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3〕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

张家界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落实基层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进一步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防工作考核,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区县人民政府开展消防工作考核;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消防工作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综治办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市政府考核工作组,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考核工作组每年1月底前对各区县人民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3个部分和15个项目。

第七条考核工作实行自评和实地检查相结合,市政府考核工作组结合各区县上报市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自评报告,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并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在有关分值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考核工作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在实地检查1个月前下发。

第八条区县人民政府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区县人民政府考核结果作为评选消防工作先进区县的依据。

第九条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的综合绩效考核范畴,并交由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区县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附件

区县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火灾

预防

(30分)

消防

安全

源头

管控

7分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2分)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2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机构依法查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防工程市场不良行为,并定期上报上级主管部门。(2分)

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消防产品监管职责。(1分)

火灾

隐患

排查

整治

8分

落实“打非治违”主体责任,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查封、取缔未经消防行政许可的非法生产经营场所和严重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危爆物品从业单位。(1分)

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和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2分)

各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本系统内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报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1分)

制订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督促落实整改措施。(1分)

各级政府按权限决定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等事项,督促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到位。(2分)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完善,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1分)

火灾

高危

单位

监管

3分

从严管理火灾高危单位,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落实到位。(1分)

火灾高危单位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估。(1分)

相关部门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引导火灾高危单位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险。(1分)

建设工程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

2分

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1分)

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要求。(1分)

消防

宣传

教育

培训

10分

制订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规划或年度计划。(2分)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景区、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1分)

在当地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开设固定消防宣传栏目,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1分)

中小学、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1分)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2分)

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加强志愿消防队伍建设。(1分)

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职业工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2分)

消防

安全

基础

(30分)

消防

政策

体系

4分

针对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依法制定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2分)

存在区域性火灾隐患的城市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或规定。(2分)

消防科研和信息化

4分

区县政府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1分)

按规划完成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任务。(3分)

公共

消防

设施

8分

区县政府和建制镇政府按照要求完成本辖区消防规划,并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4分)

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与市政道路、供水管网公共设施同步建设,满足灭火救援的需要。(4分)

多种

形式

消防

队伍

4分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3分)

按照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和《湖南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湘财行〔2006〕30号)要求,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项保障。(1分)

灭火

应急

救援

10分

按要求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1分)

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健全,预案完善,定期演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充足。(2分)

完成《张家界市消防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规定的消防站和消防装备建设任务。(3分)

消防装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分)

区县政府组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每半年开展1次消防联合实战演练。(2分)

消防

安全

责任

(40分)

政府

领导

责任

14分

各级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3分)

各级政府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2分)

各级政府定期督导检查消防工作,每年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3分)

各级政府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2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行政村(社区)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3分)

建立并落实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1分)

部门

监管

责任

12分

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2分)

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5分)

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2分)

公安机关每半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消防安全形势,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3分)

单位

主体

责任

5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达标。(1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3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管理员职责明确,责任落实。(1分)

经费

保障

5分

各级政府保障本级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4分)

区县政府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经费中安排资金作为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维保经费。(1分)

责任追究

4分

建立并严格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4分)

备注

1.每发生一起较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6分;

2.每发生一起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

3.发生特别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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