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国有投资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宿政办发〔2014〕73号
颁布日期:2014-04-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国有投资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属国有投资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日

市属国有投资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担保行为,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是指:宿迁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宿迁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宿迁市国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宿迁市水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等,不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条投资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总量控制、规范运作和防范风险的原则,着重支持市区重点工程建设及重点骨干企业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投资公司以第三方身份为融资方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投资公司的对外担保对象主要包括:

(一)市属国有投资公司及市本级其他国有公司融资项目;

(二)市属区国有资产管理类公司融资项目;

(三)市政府重点扶持的工业大企业、骨干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和重大项目工程等;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洋河集团对外担保按照2011年9月3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35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担保对象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有能力按期还本付息;

(二)企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第七条投资公司对外担保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一)投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一般不超过其净资产的40%。

(二)投资公司融资担保总额达到其净资产的40%时担保

申请实行轮候制,即在已担保项目退出、释放出一定担保额度后,再根据担保对象申请的先后顺序予以担保。

(三)为市属国有投资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单个项目不受额度限制,为市本级其他国有公司及市属区确定的融资项目提供担保的,单个项目担保不超过5亿元。

(四)为市政府重点扶持的工业大企业、骨干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单笔贷款担保不超过1亿元,单户企业累计不超过2亿元,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超过3亿元。

第三章担保与反担保

第八条为了规避风险,除市属投资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外,对外提供担保时,需进一步落实反担保措施。具体反担保措施有:

(一)有效资产抵押(土地、房产、机械设备等);

(二)企业股权质押;

(三)对等实力企业的信用保证;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反担保方式。

第九条为市属区确定的融资项目提供担保,除落实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外,对市属区国有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需出具财政承诺函;对市属区重点扶持的民营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各区国有公司需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对为重点扶持的民营企业提供项目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的,被担保企业一般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单户企业担保总额一般不超过被担保企业净资产;

(二)抵押物价值不低于担保额的2倍。

第十一条投资公司确定对外担保后,担保人应当在签订担保合同前与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办理相关反担保手续。

第四章担保审批与管理

第十二条投资公司对外担保实行审批制,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企业向投资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登记。投资公司负责初步审查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主体要求,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受理。

(三)调查。对已受理项目由提供担保的投资公司牵头组织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担保项目的运营状况和反担保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审核。投资公司根据公司调查情况和公司自身负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市金融办审核。

(五)批准。市金融办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为市属国有投资公司融资项目提供担保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为市本级其他国有公司及市属区融资项目提供担保的,经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投资公司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办审批手续:

(一)经批准的对外担保项目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未实施,继续需要担保的;

(二)担保项目期满后续贷并需由投资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

第十四条对经市政府批准的对外担保项目,投资公司应当在实施后10个工作日内将担保情况报市金融办备案。市金融办负责对项目的担保程序及相关内容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对外担保的收费标准:为市属国有投资公司及市土地储备中心融资提供担保的,免收担保费;为市本级其他融资主体及市属区国有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参照国有担保公司同期收费标准的一半收取;为市属区重点扶持的民营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参照国有担保公司同期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各投资公司应完善担保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建立担保台账,适时监控被担保人资金使用状况及偿债履行情况。如因管理不力、工作失职而出现以下情形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对申报材料审核不严,工作疏忽造成资金损失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擅自进行对外担保的;

(三)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出现担保风险不及时报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其他不履行职责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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