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善企业房地产抵押贷款登记评估服务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常政办发〔2009〕90号
颁布日期:2009-07-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善企业房地产抵押贷款登记评估服务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9〕9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应对当前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切实减轻企业融资负担,现就改善企业房地产抵押贷款登记评估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房地产抵押登记收费标准

房管部门对企业非住宅抵押登记按每件330元收费;国土部门对企业土地抵押登记和企业土地抵押交易服务按现行省定标准的50%收费。

二、降低房地产中介评估收费标准

中介机构评估用于抵押的房地产项目按现行省定标准的25%收费。同一标的物超出有效期仍由同一评估公司重新评估的,在按现行省定标准25%收费的基础上,再下降50%。

三、实行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通用共享制度

由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组织全市各银行机构通过推荐评审确定一批服务质量好、实际收费低的评估机构。对评审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公告公示,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评审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评审确定的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在各银行间通用,同一标的物在有效期内在不同银行间贷款不再重复评估。坚持自愿评估的原则,凡抵押双方当事人对抵押物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或经市场拍卖确认价值的房地产,其抵押物可以不予评估。

四、合理确定抵押物登记的有效期限

根据《担保法》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的规定,继续实行抵押物登记的有效期限应随贷款主合同的期限的做法,期间(包括跨年度)不再重新办理登记和评估手续;抵押合同随相应的贷款合同执行完毕而自行终止。

五、减少服务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市、区二级国土管理部门继续在同级行政服务中心及房地产市场设立土地登记“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使房地产抵押登记在同一场所受理,减少办事环节,取消“企业土地抵押鉴证环节”,凡手续齐备的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金坛、溧阳市可比照执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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