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徐政办发〔2013〕2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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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3日
徐州市市区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
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徐委发〔2013〕4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新建住宅物业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以促使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法规政策、信守合同约定、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资金。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区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市物业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证金采取阶梯式分段收取的方式。住宅地上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每平方米1元;10万—20万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0.5元;20万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每平方米0.2元。保证金按物业招标面积一次性收取。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中心按物业项目建档,一小区一档,保证金单独建立账户,专户储存,统一管理,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七条保证金在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中标后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由备案前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向市物业管理中心缴纳,并填写《徐州市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缴纳审核表》(见附件1)。
第八条收取的保证金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扣罚:
(一)辖区街道办事处每周检查1次,区房管部门每月检查1次。
(二)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每次检查时依据《徐州市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标准与细则》(见附件2)进行检查,并填写《徐州市物业服务质量扣罚表》(见附件3),作出扣罚决定。
(三)《徐州市物业服务质量扣罚表》在小区内主要出入口公示3天,并以照片留存,接受业主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辖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填写的《徐州市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扣罚表》经被检查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人员签字后,每半年报市物业管理中心1次;对拒不签字的,市物业管理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认定。
(五)市物业管理中心依据《徐州市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扣罚表》扣罚保证金,于每年考核结束的次年初结算1次,并在小区内公示。
第九条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一次性被扣罚2000元以上的,由检查单位在扣罚的同时,直接将该企业列入物业服务行业“黑名单”。
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3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向市物业管理中心提出返还保证金书面申请,市物业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20个工作日内,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核实后签字认定,保证金本息据实结算后一并返还。物业服务企业续签合同的,前一次保证金本息结算后,在合同备案前按照保证金收取标准补齐差额,转入下一轮保证金考核使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不返还保证金:
(一)物业服务合同未终止的;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内,因对物业共有部位及设施设备管养维修等未尽到责任、导致其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未按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的;
(四)未按规定完全移交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等资料的;
(五)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撤出物业管理项目的;
(六)未按规定结算、清退预收和代收的有关费用的;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予返还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新招标的项目,收取保证金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扣罚的保证金以及保证金增值部分列入代管单位部门预算,专项用于保证金的管理、考核、应急等事项。
第十四条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徐州市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缴纳审核表.doc
2.徐州市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标准与细则件.doc
3.徐州市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扣罚表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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