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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省城乡低保提标指导标准和《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50元、270元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370元、305元,自201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对象信息公开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存折发放管理规定,确保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落实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调整方案,积极筹措和安排城乡低保提标所需资金,财政预算不足的要及时追加预算,尽快落实所需配套资金,确保低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特此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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