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试点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试点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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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0-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试点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3〕23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相关金融机构:
《无锡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试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1日
无锡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试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保险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一项保险业务。当借款人因故不能如期还款时,保险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条为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化解企业联保连带风险,充分发挥保险业控制和分散风险的功能,推动保险机构与银行机构合作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采用“政府推动、银保合作、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
第二章经营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涉银行机构为驻无锡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涉保险机构:
(一)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选择一批保险机构共同组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营中心(以下简称专营中心)。
(二)在充分发挥专营中心业务主渠道作用的同时,鼓励驻锡各保险机构按照自愿原则与银行机构合作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
第三章服务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象为向银行申请小额贷款的各类小微企业,以及符合借款条件的自然人。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七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为企业的,应具有1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须承担无限担保责任,企业没有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二)借款人为自然人的,须在无锡市范围内连续居住满3年以上,具有固定的住所,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三)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流动资金需要,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
(四)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章主要产品
第八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涉及的产品主要包括:各商业银行针对小微企业推出的各类小额信贷产品;各保险机构针对小额贷款履约风险推出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两个保险产品。
第九条借款人投保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时,应同时投保借款人意外伤害险,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在办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后,借款人原则上无需再提供抵押或担保。
第十条借款人融资成本由银行贷款利率、保证保险费率及借款人意外伤害险费率三部分组成。保证保险费率和借款人意外伤害险费率合计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5%。
各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在试点顺利、业务覆盖面不断扩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逐步降低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降低借款人融资成本。
第五章经营机制
第十一条专营专管机制。专营中心实行独立运作、独立核算,对贷款本金承担保证保险责任,负责与银行、借款人联系沟通,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办理及统计、信息收集与发布等;有独立调查、审核、审批及否决权;对于发生逾期但未构成保险事故的贷款,专营中心有提前介入催收的权利。
第十二条联合风险管控机制。合作银行与专营中心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双方在借款人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实现联合风险管控。
第十三条风险分担机制。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借款人无法按约定还款时,专营中心与贷款银行按7︰3的比例分摊贷款本金损失。
第十四条快速理赔机制。当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借款人未偿还本金,银行追索未果的,即可向专营中心提出索赔,专营中心应在收到银行索赔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进行理赔。
第十五条欠款追偿机制。贷款损失风险发生后,专营中心在按约定比例向银行赔付的同时,可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进行追偿,银行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对有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可提请司法机构依法严厉打击,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追偿欠款。
第十六条业务叫停机制。如单个合作银行的保证保险小额贷款不良率超过5%,该银行应立即叫停此项业务;专营中心当年赔付超出当年实收保费150%,应立即停止开办新业务。
第六章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鼓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扶持政策,市政府根据试点情况另行出台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鼓励包括农业银行无锡科技支行、江苏银行无锡科技支行在内的各类银行积极参与试点工作,扩大对小微企业的贷款规模,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可优先推荐申报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对于积极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能有效控制风险、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及保险机构,市政府“金融工作奖”评选将给予加分。
第七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试点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市保险协会等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做好业务试点总协调,及时了解掌握新情况,帮助金融机构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外部环境,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二)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加强风险管控和业务指导,确保健康有序开展试点工作。
(三)市保险协会协调试点保险机构牵头制定专营中心设立方案,并与各商业银行积极沟通形成银保合作框架协议,有关方案与协议报市政府金融办同意后发布实施。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鼓励保险机构与监管评级达到AAA级、贷款不良率低于4%的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合作开展本业务。
第二十二条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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