)权利
1.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建、认养绿地及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认建、认养证书。
2.认建、认养绿地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认养古树名木的可以在绿地内或古树名木上设立标志牌。标志牌的规格、式样由市城市绿化办公室统一确定。
3.认建绿地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享有绿地的冠名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责任
1.认建、认养期间,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应认真履行协议,对所负责的绿地认真做好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委托专业绿化部门建设、养护的,认建、认养者应按双方协议的约定提供建、管、养经费。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建、认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2.认养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养的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及商业广告牌,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和功能。
3.认建、认养的单位或个人如因人力、财力或其它原因,需要解除认建、认养协议的,须提前30日向绿地产权(管理)单位提出解除;认建、认养绿地和古树名木达不到要求的,绿地产权(管理)单位可按认建、认养协议的约定,终止协议。解除协议或终止协议的,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市绿化办公室报告,市城市绿化办公室撤销认建、认养标志或冠名,另行安排认建、认养的单位或个人。
五、认建、认养报名时间、地点
为积极宣传“3•12”全民义务植树节,认建、认养报名和协议的签订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认建、认养报名地点为市城市绿化办公室。
六、认建、认养组织宣传
绿地认建、认养工作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进行。对认建、认养绿地及古树名木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认建、认养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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