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实施意见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健全我市社会保障援助体系,确保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省物价局等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湖南省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湘价综〔2010〕172号)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原则
在对现行低收入群体实施最低保障政策和各项援助措施的基础上,当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持续大幅度上涨、低收入群体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加时,通过实施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及时向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确保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作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补充,并与之衔接,共同构成低收入群体生活保障体系。
二、补贴对象
(一)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户;
(二)市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低收入群体。
三、联动机制的运行条件
(一)启动条件。连续3个月,每月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涨幅超过3%,即启动价格临时补贴。
(二)停止条件。连续3个月,每月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涨幅回落到3%以内,即停止对低收入群体的价格临时补贴。在物价上涨期间,已经按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相应提高了城乡低保保障标准、补助水平和五保供养标准的地方,可暂停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四、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以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为原则,具体由市、县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民政、统计部门根据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情况,并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拿出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五、补贴资金来源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通过上级补助、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结余和价格调节基金统筹解决。
六、发放办法
价格临时补贴由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批准的补贴对象人数和标准,将补贴资金按月下拨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到补贴对象。
七、工作职责
(一)物价部门:根据国家统计局株洲调查队发布的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商民政、财政部门及时提请政府启动或停止实施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会同民政、财政部门将价格临时补贴方案、补贴执行情况上报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
(二)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提供补贴对象的基础数据,做好价格临时补贴的组织发放工作。
(三)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补贴资金及上级补助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落实到位。
(四)国家统计局株洲调查队:按月测算、编制株洲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及对低收入群体生活支出影响等相关数据,及时报告市政府并通报市物价、财政、民政部门。
八、施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