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用储油罐作为抵押物可否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苏工商合〔2011〕320号
颁布日期:2011-08-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企业用储油罐作为抵押物可否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用储油罐作为抵押物可否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请示》(宁工商合〔2011〕6号)收悉。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请示,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地等地上定着物。由于该储油罐为固定于地面、不能移动的大型的立式钢制成品油储罐,因此该固定储油罐不属于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范围。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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