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及周边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集中整治的通告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及周边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集中整治的通告
|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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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8-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及周边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集中整治的通告
益政通〔2012〕5号
为加强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及周边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确保市场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2年9月1日到2013年3月31日对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及周边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开展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经营户应当在市场内指定摊位经营,并按照“门前三包”规定自备垃圾容器,保持场内卫生;整齐有序摆放商品,禁止乱吊乱挂、乱堆乱放、乱泼乱倒。
二、市场内食品经营者必须做到证照齐全,并在摊位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人员健康证,以及记载有商品品名、价格、计量单位等内容的公告牌。消费者索取销售凭证时,经营者应依法提供;可建立追溯系统的,经营者应按照规定提供可追溯的销售凭证,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三、严禁临街宰杀活禽。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下的农贸市场,严禁场内现场宰杀活禽;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农贸市场,应当设立活禽宰杀区,并与其它商品销售区严格分隔。
四、每天7时至18时,农贸市场周边100米范围内的车行道和人行道上严禁停放任何车辆;违者,由交警部门依法处罚并拖离。设有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的市场,所有车辆必须按市场管理方的要求有序停放。
五、市场内过道、公厕等公共区域应当保持干净整洁。市场管理单位应当对市场实行市场化清扫保洁,并配足环卫保洁人员。
六、市场外延100米范围内小区、村(居)民住宅区、商业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必须达到《益阳市创卫美家园庭院市容和环境卫生达标标准》,“八小”门店必须达到《益阳市城区食品“三小”及公共场所“五小”行业卫生标准》。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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